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19 11: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知晓征地信息的,尤其是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公告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公告内容都包含哪些,被征收人如何根据公告维护自己的权力等,国土资源部门专门制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而这一法律依据是维护广大被征收人民的知情权,是保障被征收人民根本利益的一把利剑。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曾代理类似情况的征地拆迁案件。四川某市某村村民李某,在当地合法承包了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但在2015年时,当地相关部门在未依照法定征收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在该村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后经北京圣运拆迁老律师团队申请信息公开,收到相关部门答复后发现,李某所在该村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存在着严重的未批先占的违法征收行为。这也就是为何大多地区的征收相关部门为何在未曾发布征收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便率先实施征收项目的原因之所在,此种情况一般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所以大家一定要学会在征收过程中主动辨别征收方存在的违法点,以此来争取拿到自己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征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内容有: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之后,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情况下要在被征收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的在被征收人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的地方进行张贴,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是否合法其第一步就是要看有没有征地公告或是其他公告,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征收土地公告、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负责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等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统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审核被征收的房屋丈量评估结果、所需资金测算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安置所需的房型和数量进行调研、摸排、测算。
街道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政策宣传、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房屋的调查丈量评估、地上附着物清点、所需资金测算、所需安置房户型和数量测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费用发放、安置房资金结算、被征收户安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当安置人口认定工作。
市城投公司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并负责与街道办事处联动,将安置房结算款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章 征收安置程序
第五条 征地报批程序:
(一)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内容为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信息。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因征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征地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征地单位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
(六)街道办事处受市政府委托,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核算征地补偿安置费(即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申请征地单位按规定预存。
(八)市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批材料,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申请征地单位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发布,由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两榜公示、并联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两公告”后,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别将征地补偿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地。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自《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夫妻投靠、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内没有考录(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并联审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相关证照资料、登记认可、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第一榜公示。
(二)由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一榜公示情况进行并联审核,经严格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区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上进行第二榜公示。
两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额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二条 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留地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具体按照桐政办发〔2020〕5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各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安置价格及安置房楼层差价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被征收户安置房所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规费实行收支平衡,予以免收,被征收户只承担回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工本费(增购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室内水电等应按设计配套齐全,室外由政府配套。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户可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补偿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
生产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标准按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大额的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确定,具体按照桐政办发〔2020〕21号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基准日两年前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本方法笫十四条给予停业、停产补助费。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户房屋性质、用途、面积认定:
每户以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为依据确认(一户不得拥有两址)。
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且符合具备房屋面积认证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召集资规、住建、司法、城管、征收、街道等部门对拟认证的面积进行确认,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经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拆除经依法批准且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户每户按在籍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实行安置,安置价为最新公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可在每户执行人均40㎡外自愿增购40㎡(其中20㎡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另外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有成年子女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必须挂靠一子女,不得单立户增购。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最多可增购40㎡安置房(其中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剩余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一)房屋征收时被征收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经认证后其合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征收区域有房产的经认证后,在150㎡以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1:1(征一还一)就近高套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后增加的面积在10㎡以内(含)的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认证后超过150㎡的,对超出的合法建筑部分面积,比照本条(一)项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三)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安置条件但原房屋已灭失、倒塌的可按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结算时按综合成本价;
(四)有房屋在征收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必须先认定,经街道、资规、司法、住建、城管、征收等部门联合核查批准(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后,在所在区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比照本条中(一)、(二)、(三)项对应的安置政策实行。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选号顺序:按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经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发放验收证,以验收证的序号为准。或经被征收区域内村民代表大会票决认可,采取摇号或其他的方式进行选房。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产权置换,以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以高层(含小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征收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
被征收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在12个月内的时间段,临时过渡费按规定标准50%增补,逾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过渡费按规定标准的75%增补。同时每户另给予3个月的装潢过渡期,装潢过渡期过渡费按单倍结算。
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根据过渡房的面积应当扣除其对应的安置人口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由所辖村(居委会)统一管理,被征收户自用房免收三年物业管理费,租用或转让的一律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安置人口界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安置人口。
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已建住宅的,且户口已从农村地区迁入被征收区域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
(二)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的士官;
(三)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脱产就读的学生;
(四)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户口原在征收地,因自理粮、捐资奖励、征地转户、升学农转非等原因转为非农户口户籍,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户口在被征收地或者原在被征收地的本人不具备安置认证条件,其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可以计算安置人口的人员包括其符合户口认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
本条中所指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死亡后未注销户口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政府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
(三)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或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户口迁入的;
(五)未经被征收区域所在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合法婚入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父母符合领证条件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丧偶后未再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在待产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或者配偶。
五保人员享受安置房分配的,其去世后安置房必须收回作为国有资产。若有旁系亲属继承安置房房产的,必须全额退还五保人员已享受的所有国家补助到财政后方可继承。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含农转非未婚子女);
(二)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三)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因继承取得的祖遗房屋,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没有应当安置人口的,依据相关法定证件或者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村(社区)调查、核实,在被征地所在区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其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在150㎡以内的,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超过150㎡的,超出部分按照评估的结果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八条 应当安置人口以《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之日为基准日,以先公布的为准,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结果计算。征收安置期限内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经批准后的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安置人口认证信息系统,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征收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在被市政府列入的土地征收范围并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期间,除因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户籍一律不得迁入。已享受安置房安置的户口不得再享受其他区域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安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安置补偿范围、提高征收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市政府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延长有效期限。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来源: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裁判观点】
一般情况下,恢复原状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可以得到支持: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亦即恢复原状须客观可行且不以付出巨大社会经济成本为代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长路,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忠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葛市老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人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超,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付长路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老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城镇政府)确认强占土地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2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长路申请再审称,长葛市人民政府、老城镇政府在实施案涉“千亩人造龙凤湖项目”前,没有依法对付长路承包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附属物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附属物调查、认定和处理,且未批先占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等禁止性规定,属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政行为。且长葛市人民政府、老城镇政府始终未提供案涉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未判决两被申请人将付长路承包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并依法支持付长路的有关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龙凤湖项目是长葛市委、长葛市人民政府提出并启动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一河一环一湖一园一圈”“五个一工程”的重点项目工程,该项目涵盖付长路所在的原西黄庄社区。长葛市人民政府、老城镇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付长路同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地并施工挖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规定,并侵犯了付长路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对此已确认长葛市人民政府占用付长路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对于付长路恢复其承包地原状并返还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恢复原状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可以得到支持: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亦即恢复原状须客观可行且不以付出巨大社会经济成本为代价。本案中,包含涉案农用地在内的龙凤湖景观规划设计已经批准,且系当地重点项目,从长葛市人民政府开展龙凤湖项目的目的来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经原一审法院勘验,付长路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上,已被挖了一个面积约200亩左右、均深1.6米的土坑,可悉当地部门已就案涉项目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社会经济成本,若不顾及现实情况再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将影响长葛市的整体设计及长远规划,涉及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不但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社会经济效益上也不具备价值性。因此,原审判决责令长葛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被占用土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对付长路返还案涉土地并恢复原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目前案涉土地补偿款项大部分已经发放,但付长路拒绝领取,如果付长路认为有关土地补偿款不足以弥补长葛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以以本案一、二审判决为基础,另行主张。
综上,付长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长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玲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平安
书记员 袁正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刘忠因诉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西县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3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月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岳西县林业局于2009年为刘忠颁发了面积0.6亩,使用权70年的林权证。2017年3月22日,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温泉镇桃岭村集体土地约69亩用于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新址建设。2017年5月,岳西县政府对预征收的土地边界进行了开挖定界。2017年5月27日,岳西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告知刘忠,已将刘忠户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共计15,497.05元打至其惠农卡。2017年5月18日,刘忠向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岳西县政府征收温泉镇桃岭村105国道旁方家组、黄龙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岳西县政府停止土地征收行为,并停止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仓库新址搬迁工程。2017年7月13日,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宜府行复决〔2017〕1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案涉土地勘测定界行为属于预征地行为,刘忠与该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刘忠的行政复议申请。刘忠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岳西县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庭审中,刘忠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岳西县政府对刘忠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温泉镇桃岭村方家组的土地征收开挖行为违法。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岳西县政府提供的征地情况调查表、征地预公告等证据证明,岳西县政府拟征收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69亩集体土地,该地块目前尚属预征地阶段,是征地行为的前期程序。土地勘测定界是项目用地从立项到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岳西县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是为了准确进行土地勘测定界,该土地勘测定界行为系岳西县政府为征地所做的前期相关工作。因预征地行为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被最终行为所否定,故该预征收行为存在并不代表最终行为必然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现刘忠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0.6亩林地栽种有树木,岳西县政府对其林地树木进行了砍伐毁林。因岳西县政府的征地前置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刘忠的起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刘忠提起诉讼时尚在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皖政地〔2017〕1070号批复,同意岳西县政府征收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69亩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作出后,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其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直接实现权利救济。本案中岳西县政府提供的征地情况调查表、征地预公告等证据证明,岳西县政府拟征收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69亩集体土地,该地块目前尚属预征地阶段,是征地行为的前期程序,岳西县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是为了准确进行土地勘测定界,该土地勘测定界行为系岳西县政府为征地所做的前期相关工作。岳西县政府的征地前置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忠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刘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刘忠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岳西县政府2017年5月5日强行开挖土地,从刘忠提供的航拍图片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开挖行为造成的实质损害,致使温泉镇桃花岭村方家组和黄龙组的约70亩林地被毁,刘忠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在开挖范围内。开挖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一、二审法院认为“开挖系勘测定界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与事实不符,也与岳西县政府主动支付土地征收款的行为前后矛盾。2.刘忠向岳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了此次征地行为的《征地勘测定界图》,并请专业测绘人员对刘忠的土地进行测绘并出具了《关于刘忠林地、旱地所处位置测绘情况报告》,《征地勘测定界图》及《测绘报告》可以证明岳西县政府实际征地面积与皖政地〔2017〕1070号批复不符,刘忠的林地不在此次征地范围内。即使是征收范围的土地,岳西县政府也存在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综上,岳西县政府对刘忠的林地进行开挖平整属于征收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刘忠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17〕1070号《关于岳西县2017年度第05批次城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070号《批复》)一份,《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岳西县2017年度第05批次城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征收公告》所涉及的《征地勘测定界图》一份、岳西县华绘地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忠林地、旱地所处位置测绘情况报告》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用以证明刘忠在征收范围之外的林地也被岳西县政府强占、清理。
岳西县政府辩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刘忠的林地位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范围内。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以前,对拟征收林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是为征地所做的前期工作,该征地前置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一、二审裁定驳回刘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刘忠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如下焦点问题:
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本案中,刘忠一审中提交的航拍图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涉土地的总体情况,结合刘忠一审中提交的征地前照片,可证明征地范围内的大部分林木等附着物已被清理。刘忠一审中还提交了开工报道、岳西县公安局报案回复等证据,能够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刘忠一审中提交的林权证、征地补偿款告知书等证据可证明刘忠的林地在征地范围内。考虑到被征收人举证能力问题,应视为刘忠已经提供了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岳西县政府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征地公告、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款汇款证明等证据均非关于涉案林地地上附着物是否已经被清理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刘忠提供的相关证据。刘忠向本院提交的《关于刘忠林地、旱地所处位置测绘情况报告》,进一步佐证了岳西县政府对案涉林地进行清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刘忠已经依法提供了相应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刘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对此未予纠正,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了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刘忠并未与岳西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岳西县政府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刘忠的惠农卡内,但并不代表刘忠已经认可岳西县政府的行为,而且刘忠主张还有部分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也已被清理。因此,刘忠对岳西县政府实施的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以刘忠可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刘忠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清理地上附着物的目的不影响该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定,一、二审法院认为岳西县政府的清理行为是为了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该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亦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刘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来源:行政法报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一直以来都受国家严格管控,并且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此前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等不少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无论怎样都不能越过18亿亩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必须要严查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必须遏制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法律法规上一再明确,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不合法,未经批准直接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可是仍然有违法乱占耕地的现象,比如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楼房、大棚房、发展养殖场业等,有的甚至是直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车库、人工湖泊、停车场、加工厂等。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直接占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或是其他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那么势必是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可能会处罚高额的罚金。
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其2019年11月25日制定发布的《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结合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权办法》突出保护耕地,尤其是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拒不复垦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非法占地的罚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也就是说,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那么处罚可能是逃不了的。虽然在裁量基准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只规定了一个大概的处罚标准,但是湖南省发布的《裁量权办法》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被占用土地的地类和等级差异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
其中,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分别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700元以上800元以下、800元以上900元以下、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是养殖业同样也会受到处罚。这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如果违法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或是挖塘养鱼,在不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2倍以上2.7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2.7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高等处3.5倍以上4.2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4.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另外,若破坏了种植条件,那可能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同样也面临着罚款,并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此类行为的罚款由原来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提高到“非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可以直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以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耕地,哪怕是农民建房、哪怕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地的,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否则不仅会面临着高额的罚金,而且相关人员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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