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18 16: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征收工作已经进入到了后半程,但对被征收人来讲,一旦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则意味着被下了最后通牒。那么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还能被撤销吗?
邹先生是某市某村人,当地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邹先生在内的部分村庄里的房屋。2014年,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邹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且在一个月之后对邹先生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面对这一决定书,邹先生认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其本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为600多平方米,而《补偿决定》将房屋结构认定为三层半,建筑面积553.87平方米,与事实不符。而相关部门却认为,邹先生存在抢建的情形,并且房屋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决定作出是依据:2007年7月23日《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2011年3月31日营前街道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
面对相关部门的行为,邹先生并没有一丝的退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北京圣运所的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了解过案情之后,制定了一套非常具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且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14日对邹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拿着判决书的邹先生十分的欣喜,也向北京圣运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法律上均对抢建、抢盖等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如果当事人有抢建、抢修、抢栽的情况,那么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更得不到拆迁补偿。
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不能不依据法律法规就随意的给被征收人扣上抢建的帽子。本案中,邹先生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于2012年底作出,而邹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在先,所以并不存在抢建的情形和过错。同时邹先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市政府出于各种管理的目的造成的,责任不在邹先生。基于此,拆迁补偿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60%折算,是不合理的。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邹先生《房屋分层平面图》、《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单》、《房地产估价报告》所附的《测绘报告》等证据,载明邹先生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595.91平方米,原相关部门仅对该房屋内的“混合结构三层半楼房”进行认定并作出补偿决定,未对该房屋其他建设情况及是否给予补偿进行认定,而且决定事项中关于某村路58号“混合结构五层楼房”的表述,没有事实证据,显属错误。
因此,法院最终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真真切切的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也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千万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一旦在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抢修、抢建等,那么被征收人可能会既得不到拆迁补偿,也会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当然,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因此在遇到自己不懂或是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遭受损失。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8日,洛阳市政府发布最新一批征地通告,拟征地60.0701公顷(折合约901.05亩)。
其中,同意洛阳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武屯社区等3个社区集体土地31.0315公顷,其中农用地17.1456公顷(耕地16.2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9394公顷)、建设用地12.4655公顷、未利用地1.4204公顷。
另外,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伊滨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庞村镇掘山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8.8446公顷(其中耕地12.481公顷、园地8.4302公顷、林地7.493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97公顷)、建设用地0.1922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以上共计29.038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
详情如下: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2〕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6月2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749号),同意我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武屯社区等3个社区集体土地31.0315公顷,其中农用地17.1456公顷(耕地16.2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9394公顷)、建设用地12.4655公顷、未利用地1.4204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4.754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谭翟街、西至用地界、北至白塔路、南至吉庆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教育用地。
地块二:征收李村镇武屯社区集体土地11.0307公顷,其中农用地4.1807公顷(耕地3.6831公顷、其他农用地0.4976公顷)、建设用地6.850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柿园街、西至武屯街、南至规划路、北至吉庆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教育用地。
地块三: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15.2464公顷,其中农用地12.9649公顷(耕地12.5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8公顷)、建设用地0.8611公顷、未利用地1.420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柿园街、西至武屯街、南至用地界、北至王府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教育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伊滨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联系电话:630883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32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伊滨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庞村镇掘山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8.8446公顷(其中耕地12.481公顷、园地8.4302公顷、林地7.493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97公顷)、建设用地0.1922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以上共计29.038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掘丁路、南至滨河北路、西至庞赵路、北至赵彭路;
地块2: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掘丁路、北至大庄路。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庞村镇掘山村集体土地22.3060公顷,其中农用地22.2021公顷(耕地10.6032公顷、园地8.4302公顷、林地2.8902公顷、其他农用地0.2785公顷)、建设用地0.1021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
拟征收庞村镇门庄村集体土地6.4052公顷,其中农用地6.3151公顷(耕地1.5569公顷、林地4.6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7公顷)、建设用地0.0901公顷;
拟征收庞村镇窑沟村集体土地0.327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32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6.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551.800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2395.684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156.11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395.68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56.116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来源:大河财立方】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引起矛盾的主要因素,可拆迁补偿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如果相关部门将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被征收人在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自然拆迁工程就会无限期延期。
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为了能按时完成工期,征收方应当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等,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却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直接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比如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常走的道路等,有的甚至是直接找一群陌生人,在半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找一群陌生人,半夜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后,多半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谁干的,也就是说,不知道谁是强拆主体,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要告谁,要投诉谁。北京的宋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宋某某在北京有一处房屋,后来该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宋某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让宋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其的房屋在半夜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给强制拆除了。
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经过一番沟通,北京圣运律师接受了宋某某的委托并前往宋某某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宋某某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全部材料。目前,该案还在办理过程中。
那么,实践征收中,房屋如果被陌生人强制拆除了,应如何确认强拆主体呢?被征收人应当要告谁呢?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来确认
1、可从征收方发布的一些文件中来确认
房屋在被违法强制拆除之后,先不要慌张,保持冷静,看看自己有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发布过什么文件,或是收到过相关部门下发的拆迁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等之类的文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发布过任何的文件,那么我们就需要有未雨绸缪的准备,提前在家里装上摄像头,或是提前让邻居或是其他亲人帮忙拍照、录像等,这样一来,一旦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那么我们可从照片、录像或是监控中确认到底是谁强拆的主体。
2、及时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帮忙确认强拆主体
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无论知不知道是谁拆的,都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倘若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知道是谁强拆的,且有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在报警后,可以要求警察立案调查,如果警察不出警,可以针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不知道是谁强拆的,那么我们就需要及时地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警确认强拆主体,不过,记得一定要跟他们要出警回执单和出警记录,这对我们以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来推定强拆主体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外,被征收人还需要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知道是谁强拆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般具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职责,是可能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换句话说就是,房屋在被拆除时,当事人虽然很容易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是被强制拆除,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害,可是却无法认定强拆主体是谁,在无法确认强拆主体是谁时,我们便可以结合强拆行为发生时的背景以及目的等情况,推定相关部门为适格被告。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房屋有没有被违法强拆,在遇到问题时,都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养成良好收集证据的习惯,比如随手拍照、录像、录音等,万一房屋被强拆,那么我们就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临罗征补公告〔2024〕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盛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罗六路北延及道路排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土地,位于盛庄街道东部,总面积0.4602公顷,其中:
农用地0.4489公顷(耕地0.1353公顷、林地0.3136公顷);
建设用地0.01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030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2.9535万元。由盛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盛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浙江省高院案例:征收部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后,再以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既因行政性而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性质接近,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的相应优益权固然必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优益权,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享有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行使优益权既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对涉案14.5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进行初步认定,并与再审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再审申请人已经依约腾空并交付给被申请人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涉案14.59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被诉行政协议义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浙行再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承夫,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忠、夏千林,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滢冰,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郑国胜,纪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丹丹、张一阳,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航标路51号-1。
法定代表人潘通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继扬,员工。
再审申请人孙承夫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拆迁公司)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浙03行终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9)浙行申824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孙承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忠、夏千林,被申请人滨江街道办事处的应诉负责人郑国胜及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黄丹丹,被申请人民生拆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继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孙承夫申请再审称:1.涉案争议的14.59㎡房屋属于《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的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物。2.滨江街道办事处第一次出具的《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成果审批表》认定涉案14.59㎡房屋为合法建筑,二审判决有关“被诉协议所涉的未经登记建筑,未经法定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理”的认定违背客观事实。3.二审判决认定“滨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其出具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属于新证据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滨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涉案《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从形式看形成于二审期间,属于新发现的证据,但新发现的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是非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而非被告发现或提供。且涉案房屋被征收之前,滨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组成认定小组先后三次到再审申请人房屋现场勘查,并作出了第一份《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成果审批表》,二审期间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又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行政行为存在反复,违背行政行为应具有持续力、确定力、公定力,不可改变力等效力,明显违法。4.二审判决以违法采信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来证实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所涉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否补偿等内容存在重大争议,这与在案证据及当地政策均不符。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四条的规定,启动复查复核的前提条件为确有新证据证明原认定存在错误且未签订补偿协议,复查的单位为多家成员单位而非综合执法局一家;而涉案《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是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且由鹿城区执法局单方出具,没有进行公示,不能作为征收房屋签约的依据。因此,涉案《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未经法定程序作出,也没有送达给再审申请人,根本无法证实被诉协议有关第三层14.59平方米为“可视为合法建筑”的约定是错误的,更无法推翻已实际履行的被诉协议。5.本案系因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引发的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应适用于本案,况且,滨江街道办事处在一审时也陈述其没有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其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6.对涉案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滨江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在其出具的第一份成果审批表已经认定争议的14.59平方米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却在二审诉讼中单方要求鹿城区执法局出具意见函,以此来否定原先签订并已实际履行的协议,这明显违背乃至动摇了构建诚信政府的基石,在社会上起到了极为不良的导向效应。综上,提起再审请求:1.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终116号行政判决;2.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滨江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民生拆迁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孙承夫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了《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再审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被申请人拆除,但被申请人以上述协议约定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14.59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上述协议确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可见,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议效力之诉中主要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结合本案,即涉案14.5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是否导致被诉行政协议无效。第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当地政策、审批手续、建造年代、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参照《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74号,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温州市区旧村改造、农房集聚等建设活动需要搬迁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规定:“在土地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一)位于旧城区内,《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二)位于旧城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六)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涉案14.59平方米房屋为再审申请人1986年建成的房屋“人”字形屋顶中的遗留部分,且涉案房屋建造经过土地审批并取得权属证书,被申请人在签订被诉协议时按照“视为合法建筑”处理,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政策依据。第二,温政办[2012]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征收未登记房屋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一)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建筑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被征收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初步认定。(二)当事人或者他人对未登记房屋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及行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复查。……”第九条规定:“未登记房屋认定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从一审中民生拆迁公司陈述的签约过程并结合在案证据看,签约之前相关部门经过多次现场勘查并作出成果审批表,认定涉案14.59平方米为合法建筑,被申请人亦出具补偿安置明细表等材料认可涉案14.59平方米作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故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温政办[2012]7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未登记建筑的初步认定,并在再审申请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了被诉行政协议,涉案未登记建筑认定和签约过程符合温政办[2012]74号等文件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涉案14.59平方米建筑未经法定职权部门作出认定,签订协议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第三,根据上述温政办[2012]74号文件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应当依照“初步认定、复查、复核”的程序进行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滨江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初步认定后,当事人或他人并未对未登记房屋初步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因而未进入复查和复核程序。且根据2017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可与属地街镇签订协议;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属地街镇达成协议的,交由区综合执法局处理。故在被申请人滨江街道办事处已经就涉案未登记建筑作出初步认定,并与再审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将涉案房屋拆除后,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一审判决后再另行作出(2018)温鹿综法认字第4号《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明显不符合上述温州市和鹿城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如前所述,涉案14.5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符合温政办[2012]7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故上述意见函存在明显重大违法,二审法院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第四,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既因行政性而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性质接近,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的相应优益权固然必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优益权,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享有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行使优益权既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对涉案14.5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进行初步认定,并与再审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再审申请人已经依约腾空并交付给被申请人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涉案14.59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被诉行政协议义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滨江街道办事处与再审申请人签订被诉行政协议约定涉案14.59平方米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并未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被诉行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二审法院以“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所涉的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是否应予补偿等法律强制性条款所调整的内容尚存重大争议”为由,否认被诉行政协议的合法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浙03行终116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302行初345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申请人滨江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家库
审判员 马国贤
审判员 徐亮亮、
来源:行政法报
●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例
●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但不撤销的意义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征收补偿问题
●征收补偿协议撤销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补偿决定如何送达
●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时间
●征收补偿方案有失效期吗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土地合同变更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办违法强拆、逼拆忽悠秘籍,让人背后发凉,拆迁办强拆房屋: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正观视评:1735名村民告区政府,法治应让人看到维权渠道畅通 2024拆迁、征收今日法律在线咨询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3?农村土地流转受让人怎么做: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决定撤销难?法官的做法让人点赞!,,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介入唐山征地补偿纠纷案,北京征地律师 圣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