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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拆迁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那你就要清楚这些内容了!,拆迁程序违法怎么办

想知道拆迁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那你就要清楚这些内容了!,拆迁程序违法怎么办

发布:2024-09-23 10: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想知道拆迁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那你就要清楚这些内容了!,很多被拆迁人在看到新闻报道称某某地区拆迁方因违法强制拆迁而获刑,并判赔的资讯时,都深感大快人心。所以,就会很多人关注他们的维权过程,企图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维权方案。其实,殊不知,

想知道拆迁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那你就要清楚这些内容了!,拆迁程序违法怎么办

一、想知道拆迁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那你就要清楚这些内容了!,拆迁程序违法怎么办

  很多被拆迁人在看到新闻报道称某某地区拆迁方因违法强制拆迁而获刑,并判赔的资讯时,都深感大快人心。所以,就会很多人关注他们的维权过程,企图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维权方案。

  其实,殊不知,只要知道以下内容后便可知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能否得相应的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施强制拆除的。北京圣运律师这就为您带来具体流程,如下: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催告程序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五、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此时,可能会有人担心自家房屋因被强拆后,补偿就会比拆除前征收方所给的补偿还要低。其实并不会的,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强拆,该给的补偿也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给予被征收人的。

  只要在熟知以上程序后,您就可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对照查看拆迁方在强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且,对于未曾历经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还可以预防强拆的到来,并能够及时的止损。

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红线怎么划?房屋离拆迁施工的地方很近,但没在拆迁范围内怎么办?

  近日,有一位云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当地因相关规划需要扩宽道路,所以邻居家的房屋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而自己家不在拆迁范围内,但自己家的房屋又离拆迁施工现场特别的近,最主要的是,邻居家的房屋和自己家的房屋也都是紧挨着的,所以,他们家要是拆迁这势必也会对自己家造成一定的影响。

  事实上,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房屋离拆迁范围特别的近,可是又不在拆迁范围内,或者说只有一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必定就会对老百姓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老百姓应当要怎么办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拆迁范围是怎么划的。其实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征地拆迁一般最难弄的就是确定拆迁范围了,一般情况下,划定征收拆迁范围均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随意地划,更不能为了获取不当得利,将本不应该在拆迁范围内的区域划在拆迁范围内。

  而且划定拆迁范围,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距离最低为3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其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的话,一般情况下,其建筑边缘离公路的距离,如果是乡道的话,至少不能少于5米,省道是不能少于15米,而国道则是不能少于20米。

  实践中,如果拆迁红线少于5米以下,也就是说,未被征收的老百姓的房屋仅仅只有一、两米,还在公路旁边,那从原则上来说就有可能侵害了未在拆迁范围内的老百姓的生活。

  另外,如果征收方只征收了老百姓的部分房屋,没有将老百姓的房屋全部给征收,从原则上来说,也可能了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试想一下,如果只征收部分房屋,留一部分的话,那么势必也会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肯定也就不再适合居住人了。即使被征收的部分房屋与其他房屋没连在一起,也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违法强拆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不仅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规范,更有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通知,严肃强调:征收单位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方应做到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对非法强拆事件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是非强拆不可,那么也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还得符合以下条件:(1)拆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据此,只有符合以上的条件之后,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拆迁方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通常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法,因此,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让相关部门出勤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最好把负责违法拆迁的主要人员录进去,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切身合法权益。

四、《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农业、林业、统计、法制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妥善做好被征地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列入征地成本。

  被拆迁人主动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腾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奖励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五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制订应急预案。

  第六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被拆迁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或者进行公证后,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抢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对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突击装修、抢种抢栽青苗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迁入、分户等审批手续(出生、婚姻、学生毕业、华侨归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等手续。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途径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对限期腾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未全额支付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即房屋主体装饰和内部装修费用,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据房屋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特征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综合包干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不再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为:

  (一)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户”);

  (二)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以下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按"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原则,实行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人民政府明确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围,一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实行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用地由安置对象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二)迁建安置用地等有关批准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

  (四)实行分散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五)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迁建安置用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以及基础(含基础超深部分)等相关费用由安置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实行征购补偿,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0%:

  (一)拆迁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五)拆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拆迁时办理同等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利润、税收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根据生产设备搬迁的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另行选址建设;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道路、水沟、水渠、水坝等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告知后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废弃设施,不予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及废弃设施,由相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设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经调查核实后,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迁坟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逾期未搬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或者城乡接合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提供迁坟用地的,可异地购买迁坟用地或者迁入公墓,具体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经济林、用材林、草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8-1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苗圃补偿标准按附件11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2-14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冒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来源:宜章县人民政府网站

五、北京拆迁律师讲谈宅基地面积最多能是多少个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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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吕冬安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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