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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过后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依申请公开答复超期

法定期限过后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依申请公开答复超期

更新时间:2025-05-09 12:50  发布:2024-09-14 14: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法定期限过后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当要以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为前提,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要依法依规的履行征收程序,比如在被征收区域张贴预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且要依法获得

法定期限过后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依申请公开答复超期

一、法定期限过后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依申请公开答复超期

  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当要以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为前提,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要依法依规的履行征收程序,比如在被征收区域张贴预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且要依法获得征地批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只有征收方按照以上的法定程序实施征收,那么才是合法的征地行为。

  可是实践过程中,仍有征收方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有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信息不知情。

  基本案情

  谭先生是湖南省人,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的住宅,因当地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且谭先生的房屋也正好在棚改的范围内,但是因征收补偿不合理以及相关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行为,谭先生并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了解案情之后,随即前往谭先生所在地进行调查,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该地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决定、征收安置方案、项目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件。但是相关部门在签收之后的几个月内未给谭先生任何的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这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答复期限。

  为了维护谭先生的合法正当权益,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相关部门未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限期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在此之后,相关部门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向谭先生进行了书面答复,可是这明显是过了法定期限。

  律师说法

  在实践生活中,像谭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相信有许多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都遇到过,可是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间,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时,应该要在第一时间作出答复,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也应当要在20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间的,也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意且要告知申请人。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答复,虽然最后进行了答复,但是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最终,市人民政府认定相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亡羊补牢,为时晚矣,相关部门终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主动的公开以下文件: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经程序,因此在遇到相关部门不答复、不理会的行为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法律既然赋予了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那么就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我们的利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实践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但是有的在被征收人正打算签订协议的时候,突然被告知拆迁补偿款还需要交税,交完税剩下的那些拆迁款才属于被征收人个人,由于有的被征收人不知道,所以在问完应缴的税后会,通常会大吃一惊,自己的拆迁补偿款,缴完税后是大打折扣了,本来一百多万的拆迁款,最后只能拿到几十万,或是本来就只有几十万的补偿,连房都买不起,缴完税后便再也买不起了。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因规划被征收了,为了配合拆迁方征收工作,就打算尽快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想给他们添麻烦,可谁知,自己去签订协议的时候,竟被告知要交税,这一交税,算来下到手的拆迁补偿一下子少了不少,明明法律上规定,拆迁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要保障被征收人户有所居,可一旦要交税,自己一家日后的生活怕是都有问题了,于是自己便暂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打算再等等,与他们再协商协商。那么,房屋属于被征收人私有财产,在征收后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不应该要交税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款是不需要交税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所有,不需要在拆迁补偿里额外扣除税收费用。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要求缴税,并从拆迁补偿里扣除交税费用的话,那么其中一定是有猫腻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发现拆迁方擅自以各种理由扣除自己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倘若相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交个人所得税了,那用缴纳营业税吗?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误认为,既然征收补偿不用缴个人所得税,那就可能会缴纳营业税,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而且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再次看到,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有收入的营业房屋,那也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总之,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拆迁方要求交税的,被征收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被他们忽悠了,一旦答应交税,并且签订补偿协议,那日后想要再维权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遇到被要求交税的情况时,最好先不要签订补偿协议,最好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弄清楚真假后,再签订协议也不迟,避免把自己推入万丈深渊。

三、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被拆除之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才能降低损失?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实施具体征收行为时,必须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要给予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给予其合理的补偿安置,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实践过程中,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以误拆为由强拆居民房屋、半夜偷拆、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等情形却是频繁的发生。

  这种行为,很明显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才能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人生财产安全呢?怎么做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实践中,当被征收人遇到相关人员来强拆房屋时,往往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或是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赌上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试图阻止强拆人员强拆房屋,有的被征收人会打报警电话,请求警察的帮助,而有的被征收人呢,即使案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了,但仍然想要通过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的方式寻求帮助,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上级领导身上,想让他们为自己主持公道...

  但是,采取以暴制暴就能阻止他们的强拆行为或是解决拆迁问题吗?显然是行不通的,这种方式只会让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被征收人也有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处罚。另外,上访同样也解决不了拆迁最根本的问题,绝大多数去上访的,或是越级上访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半路拦截,就是有可能被拘留。就拿北京圣运律师代理过的一起类似案件来说吧

  安徽省的王先生因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极不合理便未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因赶征收工程项目的进度便将王先生在内的11户被征收人的犁地给强行推平。后来王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但是在维权期间,王先生等4人却因上访被行政拘留了。

  好在,凭借北京圣运律师出色的办案经验,公安局负责人主动联系王先生等人并与之协商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

  上访虽然说是一种救济途径,但是想要通过上访来解决拆迁问题相对而言是比较的困难,而且上访还有可能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救济时间。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千万不要盲目的上访,更不要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来保住房子或是争取合理补偿,大家一定要冷静处理,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那么,在遇到违法拆迁时,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做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保住房子不被拆除呢?

  1、首先要对违法强拆现场拍照、录像

  若是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了强拆、强征,那么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些照片或是录像会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主要证据。

  2、其次就是拨打报警电话

  关于报警我们之前就具体的讲述过,在遇到强拆时,我们报警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让警察来阻止相关人员的拆除行为,而是收集保存证据。不论报警电话打的通还是打不通,或是他们出不出警,这个电话一定要打。

  3、向有关部门举报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通过自然资源违法举报平台(12366)、纪检委举报专线电话(12348)进行举报,或是向公安机关(12389)、检察机关报案。

  4、及时向有关部门、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觉得形势会对自己非常不利时,一定要及时地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一般只要这样,才能将违法拆迁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从而为再次协商补偿提供了机会。当然了,即使房屋已经被拆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是诉讼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要求他们因强拆给自己造成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面对违法强拆,一定要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切勿陷入不可挽回的境地,同时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

  安徽省六安市A区A村房屋被划分到征收的范围之内,董先生等五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之内。2019年5月17日,五人通过快递形式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围绕与征收房屋相关的信息,2019年5月20日,相关部门收到了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是却迟迟不对信息进行公开且未对董先生等五人作出任何的回复。最终在经过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该案件取得了进一步的胜利。

  详情请点击:http://knlvshi.com/h-nd-586.html#_np=111_623

五、农业农村部谈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今天(12日)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一、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有的15个整省试点省份要做好检查验收,非整省试点省份要全面推开改革,力争改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指导基层严格按中央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折股量化资产、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等工作,科学制定改革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试点验收,加大宣传力度,推介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探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继续扶持2万个左右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

  二、继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验,明确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思路举措。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建成便民快捷、管理高效、上下联动、部门共享的农村集体资产大数据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应用,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住权、管住事、管住人。

  三、审慎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分批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已申报延包试点的地区按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前到期的地区,应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尽快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位推动试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保障试点所需各项工作条件及时到位。加大指导力度,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试点风险防范,建立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和信访处置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延包模式,推动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四、有序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各地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推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业保险、农业补贴、耕地轮作休耕、乡村产业规划编制等多领域应用承包地确权成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探索建立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仲裁程序、文书、场所等规范化建设。

  五、加快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工作。强化示范创建引领,加强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做好典型案例征集推介,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落实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任务。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小农户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和政策落实评估,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六、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开展创新性探索。按照“扩面、提速、集成”的要求,实现改革试点有机衔接、融会贯通,确保取得实效。突出重点任务,加强前沿领域探索,充分发挥地方创造性,支持试验区自主深化改革试验。选择部分试验区加强业务指导、进行系统谋划,鼓励试验区开展更多原创性、差异性改革试点,推动试点试验系统集成。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利用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动试验区普遍适用的试点成果向政策转化,实现试验成果的目标集成、政策集成、效果集成。开展试验区运行机制和效果的系统性评估,优化试验区运行流程和机制设计,规范试验区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试验区批复、评估、考核、验收、试验任务终止、试验区退出等管理机制。

  七、积极开展重点领域政策调研。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切实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围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两大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各地经验,提出思路建议,提高调查研究的理论性、针对性、实践性。加强调研成果交流,鼓励各地报送调研成果,扩大成果共享范围,提高成果影响力。加强人员交流使用,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与调研业务能力,增强指导改革推动发展的本领。做好政策与改革统计工作。

  《通知》提出,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四五”、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需要更加成熟和完善的“三农”工作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创新工作举措,加强政策研究,深化改革探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努力开创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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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法定期限过后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依申请公开答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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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成皓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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