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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谈信息公开用得好,违法行为无处逃!,信息公开什么意思

征地拆迁谈信息公开用得好,违法行为无处逃!,信息公开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5-05-04 21:09  发布:2024-09-14 10: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谈信息公开用得好,违法行为无处逃!,季新田与滨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基本案情季新田系某村村民,2017年10月,季新田承包的三块土地被某区政府占用进行项目建设,季新田已经领取被占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2

征地拆迁谈信息公开用得好,违法行为无处逃!,信息公开什么意思

一、征地拆迁谈信息公开用得好,违法行为无处逃!,信息公开什么意思

  季新田与滨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季新田系某村村民,2017年10月,季新田承包的三块土地被某区政府占用进行项目建设,季新田已经领取被占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2018年7月,季新田分别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信息显示,季新田所在村集体位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某区国土资源局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所占土地履行征地程序,被征地村的拟征收公告于2017年12月12日在山东省征地公开查询系统公示;拟安置方案于2018年6月8日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示;征地协议已签订完毕。该项目建设用地尚未组卷报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不存在。2018年8月27日,季新田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占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某区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起诉状后,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应当视为某区政府实施涉案征收土地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且某区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为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发放情况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征收涉案土地时已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政府公开信息均明确载明“该项目建设用地尚未组卷报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不存在”,某区政府在开庭审理时亦明确认可相关征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因此,即便前述证据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亦无法证实被诉占地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季新田涉案承包土地已实际被占用的情况下,某区政府应针对其违法实施的征收行为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补办涉案土地征收手续,并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据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滨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征收季新田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规范财产征用程序,提升行政机关应诉态度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虽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了征收公告,公示了安置方案并与相对人签订了征收协议,但在被有权机关批准前即实际占用了拟征收土地,违反了征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区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严格执行了征收征用法律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此外,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法律对其证明责任、举证期限等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即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会因行政机关怠于应诉、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本案中,法院从程序上阐述了某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对于培育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态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和水平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2022拆迁,一户两宅甚至多宅只按一宅补偿合理吗?

三、最高法院谈实施旧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属性,村委会可以依法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村民会议 宅基地使用权 安置补偿协议 村民利益

  裁判要旨

  西大夫庄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莲池区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从西大夫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来看,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签约率达到了90%。由此可见,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案例索引

  【宋小萌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14361号案 由:土地行政管理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0.12.22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莲池区百楼镇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大夫庄村委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西大夫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实施旧村改造,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符合公共利益属性。西大夫庄村委会通过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通过了村庄改造方案,并履行了向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审查,莲池区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基本符合上述法律、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西大夫庄村委会就案涉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西大夫庄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莲池区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从西大夫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来看,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签约率达到了90%。由此可见,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青天在线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怎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对被征收人有利?这四点一定要牢记!

  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将所有协商好的事项明确在书面协议上,并各自在一式两份的书面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经常有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却毁约、违约,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被征收人拆迁补偿,或是交付安置房,导致被征收人腾退房屋后无处可去。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怎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利呢?

  一、在签订协议之前审查征收有无违法行为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的时候,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的谨慎,细心,尤其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先审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有没有在征地拆迁中见到拆迁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倘若发现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并没有告知大家这些最基本的征收信息,未公布这些文件等,那么此次征收拆迁在程序上就存在一定的违法性,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非常谨慎地签协议了,试想一下,一个项目征收程序都不合法,又怎么可能会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场上去做事呢?

  所以,当相关部门拿着拆迁协议让你来签订时,千万不要拿起笔就签上自己的大名,避免让自己陷入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审查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不是被征收人与谁都可以签订的,一般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那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乡(镇)政府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拆迁单位,甚至是村委会等,那么,在他们没有出示任何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协议,否则所签协议是否合法就有待商榷了。

  当然了,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掩耳盗铃的方式,找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上字,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所签的协议,如果事后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该补偿安置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

  三、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一般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用于被征收人临时居住的周转用房、过渡方式、搬迁期限及过渡期限(即选安置房的,一般几年可以拿到安置房等),另外,还有一项事项非常重要,就是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即征收方未按约交付安置房时,征收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等等。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看到的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只有空格,其什么内容也没有写,或是协议中的内容非常不明确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避免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四、拆迁协议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

  补偿安置协议是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影响的一份文件,所以,按理说,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手里无论如何都需要有一份,一旦征收方违约、毁约等,那么被征收人就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存在毁约、违约的情形。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执意要拿走所有的协议原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以免日后他们不承认。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旦遇到补偿安置协议有问题,那么,建议大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用一个文件审查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表面上来看,土地征收似乎并没有那么的复杂,而且对被征收人来说,只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自己合理的补偿,那么应该要如何征收,由谁征收,怎么征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似乎都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大家所想的那样。

  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其实与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还是有着必然的关系。试想一下,如果被征收人不了解征收程序,不了解征收原则,仅仅相信征收方口头所说的,他们征收是依法进行的话,那么势必会掉入征收方的陷阱里,拿到自认为是合理其实却是不合理的征收补偿。那么对普普通通的被征收人来说,在法律知识又比较浅薄的情况下,怎么样才能在拆迁开始之前知道征收行为是合法的,或是违法的呢?我们可通过一个文件来审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查看是否有征地批复文件

  在具体实施拆迁之前,相关部门会依法发布各种文件,比如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但其实还有一个文件在征地拆迁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个文件也常常被广大被征收人忽略,就是征地批复,即大家常说的征地批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在项目开建之前,相关部门就需要先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而此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只有获取了征地批复文件,那么征收方才能正儿八经的打开征收的大门,如果没有取得这一个文件,那征收行为便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征收,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以下两种情况也是不合法的

  1、有征地批复,但是未在征收区域公布,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实践征收过程中,虽然有的相关部门依法获取了征地批复文件,可是并没有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布,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此时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复议撤销征地批复。这里可能很多被征收人会疑问,既然有征地批复,那么申请复议撤销征地批复会不会被驳回呢?下面我们就以北京圣运律师代理过的案子为例,来解答一下大家的疑问

  张先生是河南省人,后来因某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但是就相关的征收文件、补偿标准却拒绝公示。后来,张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到该案件中,并指导张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同时,也让张先生留意当地村庄是否张贴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网站是否公示,后张先生在浏览网站时意外发现案涉征地批复文件存在,征地批复文件将张先生等人村庄的部分耕地征收为国有。虽然有征地批复,但是批准文件却从来没有在村里进行过公示,征收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的调查。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圣运律师随即指导张先生向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并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之下,复议机关也最终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复议决定,撤销了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征地批复时间已过两年有效期

  另外,被征收人还需要知晓征地批复也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情况下,征地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则意味着该征地批复文件已经失效。所以,相关部门将征地批复公布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查看落款日期是否是在两年内,比如作出征地批复的时间是2016年,但具体实施征收的时间却在2019年,那么这份征地批复文件则是无效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还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征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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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范涵昭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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