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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维护权益!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维护权益!

发布:2024-09-18 16: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维护权益!,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我们都知道,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不过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维护权益!

一、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维护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我们都知道,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不过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同时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对征地的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如果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还可以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那么在申请裁决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此外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3、申请裁决依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最后就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不过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也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维权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的时效通常是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则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拆迁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总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乡村振兴促进法》6月1日正式施行

  经过三次审议,近日(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此,我国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包括10章,共74条。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哪些内容又关系老百姓的生活。

  一、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另外,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同样也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定

  在乡村治理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完善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完善了乡村治理体系等。并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从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培养高素质农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各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禁违法占地建房

  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遇到村庄撤并时,若发现相关部门违背农民意愿或是违反法定程序,强迫农民搬迁,或是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

  四、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理由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政府、村级组织、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享机制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各方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总之,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情,若发现相关部门人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我们就有法可依,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当然了,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也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三、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

  

  西市预征告〔2022〕13号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预征收长安街道办、安宁镇部分集体土地。现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土地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用地范围图》(附后),最终范围以征地放线结果为准。

  面积:预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392.68亩。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安街道办焦家村、安宁镇三百村。

  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成片开发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预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办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实施补偿登记的单位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预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户口迁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地范围内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和村、村民小组公示张贴,并在西昌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公示公开日期自2022年3月5日始,至2022年3月18日止。公示公开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用地范围图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

  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

  西市预征告〔2022〕14号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预征收长安街道办、安宁镇部分集体土地。现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土地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用地范围图》(附后),最终范围以征地放线结果为准。

  面积:预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416.68亩。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安街道办焦家村、安宁镇三百村。

  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成片开发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预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办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实施补偿登记的单位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预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户口迁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地范围内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和村、村民小组公示张贴,并在西昌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公示公开日期自2022年3月5日始,至2022年3月18日止。公示公开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四、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被当成违法建筑给拆除怎么办?这四点一定要做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相关部门当成违法建筑,且拆除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是一些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这些房屋一旦遇上拆迁,只要被征收人不同意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拒绝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字,那该房屋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以违法建筑为由,威胁被征收人搬迁协,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甚至是拆除。

  但事实上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需不需要拆除?有没有拆迁补偿等均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确定,尤其是当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遇上征地拆迁时,相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这类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认定,不能擅自将被征收房屋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直接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无证房屋,仍然也需要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不能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直接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在未经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当成违法建筑拆除,那其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么,房屋被当成违法建筑给拆除了怎么办呢?

  1、弄清楚房屋状况

  房屋被拆除后,当事人万万不可过分地激动,事已至此,被征收人能做的就是弄清楚自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是什么原因导致该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房屋登记手续的,只要我们弄清楚了房屋的实际状况,确定自己房屋确实不是违法建筑的话,那么后续的事就好办了。

  一般情况下,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屋未登记或是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话,那么该房屋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另外,因相关部门原因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同样也不宜认定为该房屋是违法建筑。

  简单点来说就是,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或是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只要存在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在遇上拆迁时,征收方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不能以无证或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不予补偿,否则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打电话报警

  不管是合法建筑被拆除还是违法建筑被拆除,只要未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未保障当事人相关的权益,那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此时当事人在做上述第一件事情的同时,也要及时地拨打110报警,这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如果强拆时,当事人正好在旁边,那更好,及时拿出手机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尽量将强拆人员拍进去。

  倘若强拆时不在家,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打报警电话,来让警察立案调查。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打电话报警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打电话报警时,可以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

  3、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当事人需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给出的意见,千万别什么都不做,要知道,如果您对违法拆除行为不服的话,是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朋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对自己很不利。

  4、弄清楚房屋为何会被当成违建拆除

  除了要做到上述几点之外,被征收人还要弄清楚相关部门把房屋当成违法建筑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纯粹是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而有的则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只要房屋是违法建筑,那补偿就会大打折扣,但不管是什么目的,只要我们搞清楚其真正的目的,那么对日后维权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房屋在征地拆迁中被当成违法建筑给拆除后,以上四点就是被征收人必须要做的,同时也要审查他们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做出的相关文件是否合法等,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冷静地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滕征补公告〔2024〕7号

  滕征补公告〔2024〕7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荆河街道西十里岗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荆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荆河街道西十里岗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十里岗居土地,位于红荷大道以南、奚仲路以西,总面积0.2847公顷,其中:

  农用地0.2847公顷(水浇地0.284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西十里岗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十里岗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541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西十里岗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荆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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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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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禹颖言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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