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0:38 发布:2024-09-18 12: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虽然,民告官的案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在处理民告官案件的时候,地方法官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官员的干预。因此,一些老百姓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但是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很多人会说不可诉。那么不可诉的依据是什么呢?
所依据的是最高院2005年有一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这份答复函中涉及了两项内容: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上述所说的就真的是对的吗?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主要有以下情况:
信访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不可诉。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拿着一堆的信访答复材料,但是其中却都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简单点说,就是信访问题依掉摆在那里,且这些信访答复并没有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
政府部门对信访事项不答复,或对重复的信访问题不予答复,这种情况不可诉,但也有例外。
通常来讲,只要信访渠道正规,信访问题都会有所答复,当然也有不给答复的。近来年,信访问题已成长年的问题,即便是反复上访,也会出现不予答复的问题。不过对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不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诉。如果遇到信访部门不答复时,应该怎么办?那就告信访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如果所信访的问题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方若不答复,就可诉,或者行政机关名义上答复,却要求信访人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推诿履行法定职责。这里应该要明白的是,诉的不是不答复信访问题或是相关部门推诿,而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也就是常说的“不作为”。
信访答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当然可诉。
信访我们都知道并非是一律不可诉,主要还是要看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内容,看看内空中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行政机关不履行自身的答复或不履行上级作出的指示、命令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当然可以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据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表示,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省份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不过,涉及征地拆迁的,一般想要通过“信访”的方式去解问题显然是很不理想的。“信访”虽然是一个维权的方法,但并不是解决根源的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而且还有可能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下,之前“民告官”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想尽快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最终还得通过行政诉讼、复议、仲栽的法定途径。
利津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利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利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明集乡创业大道以北,利沾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集乡马镇广一村
地块2位置范围:利十路以北,宫家干渠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城街道南张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和阳加油站建设项目,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普通货物通用仓储项目建设,用途为仓储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利津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明集乡人民政府、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4.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不断的建设,现在对土地的需求是与日俱增,且也是未来发展的必要趋势,尤其是对集体土地的需求。现如今,为了能让城市偏远地区的老百姓在生活上能更便捷,生活水平及住房条件、环境能有所改变或提高,就医能更有保障,不少地区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开展了大量的土地征收项目,这些征收项目中包括修建新的道路,扩宽道路以及安居性保障征收工程等。
但土地征收(项目占用农民的耕地、林地、草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可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巨大利益,所以许多人对征地补偿是虎视眈眈,有的人甚至利用自己的职权,利用职务之便截取、挪用征地补偿款。
因此,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能顺利推进征收工作,减少土地征收中发生的矛盾与纠纷,2019年修正、修订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征地批后公告改为了征地批前公告,并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等,进一步的保障了咱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虽然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土地征收中所发生的问题也逐渐的在减少,但由于土地征收工程浩大,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又大,现在的征收中,仍然会有个别的征收方存在未落实征收程序,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对此,为了不让大家在土地征收中有所吃亏,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就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个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补偿主体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老百姓经常反映说自己家的土地被征收以后,自己什么补偿也没有拿到,都不知道要去起诉谁。事实上,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在土地征收批准后,通常也都是由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工作及补偿。
即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了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等,其也不能因此就摆脱补偿职责。也就是说,就算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作出补偿决定的部门也应当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村委会或是乡(镇)人民政府等。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不承认其是征收补偿主体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期限的问题
在许多人的认知里,当自己遇上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的,法院一般都会管,但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告诉大家,并不是这样的,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并不是啥时候都能起诉,且起诉后法院都会给立案的。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六个月,且这个期限是从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起,比如说房屋被强拆了,那么要是起诉维权的话,这个期限就从被征收人知道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要是过了这六个月的期限,那就等于是丧失了诉讼的权利。
除此以外,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相对于诉讼更短。一般就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时,其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也就是两个月的时间。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把握好这两个维权期限,避免错过。
三、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所以,在不知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时,可以查一下当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另外,对于村民住宅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来确定。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践中,如果补偿明显低于这一标准,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征地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仅只有本文中提到的三种,还有很多,所以大家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老房子加装电梯,是数以万计老旧小区业主,尤其是高楼层业主梦寐以求的愿望,更是国家未来5年,针对房龄超过20年的老旧小区实施的“旧改”重点内容之一。
去年开始,长春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以朝阳区为试点率先推开,越来越多的居民享受到了电梯带来的幸福。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日渐成为热点话题。2020年8月10日一则关于加装电梯征求意见的通知,出现在长春市富奥花园小区,长春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宜初现端倪。
2020年8月末,在省委老干部宿舍,长春市首个外置加装电梯工程动工开建,也正式拉开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序幕。
2020年长春市朝阳区作为率先加装电梯试点,邮电小区、新华小区、东民主大街118A栋楼一单元等相继开工建设。
伴随着这四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这项惠民工程也成为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
分摊费用的多少、后期维护的成本、低层住户采光、房屋贬值等原因,都是很多居民所顾虑的几个方面,很多市民也在驻足观望。
2020年11月7日,新华小区率先验收成功,长春市首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正式投入使用。
2020年的冬季记者也相继走访了这几个投入运行电梯的小区,居民均表示运行平稳,在谈到电梯的用电方面,大家也表示很满意。
伴随着朝阳区电梯试点运行成功后,2021年年初,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将长春市加装电梯事宜推向高潮,至此,长春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全面铺开。
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可无论是哪一步,都是我们幸福生活的关键一步。
老旧房屋改造加装电梯,从提议到试行再到全面铺开,在长春市可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望楼却步,希望这项民生惠民工程,可以真正的惠及于民。
转自:津法善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
---赵XX诉祁连县人民政府及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连县政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XX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北州政府)一审第三人:李XX二、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2行初4号行政判决(2020年5月31日)二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行终79号行政判决(2020年10月12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5689号行政裁定(2021年6月29日)三、案由草原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
裁判要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未对权属争议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但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所涉类型进行列举,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这样就从正反两方面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也就不属于人民政府确权处理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取得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和基础,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仅是国家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并非政府的授权行为。法律法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设定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基本案情
赵xx和哈xx均系祁连县野牛沟乡边麻村一社牧民。“一包四定”时,哈xx家就案涉争议草原取得祁连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北州中院)(2001)北民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认定,1990年10月,由于对牲畜饲养不善,哈xx不能按时完成野牛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野牛沟乡政府)下达的税费和提留的任务,请求野牛沟乡边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边麻村村委会)和野牛沟乡政府将自己的牛羊转包给他人,边麻村村委会和野牛沟乡政府考虑到哈xx家的草山和赵xx家的草山相邻,由赵xx承包比较方便,于是将哈xx家77只羊、11头牛转包给赵xx,同时将其草山一并交给赵xx使用,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期为三年。1993年10月,承包期满,哈xx要求收回牛羊,赵xx不同意。哈xx要求作出转包决定的野牛沟乡政府返还牛羊。1994年,野牛沟乡政府作出野政(94)044号《关于哈xx与赵xx的牲畜承包纠纷处理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44号批复》)。1995年,野牛沟乡政府作出野政(95)079号《关于对哈xx抢赵xx承包羊行为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79号处理决定》),将哈xx家的草场、牲畜交由赵xx经营。1996年,祁连县草原监理站依据《44号批复》和《79号处理决定》,对哈xx的《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权登记底册》原始登记材料中的哈xx划去改为赵xx。其后,哈xx不服《79号处理决定》诉至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连县法院),该院作出(1998)祁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哈xx不服提起上诉,海北州中院作出(1998)北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由祁连县法院受理该案。1998年,野牛沟乡政府认为其作出的《44号批复》和《79号处理决定》不妥,分别发文予以撤销。2000年,哈xx向祁连县法院诉请野牛沟乡政府退还其承包的牛羊及孳息物等。祁连县法院作出(2000)祁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野牛沟乡政府返还哈xx牲畜承包基数牛、羊和发展畜等,哈xx应缴纳合法的税费。野牛沟乡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海北州中院作出(2001)北民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送达后,野牛沟乡政府返还了牛羊及孳息物折价款,但案涉草山仍由赵xx使用。2011年至2012年,祁连县全县统一将草原使用证换发为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边麻村村委会就争议草原与赵xx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权合同,祁连县政府依合同给赵xx核发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3月26日,哈x(系哈xx之子,哈xx于2011年5月4日去世)向野牛沟乡政府提出《关于解决哈xx草原的申请》,野牛沟乡政府受理后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野政(2013)90号《关于哈xx与赵xx草场纠纷处理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90号处理决定通知》):赵xx归还所占用哈xx草场,现该草场主哈xx去世,由其妻子李xx继承草场承包经营权。赵xx不服该通知向祁连县政府申请复议,祁连县政府作出维持《90号处理决定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2014年,祁连县政府根据野牛沟乡政府的请示作出祁政(2014)23号《关于撤销赵xx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核发李xx草场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其后,赵xx向祁连县法院起诉,该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90号处理决定通知》。祁连县政府随后发文撤销了《关于撤销赵xx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核发李xx草场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2016年,哈x向海北州政府信访,海北州政府信访局将该信访转至海北州中院办理,该院作出《关于哈x信访一案有关情况的说明》,认为哈xx与赵xx所争议的草原权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海北州政府信访局遂将该信访交祁连县政府处理。2018年,祁连县政府作出祁政〔2018〕18号《关于野牛沟乡边麻村牧户哈xx与赵xx两家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8号处理决定》):(1)撤销祁连县政府2012年核发给赵xx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2)将争议草场确权给哈xx家承包经营,并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待该处理决定生效后由草原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草原权属变更登记。赵xx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海北州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北政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驳回赵xx的申请,维持祁连县政府作出的《18号处理决定》。赵xx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18号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恢复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争议焦点祁连县政府能否就案涉争议作出确权处理决定。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xx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海北州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三、撤销祁连县政府作出的《18号处理决定》。再审审查法院裁定:驳回祁连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及评析
综观本案,在案涉纠纷存在的二十余年中,争议双方曾通过多种方式寻求纠纷处理,如权属处理程序、信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但是纠纷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在赵xx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后,案涉争议亦未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处理。究其根源,是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对于特定土地纠纷应予何种程序处理认定不准确。由于土地纠纷涉及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侵权、行政区域边界、土地违法等形式,在这些形式下可能还伴随土地存在交叉、重叠、四至不清等情形,有时还综合了一方有证或者双方有证等情况。纷繁复杂的土地纠纷种类,使得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确权成了实践中较难分清的概念之一,实践中土地纠纷的复杂性使得对土地确权所涉土地权属争议的认定难上加难。对于哪些类型的争议属于权属争议、可以纳入人民政府的确权范围,虽然法律法规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琐碎,不够系统、完善,难以准确掌握。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范围的问题,进一步予以了明晰。
一、本案是当事人不服草原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的处理范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2012年,边麻村村委会与赵xx就争议土地签订草原承包经营权合同,祁连县政府依据该合同为赵xx颁发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虽然在颁证之后相关政府多次就案涉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但赵xx与哈xx争议的实质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未对权属争议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但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所涉类型进行列举,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这样就从正反两方面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也就不属于人民政府确权处理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3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法律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申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取得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和基础,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仅是国家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并非政府的授权行为。
本案中,赵xx取得的是《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案涉争议可适用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祁连县政府主张国土资源部不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本案草原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应当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祁连县政府在赵xx已经签订草原承包经营权合同、进而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下,作出将案涉争议草场确权给哈xx家承包经营的处理决定,无明确法律依据,海北州政府径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错误。二审法院撤销《18号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二、本案争议的救济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第2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法律法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设定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案中,哈xx对赵xx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服,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合议庭成员:齐素、吴笛、徐超
撰写人:齐素、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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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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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对信访结果不服可以走司法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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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对信访结果不服的 可以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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