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23:00 发布:2024-09-19 15: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几日,在网上看到有许多地方都发布了棚户区改造的消息,这也意味着棚改的脚步并不会就此停止。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是在棚改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最常见的则是拆迁补偿偏低的问题,这让许多被拆迁人都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
而且在补偿未协商一致征收方又想快速完成征收工作的情况下,断水、断电、阻断交通则成了常用的逼迁手段,有的征收方则会对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对于限期拆除这份文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收到这个文件时,多数被拆迁人都会惶恐不安。那么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时被拆迁人应该要怎么做呢?
01、首先要知道,实施限期拆除行为,该建筑必须是违法建筑。
也就是说,只有在调查之后,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的,相关部门才能作出这样一份文件。换言之,如果你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是经过了审批且有各种证的,那么就没有被强制拆除的理由。
而且即便是所谓的违法建筑,在拆除程序上也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还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只有经过催告之后,若被征收人还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作出强制执行。
02、其次,被征收人要查看作出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是通知书的合法主体是当地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但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作出此文件,那么这份文件就是违法的。
03、最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征地拆迁中,常常有被征收人存在一个误区,总会认为:反正我的房子已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我再怎么折腾也阻拦不住他们的强拆行为.....拆了再说,拆了我还是可以维权的...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了,拆除违法建筑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力义务,如果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给被征收人造成室内物品、建筑原材料的损失,那么必须就要依法赔偿。不过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虽然被强拆之后,是还可以维权,但是相对于来说维权的难度会大大的增加,这并不利于被征收人。
况且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也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不能仅凭一张纸就可以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因此,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措施提前维权,以免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不及时维权,那就只有两种结果,要么等着被行政机关强拆,要么等着被司法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只要被征收人针对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申请了复议或是提起了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屋了,且司法强拆也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适用《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完成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拟征地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区征地事务机构指定。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技术路线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将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在市规划资源部门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应包含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拟征地范围内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评估机构数量、评估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报名文件。区征地事务机构收到报名文件后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回执。区征地事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当告知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应当在拟征地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评估机构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评估机构,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确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区征地事务机构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合同。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受托的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支付时间;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向受托的评估机构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经公示的房屋调查结果,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反映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区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和评估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协助评估师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征地事务机构应当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在征地房屋补偿评估过程中,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提供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评估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以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区征地事务机构与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估机构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协助评估,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征地事务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评估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八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区征地事务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评估报告应当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区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区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业务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化建设,实行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不收费。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组成的估价师协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时,不得出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业务;
(二)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未按规定盖章或签字;
(三)违反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以及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
(四)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评估活动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在评估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评估机构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估价师协会章程对上述违法行为有自律惩戒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予以自律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在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中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责任评估师制度的有关要求,评估师应当合理评估产权归集、建设、运营各阶段土地与物业等资产价值。
来源:百度百科
在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索要征地拆迁文件时,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因为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申请书中的内容,文件格式等等,在规定中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老百姓事先没有了解过这方面的知识,那么就很容易出错,比如所邮寄的材料很有可能会被相关部门以申请书不规范等为由退回,或是被要求重新申请,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及时地拿到相关文件。
征地拆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而且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其就会涉及很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那么,被征收人才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其他相关文件。
在向相关部门邮寄申请书之后,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需要尽快答复,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延期答复的,也需要作出书面的通知告知被征收人,且其延期答复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日。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往往会超期答复,或是不予答复,甚至答复牛头不对马嘴,答非所问,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又要该怎么办呢?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不作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投诉、反映之后若有关部门对此事项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马上提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就相关部门超期答复、逾期未答复、答复不全面,或是答非所问等行为直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有关部门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答复决定。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投诉、举报或者说是行政复议之后,问题均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咱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解决征地拆迁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拆迁协议被相关部门拿走,被征收人是有权利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的,尤其是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申请信息公开获取拆迁协议是很有必要的一步,之后被征收人就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或是变更补偿方式。
临罗征补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盛庄街道大菜园村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盛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菜园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通达南路取直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盛庄街道大菜园村土地,位于盛庄街道中部,总面积2.3856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2.3856公顷(工矿用地0.3115公顷、住宅用地0.2706公顷、交通用地1.803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57.840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4295万元,无青苗补偿费,共计6.4295万元。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菜园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大菜园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7.1487万元。由盛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菜园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盛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附件1:《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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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棚户区改造中,收到限期拆除文件时怎么做?,,限期拆除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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