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14:18 发布:2024-09-19 17:3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20年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如往年一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房地产、棚改、旧城改造等方面依旧是大家关心的。
关于旧城改造,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
老旧小区改造,则被认为是今年“稳投资”、“促民生”的重要抓手。目前至少完成了约涉及358万户居民的老旧小区改造。截至2018年12月,试点城市共改造老旧小区106个,涉及5.9万户居民。自2019年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被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安排补助资金支持,改造速度也得以大大增加。2019年,各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9万个,涉及居民352万户。
除了旧城改造备受大家的关注之外,关于宅基地、耕地抛荒、土地征收等方面也是两会的重点,这不,不少代表、委员相继带来了议案和提案。
徐华勤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每年的全国两会,宅基地“三权分置”(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都是热点话题之一,今年也不例外。在2020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徐华勤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因为在他看来,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中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各级都鼓励,但困境非常突出。自改革启动以来,中央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一些省市也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意见,自上而下推动改革走向深入。但是,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着各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在推进宅基地所有权显化、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保护清晰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盘活市场机制规范化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瓶颈制约,政策支撑弱、探索风险大、自主创新难,直接影响到改革的稳慎推进和实际效果。
二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重点有突破,但体系亟待完备。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成效主要集中在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提升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特别是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点”上,“面”上协同效应还不明显,在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上还缺乏系统性、引领性的纲领文件。
另外,协调推进改革的力度有所不足,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关联性改革推进缺乏统筹、成效不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金融体制及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配套性改革还未及时跟进。
全国政协委员刘永好建议: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解决农村耕地抛荒
我国虽然拥有众多的土地,但是可利用的土地却不多,而且近年来,随着村民外出打工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地区农村出现抛荒现象。
对此刘永好建议,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耕地抛荒大普查,建立农村抛荒耕地台帐,精准掌握乡村耕地抛荒情况,充分发挥村、组两级基层调控作用,将抛荒耕地及时发包给劳动力富余的农户。
刘永好认为,要想提高农民的收入,走出农业不赚钱的困境,首先要开展拋荒耕地大普查,下决心治理抛荒问题;其次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各级党委、政府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耕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在耕地流转过程中的引导和监管作用,积极化解耕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最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种养加”产业化布局。
民革中央:《关于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提案》
国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会大范围的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比如失去土地后农民生计保障的问题,对此,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生计,民革中央就土地征收程序方面提出了议案。
实行全程透明的征地程序,建立征收土地全程公告制、被征地农民全程参与机制和参与式补偿、安置督查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进程;改革现行征地补偿方案,逐渐向“因市定补”转变;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实行差别化的多元安置方式等。
民革中央:《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提案》
民革中央建议从九方面对《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完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增加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修改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完善承包地调整制度,增加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条款,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增加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定等。
以上是一些关于土地方面的提案,从以上内容中我们看出,土地作为我国最宝贵的资源,只有合理的利用起来,才能走出农业不赚钱的困境,农民才能真正的富起来,同时也只有规范征地程序,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被征收之后的生计才会有所保障。
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等权力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征收过程中侵害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这些权力。
刘先生是四川省村民,在当地承包了土地种植农作物,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相关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张贴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责职的情况下,将刘先生在内的土地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刘先生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充满了疑惑。于是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在进入案件之后,为了更好的维护刘先生等人的权益,向相关中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刘先生等人所涉征地项目的有关批文及材料。
在陆续的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后,北京圣运律师发现此次征收存在严重的未批先占的情况,为此北京圣运律师针对当地《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可是相关部门却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又针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结果都不尽人如意。
一而再再而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北京圣运律师以及刘先生等人并没有放弃。北京圣运律师针对前面的裁决向最高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认为刘先生等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对复议结果不服引起的诉讼,理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决裁定。
类似于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非常的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辩权、陈述权等、监督权相关权利。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相关部门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而且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设置了多个条目,规定、规范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实施的工作程序。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还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也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应当要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等,因为这将决定着被征地农民最终能获得多少的补偿。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导致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事宜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怎么会得到保障呢?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是村务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公告职责。
之后,如果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在多数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相关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建议及时的修改公布。
最后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且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又关系着最终的补偿,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他们侵害自己的相关权利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2013年12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营前街道营前村、海星村土地,明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补偿方案。而邹先生坐落于某区营前街道渡假村路58号房屋位于上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同时原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4日对邹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是补偿决定竟将邹先生600平方米的建筑写553.87平方米,面对这一决定,邹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对邹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详情请点击:http://knlvshi.com/h-nd-562.html
2011年11月18日,某市进行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某社区部分区域实施旧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列入2011年旧区改造计划。2012年3月,某市某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某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中称: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某村等9个改造项目,力争上半年完成拆迁,下半年开工建设。2012年11月12日,某市某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决定成立某区某村区域旧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并且依法进行风险评估。
2012年11月29日,某区街道办事处与某村区域旧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告称,该项目已于2012年4月27日启动,凡在该区域的被征收户务必于2012年12月9日前与指挥部联系。2013年12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致函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某市城乡规划局复函中称征收是为了城中村改造并且获得明确肯定答复,但是在复函中所说明的征收范围与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不一致。
2015年5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7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并且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修改。随后公布《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街道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王某某认为征收目的与征收范围不明确,其相关部门存在程序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王某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主张被诉的房屋征收行为是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但其提交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某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复函》均称是“城中村改造”,且《复函》中所指的改造范围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所指的范围不一致。“城中村改造”与“旧城区改造”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的改造。而“旧城区改造”,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改造。其公布的通知对于被拆迁房屋范围虽然表述上有所区别,但其实质是指同一地方;但是对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主张被诉的房屋征收行为的原因是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此项证据不足,其程序存在不合乎法律规定。
所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如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区域的许多房屋已被拆除,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应该确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农村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划拨给农民建造房子的土地。农民在获得宅基地后,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而且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侵占耕地或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的则是在村集体有好几处宅基地。
为了遏制这些行为,个别地方的下辖县将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对超出标准的部分宅基地开始收费使用。
比如,《新乡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对象。
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面积超出了地方规定的167平方米的标准,那么将会收费。反之,如果宅基地面积未超过167平方米,那么则不涉及到收费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收费对象仅是对一户多宅或超占面积的宅基地,不包括村民乱占土地建设房屋或违反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占用的宅基地。
那么收费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收费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以下是部分县、镇的收费标准:
新乡县:
对“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2)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每增加100㎡标准提高5元/㎡计费,以此类推。
石婆固镇:
石婆固镇对“一户一宅”超出起征点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指导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5元/平方米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3)超出面积101-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4)超出面积201-3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
对大于3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
山东巨野县:
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1.超出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计费。
2.超出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超法定面积的,超过部分与多宅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费;一宅未超法定面积的,多宅部分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剩余面积按照阶梯式计费。
经营性用地,占有、使用宅基地和承包地以外的空闲地、坑塘等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2元/㎡收费。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一户一宅”的超占宅基地应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表决,给予减免。
对于不交的,会怎么样?
根据相关规定,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交清有偿使用费且符合村级规划的可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本使用权人自愿按照规定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集体需要时同意无条件退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有权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
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惩戒系统。
也就是说,如果拒不交清费用的话,那么可能就无法确权,无法办理相关证明,而且还有可能会被纳入到信用体系不诚信名单中。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费用会如何处置?
根据《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节约用地户奖励、宅基地退出补偿、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等。
当然了,如果有村民发现,有相关人员私自减免、截留、侵占、挪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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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0年两会,旧城改造备受关注!但与老百姓有关的还有土地征收、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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