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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拆违必须要经过这五个基本步骤,否则违法!,拆违法律依据

合法的拆违必须要经过这五个基本步骤,否则违法!,拆违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05-06 19:23  发布:2024-09-19 14: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合法的拆违必须要经过这五个基本步骤,否则违法!,内容摘要:拆违拆临涉及对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的理解适用以及复杂的实务操作,各地做法不一,相关纠纷多发频发。本文梳理了拆违拆临基本流程和附带的行政诉讼风险等内容供大家学

合法的拆违必须要经过这五个基本步骤,否则违法!,拆违法律依据

一、合法的拆违必须要经过这五个基本步骤,否则违法!,拆违法律依据

   内容摘要:拆违拆临涉及对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的理解适用以及复杂的实务操作,各地做法不一,相关纠纷多发频发。本文梳理了拆违拆临基本流程和附带的行政诉讼风险等内容供大家学习与交流。

   关键词:违法建筑 拆违拆临 程序

  拆违流程梳理与行政诉讼风险

  在统一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基础上,明确合法的拆违的步骤和程序,对避免和减少涉拆违行政诉讼至为关键。这些步骤和程序非常繁琐,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拆违实务进行梳理,合法的拆违一般经过五个基本步骤:

  (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该决定由土地、规划等职能部门依据其权限作出,是对建筑违法性认定,并给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义务。这是拆违的前提和依据,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第77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至66条。为此,执法主体需要开展行政调查,根据调查的事实完成违法建筑的认定,然后告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和理由。在此基础上,执法机构需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或举行听证,然后将信息送达相对人,并且告知其救济途径。

  (二)作出催告通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 条的规定,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1.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2.自行拆除的时限;3.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4.不自动履行的后果。

  (三)发布公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 条规定,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发布。除再次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履行拆违决定相关要求外,还要公开宣示政府对拆违人的态度和决心。

  (四)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制法第37条,对经催告、公告程序,相对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五)强制拆除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在第五章专门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实务中,违建拆除特别是违建强拆的法定程序是十分繁琐的,各个阶段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上述五个基本流程内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如送达,如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拆除等。这些步骤、程序和要求中,都隐含着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是行政诉讼产生的风险点,应当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二、《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其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具体建设项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 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具体建设项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院墙、大门、构筑物、树木等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燃气、暖气设施安装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有线宽带迁移机费等补偿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沿街、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1—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5—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5%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期限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九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原规定标准执行。

  来源:济南宁人民政府网站

三、北京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遇到了断水、断电该怎么办

  当下的征地拆迁,虽然比多年前的征收更规范、更合理,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发生违法拆迁的现象逐渐在减少。但是,现在的征地拆迁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逼迁,违法征收,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日,有不少网友反映自己家的土地因地方项目建设被征收,但是补偿还没有给到位,就有人组织强行将自家地上的青苗给强制清除,还有网友反映说,自家房屋拆迁后,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自己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本以为会这样一直下耗着,没想到却遭到对方接二连三的逼迁,不仅把家里的路给断了,还把家里的水、电也给停了,现在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水、电一停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

  那么,在补偿协议还未签订,具体的补偿安置还未落实的情况下,对方便强制清除地上青苗,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是否合法呢?

  北京圣运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不管是农村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在未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安置未真正落实之前,是不能以任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搬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以说,如果征收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搬迁,那么其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其还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断水、断电等违法逼迁时,可不必害怕,只要我们大家有以下几个意识,那么他们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遇到违法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时,一定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比如对已经损坏的水、电表区域拍照,并保存好其他文件,比如拆迁公告,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以及水、电缴费记录、票据等。

  2、 断水、断电后询问水、电公司

  在被断水、断电之前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那么被征收人如果不知道是谁弄的,那么可以先拨打水、电公司电话要求他们恢复水、电,如果他们以各种理由不给恢复,或者说是相关部门要求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在询过征收方相关人员后仍不给恢复,那么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

  注意了,不管是给水、电公司打电话,还是给征收方相关人员、警察打电话均要对通话进行录音,避免他们以后不认账。

  3、 举报、反映申请查处

  除此以外,被征收人还可以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查处违法断水、断电行为,如果相关部门在接到反映或是举报后,没有做出任何的处理或是答复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就只能采取以下措施了。

  4、 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部门若对被征收人反映的问题未予以回复或是作出处理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

  注意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我们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了,大家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

四、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2022年拆迁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四大权利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尽可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若想自己能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就必须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时,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进一步地得到保障。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呢?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

  按照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征收方需要将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一些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这也是广大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标准,知晓征地范围、面积、目的等信息的主要途径。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并不会将这些信息告知大家,常会以这些信息是国家机密文件等为由拒绝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布,这其实是侵犯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当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告知大家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征收信息,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大家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倘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有关部门依然不依法公开,拒绝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意见或是申请听证的权利

  相关部门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至少30日,征求公众的意见。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是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这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是申请听证。

  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是申请听证,这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大家倘若对补偿方案若有异议,一定要积极地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提出意见或是申请听证的权利,一旦错过,那么相关部门便会认为您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依法该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投诉、举报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比如拆迁方擅自更改补偿协议内容,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故意降低被征收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相关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等。所以,当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这些情形或是其他违法情形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享有的相关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同样也是法律赋予我们方大被征收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只要遇上有相关部门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过,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也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实践中,如果是由征收方选定的,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这就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当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北京征收补偿律师谈被征收人以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提起呢?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首先被征收人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协议原件,相关的录音、录像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等。事实上不管是什么诉讼都讲究证据,只要手里有证据,那么官司就已经胜利了一半。

  而倘若被征收人手里没有拆迁协议原件,那么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补偿协议,只要拿到了上面盖有相关部门红章的拆迁协议,被征收人就有足够的理由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不过,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弄清楚来龙去脉,然后具有针对性地起诉,避免浪费掉诉权,切不可一意孤行,盲目地提起诉讼,或是一味地拖延,毕竟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找一个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然后尽可能地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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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法的拆违必须要经过这五个基本步骤,否则违法!,,拆违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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