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1 05:55 发布:2024-09-20 10: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6月22日下午
开庭地点
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国家赔偿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主任团队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断水、断电、损坏房屋内物品、毁坏被征收房屋,口出恶言,威胁被征收人的搬迁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但是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也是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国家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先后出台了不少的法规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在相关的法律政策出台且实施之后,暴力拆迁的行为有了一定的遏制,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有地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采取一些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促进拆迁。那么面对与自身权益有着息息相关的违法拆迁,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应该要如何做呢?可以打哪些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拨打110报警(公安局)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遇到征收方光明正大的强拆,还是暗地里偷拆,或是以“误拆”实施的强拆等行为时,不论报警有没有用,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拿起电话拨打110报警。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义务。报警之后,若警察没有出警,那么被征收人可针对他们的这种不作为提起诉讼。
2、拨打12345(市政府电话)
12345,即“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
所以,在拆迁中,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征收项目不符合相关的规划或是计划,征收方违法强拆房屋,毁坏自己珍贵的物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打12345向市政策反映自己的情况 。
不过需要注意的,这种电话并非会直接由领导接听,而是会打到当地的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会将老百姓所反映的问题转至相关部门。
3、拨打12348(全国统一举报平台)
违法拆迁不仅让老百姓的失去对相关部门的信任,也会让其身无处可居,悲痛欲绝。虽然在此之前,有相关人员就说“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但却很难落实到实践中,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违法情况,除了可以拨打上述两个电话之外,还可以拨打12348进行举报。
4、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12336”是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违法批地,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采矿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为时可直接拨打12336进行举报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不过,违法征地拆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上述几种举报措施可能远远不够,大家仍然需要与征收方积极的协商,或是启动法律程序。
征地拆迁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是合理、公平的,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补偿方式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但是有些地方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只给出了一种补偿方式,要么规定是货币补偿,要么规定是产权置换,这种做法其实是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补偿方式不仅是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作出补偿决定所必须要经过的一项实质性环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也曾遇到过不少因为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而最终撤销了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的案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那么则具备了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可是这并不能代表拆迁方随时可以单方面的决定补偿方式,法律既然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那么拆迁方就应当要尊重被征收人。
拆迁补偿方式如何选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选择产权置换的优缺点
选择产权置换的优点: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拆迁补偿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不需要再为买房而纠结。
选择产权置换的缺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对产权置换房的位置、户型以及环境等因素的选择则相对有限,另外,在选择产权置换时,被征收人往往看到的只是拆迁方给的房屋设计图,并看不到实体的房子,对于房屋的一些整体状况比如房屋质量等则无法衡量。
同时,安置房一般都是期房,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被拆迁人才能拿到房子。在等房子的这个阶段可能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的问题,如果拆迁方停止发放安置费或是无法提供周转房时,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则又多了一层困惑。另外,选择产权置换还可能存在安置房权属证件不齐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
选择货币补偿的优缺点
选择货币补偿的优点:货币补偿可一次性解决补偿问题,没有后顾之忧,且落实也比较的快,选择货币补偿相对于来说比较的自由,想在哪里买就在哪里买,可自行选择房子的位置、户型等,不会出现安置房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的问题。
选择货币补偿的缺点: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定,补偿评估往往会低,不一定能买到同等地段的房子。
泗征预公告〔2023〕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泗水县幸福学校以东、华阳路以北,四至为:东至泗河街道幸福村土地;南至华阳路;西至幸福学校;北至泗河街道幸福村土地。
用途:教育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幸福村
地块2范围:位于泗水县圣安路以西、三发尚城小区以北,四至为:东至圣安路;南至三发尚城小区;西至圣德路;北至泗河街道西涧沟村土地。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西涧沟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幸福学校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地块2拟用于体育场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6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天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或旧城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部门是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税务、工商、供电、供水、文广、电信、档案、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建筑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评估结算的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期限1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按以下办法进行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部分)确认;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明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从提出异议之日起七天内可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重新测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并将测绘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审定,逾期不报的视为无异议。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国土、房产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就各项补偿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房屋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补偿,价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有产权的杂房按评估公司评估后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半产权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时按产权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含水电)按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征收人按照完成工程量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由征收人提供的改建地段、就近地段或异地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住宅(有产权房)产权调换
(一)住宅(有产权房)调换原则:
1.一套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
2.因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住房面积而产生的增加费用,被征收人要在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征收人不能一次付清该项费用,被征收人只能重新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3.残疾人或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要求调换低层安置房的,予优先考虑。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换:
1.全产权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调换房建筑面积时,超出的面积部分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调换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的面积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2.半产权房:按个人产权所占建筑面积的1:1.3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调换房建筑面积时,超出的面积部分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调换房建筑面积时,不足部分的面积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3.无产权房: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公房,由征收部门付给搬迁费后,按期搬迁。
有产权的杂货房按评估公司评估后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无产权的杂货房,单位同意集资建设的,给予原价补偿;私自搭建的不给予补偿。
(三)因户型统一设计建设等需要造成的建筑面积增减或因预测和实测造成的建筑面积增减,增减建筑面积的价格按同等地段商品房的市场价计算,如增加建筑面积的向被征收人收取,如减少建筑面积的则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四条 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方式为:按被征收人原产权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屋超过或不足被征收商业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房屋,被征收人无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随房车库、杂物间等非住宅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单位自管产房屋使用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又未解除租赁关系,因房屋征收造成使用人无法继续使用的,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单位负责安置。
第二十六条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代管房屋,只能进行产权调换,用于调换产权的安置房为经济适用住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随房车库、杂物间等非住宅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由房管部门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七条 征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收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重建要求的,予以重建。
第二十九条 征收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企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排到县工业园区内或县政府指定的安置地,按被征收人原生产用房建筑面积与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
(三)可以搬迁的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和安装、调试费,以实际搬迁货物、设备拆装及运输等支出,按市场价格计算并给予一次性补助。属于一次性投入无法搬迁的设备、设施,按该设备、设施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损耗,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生产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五)因征收需要停业停产的从业人员,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依据,给予合同期范围内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三十条 属于区、市两级国有资产的房屋,由征收人与区、市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由区、市政府统一调配安置。
第三十一条 征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另设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另设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办理公证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二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同步评估确定。
第四章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有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往返搬迁费共计4000元(包括网络、电话、电视闭路线等迁移)。没有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共计2000元(包括网络、电话、电视闭路线等迁移)。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两年内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按每年7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含130平方米)的,按每年85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超过两年才交付安置房的,以本条第(一)款的年租金标准按月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超过两年才交付安置房的,安置房交付后,允许有四个月的装修期,在装修期间按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面积130平方米以下,补偿233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130平方米以上(含130平方米)的,支付283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经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六章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处置
第三十七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且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收未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城市征收时需要无偿拆除的新建、扩建、加层的房屋或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且不予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及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天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崇左天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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