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3:59 发布:2024-09-19 16:1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具体赔偿多少钱?何时执行?什么叫国家赔偿?一起来看看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5月18日起,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定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而征地拆迁中的国家赔偿指的就是行政赔偿,那么,征地拆迁中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对其作出的侵害我们权利的行为的赔偿,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国家行为呢?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职务行为。拿征地拆迁来说,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如果是履行这些职权致我们损害,例如非法强拆,或是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使用暴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虐待打拆迁户,非法限制拆迁户人身自由等行为,这些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政府的职务行为致我们损害都要赔偿,违法的才会赔偿,合法的行为只有补偿,就像正常的征地拆迁,国家就会给我们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但如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这时就可以讨论是否有国家赔偿的问题。
其次,征地拆迁中谁可以申请得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简单来说因政府征地拆迁行为而遭到损害的企业,个人,就是国家赔偿请求人。
然后,便是应向谁申请国家赔偿?
在拆迁活动中,政府的行为侵害了我们,我们知道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我们该向谁申请呢?法院?还是上级部门?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简单来说,就是谁错谁赔。比如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拆迁中对我们进行了殴打,那么由乡镇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我们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赔偿。当然,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如果是他们做出的行为,要向设立他们的机关请求赔偿,即派出所作出的行为要找公安局赔。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地禁止在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等违法逼迁手段,可是实践过程中,仍然有个别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踩着法律的底线实施违法征收行为,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给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决定对吴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改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吴先生等人认为,如果按照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对他们进行补偿,让他们搬迁下山,那么以后的生活势必会非常的辛苦,而且可能生活水平还不如现在。于是吴先生等人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让吴先生等人没想到的是,此后征收方为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开始阻断他们房屋周边的道路,并且还将他们的水、断停供。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吴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几经辗转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在北京圣运律师对案件分析后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办理此案。
介入案件后,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与团队前往吴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并指导吴先生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走访、调查以及所获取的相关材料,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此次脱贫搬迁改造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于是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指导吴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将道路、水、电恢复原状。
但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等人的起诉,随后,北京圣运律师又再次指导吴先生等人申请了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与材料后十分的重视,第一时间联系了北京圣运律师并组织确定了调查时间。2020年12月1日,吴先生等人与北京圣运律师一起,在法官的组织下与相关部门领导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工作。后高院法官又进行了实地踏勘后决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且最终当事人村庄的水、电恢复成原状,而道路也在修复中。
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采取断水、断电、阻路等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显然是不合法的。那么遇到相关部门断水、断电、阻断交通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做呢?
1、对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现场进行拍照
实践中,一旦遇上征收方断水、断电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记得对断水、断电现场进行拍照或是录像,并保存好供水、供电的相关凭据及水电卡。
2、对相关通话要录音
如果拆迁方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破坏水、电表,在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谁弄的情况下,可以先打供水供电方的电话要求恢复水、电。如果他们不给恢复,那么可以打征收方相关人员的电话要求恢复水电。不过,需要对通话进行录音留证,避免他们日后不认账。
3、申请查处
除此以外,被征收人可以先去相关部门申请查处一下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如果相关部门不予查处的话,那么可针对他们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4、起诉维权
最后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如果断水、断电后以上办法都没有实质性的结果,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断水、断电等行为违法。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遇到违法征收行为,千万不要一味地与征收方进行周旋或是拖延,因为很多时候,采取这种软磨硬泡的方式不仅不会有一个好的结果,而且还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或者错过维权期限。因此,有拆迁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问问专业律师的意见,且在必要的时候要,让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解决拆迁纠纷。
裁判要点
对于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碧峰岭养殖场。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灵苑村。
经营者:黄金娟,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华,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系碧峰岭养殖场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阳镇桂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凤,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85号。
法定代表人:丁大勇,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碧峰岭养殖场(以下简称碧峰岭养殖场)因诉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胥口镇政府)城建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终15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碧峰岭养殖场以农业设施建设为备案制而非审批制、涉案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并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共计30处,碧峰岭养殖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自述2000年之前有养鸡场4处,2006年之后陆续建设其他建筑物,2008年之后建设的最多,其中2010年建造9处,2012年建造5处。对于2010年之后建造的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建筑物系根据富阳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申报获准后建设并经指定的行政机关验收通过,依据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原则,该部分建筑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无不当,继而根据《富阳市现代农业精品园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富阳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载明的投资额,认定该部分的损失额为87.55万元亦无不当。
其次,对于其他部分建筑物性质的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被国土资发〔2014〕127号废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最早出台时间为2007年,不能笼统地根据前述规定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考虑到涉案建筑物的主体部分系2006年至2010年形成,其中2008年之后最多,横跨前述文件的出台时间2007年,且治理养殖场涉及环境保护这一根本问题,故该部分建筑物的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对其酌情补偿即可。
再次,关于碧峰岭养殖场提出的“拆一补一”异地新建或者补偿500万元的主张。经审查,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可按照“拆一补一”异地新建的规模养殖场,是已由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但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者拆除的规模养殖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养殖场的绝大部分建筑物并未经过审批和验收,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最后,对于碧峰岭养殖场提出的室内物品损失问题,复议机关已经认定,胥口镇政府强制拆除时,既未依法定程序通知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亦未在强制拆除前对涉案建筑物内相关物品逐一核对、清点与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或者就上述物品与碧峰岭养殖场办理交接手续。据此,室内物品的损失情况系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就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未充分释明的情况下,迳行以碧峰岭养殖场未提供损失细目为由,告知其另案主张并驳回本部分的诉求,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亦违背了法律规定。但鉴于碧峰岭养殖场已经另案对该部分损失提起诉讼,对此问题指正即可。
综上,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不宜笼统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考虑到胥口镇政府和碧峰岭养殖场在2020年6月已经以(2019)浙0111行赔初6号行政调解书的形式达成和解,胥口镇政府同意补偿29万元,另行批地建设养殖场,碧峰岭养殖场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实体争议已经得到解决,故本案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碧峰岭养殖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碧峰岭养殖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 萌
来源:行政法报
实践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通常会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被征收人往往都会选择他们认为升值空间大、较稳定的安置房。
可选择安置房也有很大的风险。近日,有不少当事人咨询说,拿到手的安置房令人非常的失望,因为,拆迁协议上面写的房屋面积非常的大,有110平左右,但真正拿到一看,大概只有80平左右,远远小于原来的房子。
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是被征收人未曾考虑过安置房有公摊面积的问题。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拆迁协议上面的面积并不代表实际使用的面积就很大。
何谓公摊面积呢?
所谓的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那么,怎么才能知道安置房到底包不包含公摊呢?
针对这一点,北京圣运律师首先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将安置房是否包括公摊面积的情况明确到协议里面,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中的情况。
法律层面的约定
我们都知道,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实施征收的,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来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即抛出公摊面积后的拆一还一。
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没有公摊面积,而之后的安置房却有了,那么就是降低了原有的面积,这是不合理的。
看协议里面是否有约定公摊面积?
如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那么可以看看协议里面有没有具体的明确出是否包含公摊面积,如果有约定,那就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拆迁方一般就会给被征收人提供带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问是否有公共安置摊位,是怎么计算拆一还一的,公摊面积是不是计算在里面了,若不问清楚,吃亏的则是被征收人。
以下,我们就来看一下部分地区针对公摊面积是如何补偿的?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的公共摊销系数低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公共摊销系数的,应当增加对建设用地的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产权交换所摊销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摊销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因公用摊销面积增加而减少使用面积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怎么样补偿,都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是基本原则,即拆一还一。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那么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最在乎的就是补偿方面的问题,比如我们之前老生常谈的补偿标准、强拆赔偿标准等。不过近日却有一位老百姓咨询说,自己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了,但是相关部门就宅基地方面的补偿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未给予自己宅基地的补偿,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合法?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说的
郭先生是陕西省人,2009年因国道改线xx段,需要征收xx村部门宅基地,郭先生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随后,郭先生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且补偿款项已兑付,后郭先生与拆迁方又签订了拆迁户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了补偿款和安置房,但是,拆迁方并没有给予宅基地的补偿,遂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但是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的起诉,后郭先生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从其提交的证据2014年签订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以及付款凭证,再结合相关部门的辩称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已经认可了宅基地的补偿应给予其,一审判决认为相关部门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应包含其宅基地的补偿,二审判决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个人,明显错误。
再者,相关部门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未依法履行其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函明确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关对安置小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该小区项目为非法工程。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对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宅基地的补偿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相关部门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地上附着物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不过就宅基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的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法律法规中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本案中,郭先生房屋被征收之后,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补偿款及安置房,该安置补偿中包含了对郭先生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此,相关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来说要较为繁琐,不仅征收程序复杂,且拆迁问题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意识比较的浅薄,因此,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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