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19 13: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4月15日下午3:30
开庭地点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确认拒收查处申请违法纠纷案
办案律师
时祯奎、杨小燕律师团队
开庭模式
线上视频开庭
开庭日期
2020年9月25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福建莆田市中级法院
案由
行政强制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张海东律师团队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和本村村集体成员之外的村民是不可以到农村或是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
但是实践过程中,尤其是老早以前,常有城镇居民或是其他外村村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到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情况,并且还将自己的户籍迁入到该村。那么,如果多年后遇上了拆迁,该村民是否享有补偿安置待遇呢?下面我们就根据案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孙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是其通过购买所得,且获得了该村村委会的审批。后来,该宅基地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相关部门以孙先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权属未变更等为由欲对孙先生不予进行补偿安置,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一、二审法院均判孙先生胜诉。
相关部门不服,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孙先生在户籍迁入之前在该村购买房屋占用宅基地、该村批给非本村村民孙先生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未获得政府依法批准与权属变更登记,孙先生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属于《xx征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对孙先生提交的xx证明、xx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该宅基地原使用人称其未签字也不认识孙先生,孙先生提交xx村证明等主要证据均为虚假或伪造。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权属变更登记及批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格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的认定等均属政府法定职责,不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认定,并且孙先生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对就涉案宅基地对孙先生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使用者原为方先生,后由孙先生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孙先生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该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先生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使用人。
根据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先生户籍迁入在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所以符合上述安置方案中的规定。
也就是说,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后。如果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明还是原宅基地使用人时,那么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买卖风险较大,如果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手卖给别人,或是买了别人的宅基地未及时变更登记,那么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就会产生没必要的纠纷。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违反规定违法买卖宅基地,否则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了,如果遇到拆迁纠纷,那么也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征收方所出具的征地批文时,就手足无措,认为只要是官方机构下发的文件就一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至于在面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也不敢理直气壮的进行反驳,只能够无底气的小声询问。
在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郑重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并非是有了征地批文就说明该征地项目就一定是合法的,因为征地批文只是征地机构合法征地的前提,并不能够保证征地机构所实施的征地行为合法。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就针对征地批文这一文件的合法性来为大家详细解析。
1、颁发征地批文的行政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批准征地权限或是否属于“拆分审批”。
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主体不同。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主体是否匹配,是否超越了法定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道路、管线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对于大部分的一般项目,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只是征地行为的实施单位,对征地行为并没有审批权限。实践中,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也是征地案件中审查的重点之一,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就无权对征收进行审批。
并且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了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比如说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需要国务院批准,但当地相关部门因申请批准的周期时间过长,手续繁杂,特此将该项目拆分为几个批次直至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刻意规避了35公顷以上理应为国务院耕地审批权限的国家法律规定,这将属于违法征收行为。
2、征地批文的时效性。
征地批文是具体时效性的,并非是无限期有效,其合法有效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3、是否属于“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
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审批的征地面积和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因城市规划建设,将房屋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事后,拆迁施工人员驾车将征收内的部分房屋的墙体损坏并遭不明人员拆毁。起诉后,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了起诉,再审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下面我们就具体的来看一下本案:
沈先生是湖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套合法的房屋。2016年,当地因城市规划,需要征收该村八组的房屋,而沈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红线范围内。2017年3月,沈先生发现厨房部分墙体被他人损坏,沈先生报警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拆迁施工人员对沈先生家附近已被征收的土地表面附着物进行清理时,驾驶钩机将其厨房西南角墙体损坏。
但事后,沈先生房屋又被不明身份人员拆毁,沈先生又再次报警,虽然被毁坏房屋被立案侦查了,但是并未作出结论。2017年7月,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沈先生的房屋在两次被拆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查处,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另外,第一次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他人过失行为导致的,属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沈先生房屋第二次被拆毁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刑事侦查,但是在未作出结论之前,法院不宜推定强拆主体是谁,更不能代替公安机关认定实施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先生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沈先生房屋被拆之后,公安机关已经对财物被毁坏案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沈先生以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县政府或是镇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起诉主体不明,起诉条件不成熟。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沈先生起诉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沈先生不服,于是又申请了再审。
沈先生再审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集体土地征收,征收主体是县政府,其被征收的房屋已经被占用,征收方就应当要承担责任。况且房屋在被拆除之后,虽然已经申请了查处,但却只有一张刑事立案通知,公安机关并没有作出相应的结论。因此,一、二审法院以以立案为由驳回请求,显然是错误的。对此,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在沈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自愿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拆除被房屋的动因,而且,征收实施单位曾建议强制拆除沈先生房屋。因此,沈先生房屋被拆毁跟征收实施单位和作为本次征收主体的县政府是脱不了干系的。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方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沈先生的起诉是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另外,至于由谁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审查。
再者,本案中,虽然对沈先生财物被毁坏案立案侦查了,但是并没有作出结论,可是在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继续审理。即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侦查结论为依据,也应当参照适用司法解释,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本案中,沈先生房屋被拆后,公安机关虽刑事立案侦查了,但是却没有作出结论,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以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可又以未作出结论为由驳回沈先生诉讼请求,另外,若须以侦查结论为依据,那么也应当要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未作出结论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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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确认拒收查处申请违法纠纷案于4月15日下午3谈30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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