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16:12 发布:2024-09-18 13: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被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在拆迁户已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的前提下,被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也当然值得法律去明确保护,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法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但实践中,经常会有拆迁部门为追求拆迁进度而实施强拆行为,这往往导致被产权人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损害,那么被拆迁人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蓝秦律师之前代理的一则福建厦门的厂房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因响应招商引资号召,陈某于2003年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xx村租赁了一处土地,并在该地块上投资建厂,厂房面积约2500平方米,陈某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2019年3月,因道路项目施工建设,陈某的厂房被纳入到征收范围,期间拆迁部门(街道办)多次与陈某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6月,拆迁部门在未对陈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陈某的厂房全部强制拆除,陈某的厂房建筑、厂内设备、生产原料均遭到严重毁损,陈某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遂委托蓝秦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陈某的厂房已被纳入到拆迁范围,期间我方与其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但因其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而未达成协议,陈某未搬迁的行为已严重阻碍了施工进度,因此我方对其实施了强拆,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系来自法律授予,“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中拆迁部门把陈某未签协议“阻碍了拆迁进度”作为其强拆的理由,看该理由是否合理合法,还是要看法律的规定。关于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拆迁部门如果推进拆迁进度,我国法律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拆迁部门可以通过评估鉴定,进而依法向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地决定书》等文件,拆迁户亦可依法起诉要求撤销此类文件,最终拆迁户是否应搬迁、拆迁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但在本案中,拆迁部门既没有保障陈某选定评估公司的权利、也没有依法评估并作出相关决定文件、亦没有对陈某进行足额的补偿,在此情况下,拆迁部门所实施的强拆行为,不具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强拆行为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拆迁部门在未对陈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强拆了其厂房,该强拆行为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所规定的“违法征收”行为,根据该规定,陈某已因拆迁部门的“违法征收”行为遭到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其在获得本案的胜诉判决后,可依法以拆迁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如果拆迁部门未依法赔偿、或者陈某对于赔偿的结果不满意,陈某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要求拆迁部门履行赔偿职责。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临律-原创 福建厦门因未签协议,2500平厂房尚未腾空就遭强拆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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