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5:24 发布:2024-09-20 22: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浦江镇杜行老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浦江镇杜行老街城中村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对本基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点关于“补偿安置面积认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被补偿人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补偿人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析产、赠予、买卖等行为均不予以认定,仍按上述方式计户。
二、房屋补偿合法有效的权证(批文)建筑面积,以镇规划资源所出具的书面认定为准。三、被补偿人户籍虽在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但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权证记载、申请建房(已获批)、享受过征收(动迁或房屋补偿)安置、福利(货币)分房、租赁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不作安置。正常婚嫁人员参照闵浦府办[2011]6号文。
四、可照顾为农业人口的处置
(一)、子女原为农业户口,因随父母享受政策待遇(职称、荣誉)转为非农户口,其在被补偿房屋内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未办理过任何户口迁移手续,且截止到房屋补偿安置时无婚史(按正式签约奖期结束日期为准),可视作为农业人口,但增计人员按现户籍性质处置。
(二)、本户内立基人员以及家庭户内自然增长人员,在同户居住的现有人口中,父母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子女,其在被补偿房屋内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将户口迁出又重新迁入,且截止到房屋补偿安置时无婚史(按正式签约奖期结束日期为准),可视作为农业人口,但增计人员按现户籍性质处置。
(三)、由于政策因素(2009年3月24日起),婚嫁迁入被补偿房屋后户口未迁移的非农户口人员,如迁出时户籍为农业户口,可视为农业人口。本户须提供迁出所在地时户籍证明。
五、增加照顾面积的认定、处置:
(一)、被补偿房屋户内有已婚未育夫妻可参照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认定,户标面积不足的增加照顾面积。
已婚未育夫妻自基地正式签约奖期结束之日前出生的子女,在被补偿房屋内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户标面积不足的可补充增加照顾户标面积。
(二)、同户居住人口中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均未达到婚龄的,户标面积不足的可增加照顾户标面积。
符合相关规定可生育二胎的家庭户,自基地正式签约奖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出生的子女且在被补偿房屋内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户标面积不足的可补充增加照顾面积。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含四代同堂情况,户标面积不足的可增加照顾户标面积(备案中已经享受的,不再照顾)。
(四)、自基地正式签约奖期结束之日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户标面积不足的可增加照顾户标面积。
六、增加分户面积的认定、处置:
(一)、农与非农家庭(农夹居):权证记载人口中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农或非农子女,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均未办理过任何户口迁移手续的(或求学原因),其中一人已婚(或达婚龄)的,分户后权证、批文、备案不足户标面积的,可增加分户面积。
(二)、非农业家庭(全居户):权证记载人口中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均未办理过任何户口迁移手续的(或求学原因),其中一人已婚(或达婚龄)的,
分户后权证、批文、备案不足户标面积的,可增加分户面积。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均未达到婚龄。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均未办理过任何户口迁移手续的(或求学原因),户标面积不足可增加分户面积:根据家庭子女人数,一个以上子女的每增加一农户标面积增加60 m(增加一非农户标面积增加20 m')。
(四)、持同一土地证房产证或批文的同户中多子女家庭,户籍为非农的不分户备案,非农子女户籍变动后正常婚嫁的配偶为农业人口的,可增加分户面积。
七、附加面积的认定:
除建筑面积、户标面积外,每户照顾认定附加面积40 m(详见附表1)。协议搬迁房屋最终认定面积由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户标面积补足的面积以及附加面积构成。
八、户型审定、处置及照顾
(一)、权证户与非权证户的认定、处置: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及批准文件为准按权证户处置。
2、非权证户(详见附表2)
(1)、多子女家庭中分户增加的非农户型,按非权证户处置;
(2)、非农业家庭,需增加备案面积或需分户增加户型的,按非权证户处置。
3、父母与子女各有独立权证的,父母方权证按非权证户处置;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的处置:按实计算,不享受照顾优惠面积及市场优惠价面积,但购房时一人的安置面积不足购买二室一厅面积的可照顾购买至二室一厅房源、二人的安置面积不足购买二室二厅面积的可照顾购买至二室二厅房源(详见附表3)。
4、权证户的享受标准:按补偿方案全额享受各类奖励费;非权证户的享受标准:享受权证户各类奖励费的50%。
(二)、户内多子女家庭的认定及处置(详见附表2)
1、农与非农家庭(农夹居):权证记载人口中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农或非农子女,其中一人已婚(或达婚龄),按权证(备案)面积分户处置。
2、非农业家庭(全居户):权证记载人口中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户口在被补偿
房屋内均未办理过任何户口迁移手续的(或求学原因),其中一人已婚(或达婚龄),可分户处置。
(三)、离婚户的认定及处置
离婚分户的资格按《浦江镇农村村民分户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闵浦府办[2021]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具体户型、户标安置规定详见附表3。
九、安置面积的认定:
1、按核准的权证(批文)面积、备案面积、附加面积为被补偿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作为核定安置面积;
2、照顾优惠面积:每户照顾20 m;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军人在户型认定时可计为应安置人口(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在补偿后购买补偿安置房时,可按基地标准多购置照顾优惠面积10 m°。
4、由于房型面积原因,订房安置时允许调剂解决0-20 m市场优惠价面积以及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安置面积3%的完全市场价面积。
十、名词解释
求学原因:上述所指的“求学原因”为:本户内立基人员以及家庭户内自然增长人员,在同户居住的现有人口中,且在被补偿房屋内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因求学原因迁出,最终迁入时未婚,参照未办理过任何户口迁移手续的情况处置。
十一、2007年7月1日起按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办法》规定申请及批准建造的房屋,协商搬迁面积认定时不再另行增加附加面积,或可按本补充方案实施。
十二、困难补助标准:
自基地正式签约奖期结束之日起前二年至签约奖期结束为止,被补偿人户内应安置人员有连续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4万元的(不包括医美、牙齿正畸等辅助医疗项目),可酌情享受一次性补助4万元/人。支付方式:被补偿人签约时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协议内给予补助。
十三、其他补助费
(一)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宅基地使用人或居住房屋所有人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标准为: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证房屋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0 元损失补偿。
(二)注册在协商搬迁房屋内,在有效期内的烟草零售许可证,且在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000元。
(三)协商搬迁基地内所涉及个人宅前屋后种植的绿化苗木等附属物补偿,按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十四、其他:
(一)、下列情形的房屋(或构筑物)不认定有效面积:天桥(外扶梯)及1991年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简易房:按无证房计算。
(二)、备案面积、附加面积、阳台面积及无证房面积补偿结算:
备案面积及附加面积统一按300元/m2照顾结算重置价。阳台面积按照现状阳台建筑面积的50%结算重置价。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翻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不高于每平方米400元。
补偿人:浦江镇动拆迁管理办公室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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