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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

“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

更新时间:2025-05-08 21:20  发布:2024-09-23 10: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近期的“合村民居”引起了不小的热议。在某一程度上来讲,合村并居其实是件好事,至少初衷是好的。可是在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还没向广大老百姓说明白,说清楚何时何地建好新社区

“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

一、“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

  近期的“合村民居”引起了不小的热议。在某一程度上来讲,合村并居其实是件好事,至少初衷是好的。可是在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还没向广大老百姓说明白,说清楚何时何地建好新社区,就开始大面积拆除农民的房子、迫使农民上楼,拒绝签字的村民遭遇田地被挖、断路断电、门口被放鞭炮、房屋玻璃被砸等,实际操作远远背离了初衷。

  就拿补偿来说吧,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似项目的条例,且没有规定如何补偿,但是于法于情都应当要给予农村合理的补偿,并合理的推进。那么,村民面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的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究竟该不该签字上楼?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可从以下四点来决定

  一、先补偿、后搬迁(这点必须要落实到实践中)

  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之类规定的项目,但是这类项目也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最起码的底线,只有先给予农民补偿,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那么才能进一步推进项目进程。

  想必大家都能在媒体报道中看到,有个别类似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常常会对村民做出各种限制,这就算了吧,但是在补偿方案中,对农民如何补偿,安置房在哪,安置房建在哪,何时交付安置房,提供的宅基地又在哪却根本看不到,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怎么能让农民签字上楼呢?

  而且就“先补偿、后搬迁”这条原则,这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项目在两部法律法规中没有确切的做出规定,但也是可以借鉴的。

  二、补偿足额到位 安置房事项需明确在协议里

  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似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双方就谈拢的补偿也要及时足额的打入到被拆迁人指定的账户中,对于农民选择产权置换的,就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结构、何时交付安置房等事项在拆迁协议中也要白纸黑字的明确。

  要知道,只有补偿按时到位,那么相关部门才能进一步实施搬迁工作,才能保障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似搬迁项目顺利的推进。

  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提醒大家的是,实践中,若轻易的相信搬迁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或是草草的腾房、签订补偿协议走人,搬出宅基地,那么不仅失去了对房屋,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局面。所以,千万不要轻易的听信搬迁人员的话,有什么不懂的可及时的咨询律师,否则就陷入被动。

  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第一次出现在了新《土地管理法》中。虽然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并非征地拆迁,但是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不能合村并居之后,农民居住的舒适感、生活质量远远不如从前,生活、交通、工作远远不如原先方便,更不能越拆越穷,这显然就违背了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的初衷。

  当然了,合村并居(农民选择上楼)之后,对农民的生活必然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比如农田离居住地越来越远,农具无处安放,鸭、猪、鸡等没地方圈养等,但这些问题在正式实施搬迁之前都应当要有所考虑到,否则只管当下,不管未来,只管拆,不管其他的一些民生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不只能做表面,需要切实际的为农民所想。

  四、需按拆一还一的原则,保障农民都有地方住

  无论是征地拆迁项目还是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的搬迁项目,都应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这是雷打不动的原则。

  实践过程中,常常有征收方认为农村房屋不值钱,不具有商业价值,就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方式,给予农民几万块钱的补助费或是过渡费,让其尽快搬走,腾出宅基地或是交出土地,这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此时,如果农民签了字,交了房,那么就大大的吃了亏,虽然说吃亏是福,但是也要记住不该吃的亏坚决不吃。

  占我一寸土地就应当要还给我一寸土地,拆我房子就应当要按照原有的面积给予我补偿,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必须要落实的。不能因为是农村房屋就不去考虑它的价值,就不对其房屋合理的评估。

  另外,在实践中还不乏有一些这样的情况,就是个别地方对补偿农民的安置房,农民还需要自己再出一部分钱去购买,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有房屋面积的,农民可以自己出钱补齐差价,但是对于安置房面积跟原有房屋面积差不多的,也就是在拆一还一以内的,再让农民出钱是不太合乎情理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要考虑老百姓意愿,不能强迫农民上楼。这在去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要规范实施程序。

  在上月山东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明,“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更不能违法违规、伤农害农”。

  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自然是好事,而且有一些农民也常常盼着能住进环境较好的楼房,但前提是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充分的做到以上几点,个别农民的愿望才能实现。当然了,在遇到补偿标准不一、强迫农民上楼,补偿不合理,甚至是强拆的情况,农民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城中村拆迁怎么补偿?

三、这些地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最新通告

  一起来看看吧!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1〕10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等2个镇、6个村(社区)集体农用地30.0809公顷(耕地29.0971公顷、其他农用地1.0438公顷)、建设用地1.8888公顷、未利用地2.4718公顷。以上共计34.4415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水连寨街、西至玉泉街、南至龙顾路、北至司马光路;

  地块2: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科技大道、北至兰台路。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348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32公顷(耕地0.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2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4097公顷,其中农用地2.2935公顷(耕地2.2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6公顷)、未利用地0.116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007公顷,其中农用地0.9941公顷(耕地0.9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6公顷)、未利用地0.0129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6223公顷,其中农用地0.4908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1.1315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19.7593公顷,其中农用地18.717公顷(耕地18.2619公顷、其他农用地0.4551公顷)、未利用地1.0423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3708公顷,其中农用地0.217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0.1538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8.9241公顷,其中农用地7.0353公顷(耕地6.511公顷、其他农用地0.5243公顷)、建设用地1.8888公顷;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伊滨区征迁处、李村镇政府、寇店镇政府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和相关乡(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社区)、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万安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机场配套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1〕9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寇店镇孙窑村和朱窑村集体农用地3.4770公顷(耕地3.1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323公顷)、未利用地0.3136公顷。以上共计土地3.7906公顷,拟作为洛阳万安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机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大口镇经周村旱地,西至大口镇南窑村水浇地,南至寇店镇朱窑村、孙窑村水浇地,北至大口镇南窑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2.4124公顷,其中农用地2.1042公顷(耕地1.9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2公顷)、未利用地0.3082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朱窑村集体土地1.3782公顷,其中农用地1.3728公顷(耕地1.2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1公顷)、未利用地0.0054公顷;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伊滨区征迁处、寇店镇政府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和寇店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七批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8号

  根据洛阳市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西工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转用并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等2个街道、5个社区集体农用地11.9836公顷(耕地4.664公顷、园地2.4038公顷、林地4.4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5017公顷),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等2个街道、5个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6.8739公顷、未利用地0.0133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3398公顷。以上共计29.210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洛北街道五女冢社区村庄用地、西至西环路、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2:东至红山街道党湾社区村庄,西至谷水立交桥规划红线,南至党湾社区耕地,北至党湾社区村庄、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集体土地2.6897公顷,其中农用地0.5799公顷(耕地0.57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1公顷)、建设用地2.0965公顷、未利用地0.0133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下沟社区集体土地12.316公顷,其中农用地6.4192公顷(耕地2.0342公顷、其他农用地4.385公顷)、建设用地5.8968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枣园社区集体土地7.6578公顷,其中农用地2.0994公顷(耕地0.1824公顷、其他农用地1.917公顷)、建设用地5.5584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白湾社区集体土地4.2653公顷,其中农用地1.1455公顷(耕地0.2435公顷、其他农用地0.9023公顷)、建设用地3.1198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党湾社区集体土地1.942公顷,其中农用地1.7396公顷(耕地1.62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2公顷)、建设用地0.2024公顷。

  拟使用位于西工区的国有未利用地0.3398公顷,全部为河流水面。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地块1用地批准后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地块2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7-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

  以上合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532.645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462.6092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070.0364万元)。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462.609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070.0364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话:63005569)、洛北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美术馆路23号,电话:6320811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工分局(地址:西工区金谷园路103-10号,电话:63927630)。

  这么重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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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保证房屋征收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配备足够执法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不得委托以营利为目的或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联及利益关系的机构作为受委托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

  第二章 征收启动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关于本地区国土空间计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编制以及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资金(产权调换房屋)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

  (四)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支付用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含不可预见费和统筹协调经费)等,以上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房屋补偿费、临时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拆除费(防尘、环保以及钢构围墙的新建费)、装修装饰补偿费、评估测绘费、停产停业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安置房的购买及新建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被征收人中特困人员、孤儿和特困职工补助费、奖励和其他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等。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相关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含安置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补偿安置预算预拨付资金,待房屋征收工作全部结束后,以项目决算为准清算。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包括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费、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工作人员的培训费;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费;工作人员加班补贴、误餐补助和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代表及聘用人员误工补贴;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信访维稳及处理突发事件等相关费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由财政或相关单位拨付的用于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费用。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核拨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实际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包含安置房)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不低于3.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包含安置房)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不低于2.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协调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财政或相关单位拨入房屋征收部门账户。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厉行节约、规范支出”的原则,按程序审批使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拨付由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审核批准后,分期分批拨付。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设立专户,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管理使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相关单位应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及时拨付、高效运行;相关单位同时提供安置房源的,应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安置房源冻结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冻结安置用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审定的预算,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工作进度审核批准后,拨付至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专户,用于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随时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委托实施单位未设立征收专户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度,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 在征收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求增加工作经费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核查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增加。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一节 调查摸底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有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和改变房屋及其附属物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实施征收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直接或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测量和登记。摸底调查应当自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由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摸底调查期间,应当完成以下调查及登记工作:

  (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住房情况调查;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

  (三)住改非等营业房面积认定及产权变更登记;

  (四)国家直管、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及房改房权属变更情况;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测绘机构入户现场测绘及预勘测情况;

  (六)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关联事项的调查核实。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住建(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查询被征收房屋有关信息,并出具查询结果。

  第二节 未登记建筑权属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住建(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及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一)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与审批要求一致,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的已完工建筑;

  (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已出售给个人,但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的原公有房屋;

  (五)凡在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未登记建筑;

  (六)凡在1984年1月5日后建成的未登记建筑,已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影响规划,且补办了相关手续的未登记建筑,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一般影响规划,未补办相关手续和未缴纳罚款的未登记建筑,由相关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点立案查处并缴纳罚款后,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后建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未登记建筑;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 对第二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之外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意见,由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机构综合评估后做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三节 被征收人(所有权人)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依法进行登记,办理了权属证明文书的按权属证明文书认定;对依法进行登记但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书的,按房屋登记簿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权属文书载明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产权人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土地权属明确,地上建筑物权属无争议的,按“房地一体”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土地权属权利人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利人不一致的,由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认定。

  第三十条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抵押,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按原合法所有权人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 凡经人民法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的,结案后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依法查封、拍卖或清偿债务尚未结案的,按法定受让人或债权人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不明确的具体情形: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死亡并且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权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第四节 非住宅房屋和经营性房屋的认定

  第三十三条 以下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认定:

  (一)原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三)由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单位撤并或改制时为促进就业,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第三十四条 以下房屋按经营性房屋认定:

  (一)凡是房屋原设计或权属证明文书载明为经营性用房的;

  (二)凡是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政府批准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上新建的经营性用房;

  (三)虽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但购房合同明确载明为经营性房屋并以经营性商业价格购买的合法房产。

  第五节 房屋面积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载明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差异较大的,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六节 预评估

  第三十六条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1至2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评估。

  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调查摸底后应当及时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同级人民政府论证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签约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第三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和完善方案。

  第六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第三方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评估结论为可实施的征收项目,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征收项目,同级人民政府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制定和落实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的工作方案,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四十二条 评估结论为部分实施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政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台帐,报同级政法部门备案。

  第七章 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较多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户在500户以上2000户以内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征收;超过2000户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核、论证并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论证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补助和奖励政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决定及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便于公众查看的地点或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

  第八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对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及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被征收人对未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三)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确定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应当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二)公示期满,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鉴定结果维持原评估结果的,由申请鉴定人承担,撤销原评估结果的,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应按照市场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章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九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要计算、结清房屋差价。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所有权属证明及腾空后的被征收房屋一并交回,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代权利人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相邻地段的房屋。

  第五十一条 征收国有直管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产权人20%、承租人80%份额建筑面积比例予以补偿,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按照产权人100%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户籍空挂在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户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应当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由符合承租人条件的同住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然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不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所有权人收回房屋,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四)对于房屋非法使用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劝其退出所占房屋,并书面通知其腾房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腾空所占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按补偿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后,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交由有资质的拆除单位进行拆除。

  第五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认定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具备的条件: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受益人:

  1.对于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非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直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

  2.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有事先约定分配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双方约定分配;

  3.如事先未约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理提存公证,待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三)凡是办公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凡是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凡从事非法经营的,一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如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不包括免税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定额纳税证明确定,当事人对定额缴纳凭证有异议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复核确认。

  2.免税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协商补偿;也可以按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定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平均利润,按照平均利润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第五十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机器设备等的补偿。机器设备搬迁后可重复利用的,只给予搬迁费和重新安装的安装费、调试费;搬迁后不可重复利用的机器设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不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灭失房屋的补偿。房屋在征收时已灭失未重建,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在房屋登记部门注销,并未获得任何补偿的;国有资产和企业自有资产,资产未核销的,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调查核实后,给予评估补偿安置。

  第五十八条 未改建、扩建房屋的奖励。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在房屋征收时,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结构与现状房屋相符,并且在院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五十九条 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参照拆除成本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筑物结构、成新率、造价等确定。

  不自行拆除及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助。

  第六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延长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继续提供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十章 征收补偿决定

  第六十一条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决定;

  (二)征收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四)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五)被征收房屋具体补偿明细表;

  (六)反映被征收人意见的协商记录等材料;

  (七)与补偿决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无法反映被征收人意见的,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行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第六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无法送达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中指定安置,其中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收部门专户中预留,安置房屋予以冻结留存;合法所有权人出现或继承人明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房屋或货币补偿款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安置或返还。

  第六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补偿决定生效后,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优惠救助政策

  第六十五条 被征收人凭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以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征收安置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办理入学手续。

  被征收人户籍是否迁移,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如需迁入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六十七条 特殊人群优惠政策

  (一)特殊人群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失独家庭、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

  (二)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界限

  对持有多种优抚证件的特殊人群可重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政策。

  (三)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1.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优抚对象、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持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证和失独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四)医疗救助

  1.救助条件

  (1)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前1年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之日后1年内,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且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所花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

  (2)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时符合以上(1)(2)项规定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特困补助

  属特殊人群且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低于40平方米,他处无房屋、无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十八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选择保障房安置,也可选择其它安置房屋和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保障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第六十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各县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章 安置房屋管理及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建立不动产收储制度。采取采购、自建、联建等多种方式筹集临时周转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各类不动产。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采购、储备、调配、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

  第七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采购或冻结产权调换房屋后,及时到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登记限制手续。

  第七十二条 已征收房屋注销登记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代权利人集中申请办理。

  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注销登记文字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对房屋已依法征收,原权利人已搬离房屋、但房屋暂未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亦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已征收房屋权证遗失无法收回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或原权利人需登报公告声明遗失,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执行生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已征收房屋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已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的,按相关规定解除限制后,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房屋征收部门用于安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安置产权属性证明材料予以界定。安置保障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产权办理时对征收应补偿返还面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保留其原产权属性。

  产权调换房屋转移(分户)登记直接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办证依据,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安置人作为权利人,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确认的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权证。

  房屋征收部门统一采购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被征收安置人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被安置人所需缴纳税费由税务部门直接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差价结算收据和已征收房屋注销登记证明材料核定。

  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和登记时,应向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提供公告、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安置房收购手续等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书面材料等资料。

  第十三章 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七十四条 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核实,并对其评估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委托评估业务,如有转让或变相转让受委托评估业务的,记入评估机构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十五条 参与房屋征收的拆除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核实,并对其拆除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房屋征收拆除机构信用档案。

  拆除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委托拆除业务,如有转让或变相转让业务的情况发生,记入拆除机构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记录。

  第七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非盈利性机构作为第三方房屋征收机构实施房屋征收,第三方房屋征收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社会信用良好。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第三方房屋征收机构的审查、备案登记。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对应当暂停办理事项手续不予办理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七)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项目要求冻结安置房屋,而不及时冻结,导致国家及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秦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五、临罗征预公告〔2024〕9号

  临罗征预公告〔2024〕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灌溉渠、北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灌溉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朱家地社区。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小山后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大山后社区。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薛庄村土地、西至罗庄财金智慧谷、南至幸福路、北至沂河雅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薛庄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临册路、西至沂蒙南路、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北至电厂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临册路、西至高都街道冉庄村土地、南至电厂河、北至高都街道冉庄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冉庄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临册路、南至电厂河、北至高都街道冉庄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冉庄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电厂河、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北至电厂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冉庄村、常旺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北至高都街道冉庄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冉庄村、常旺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北至电厂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塘老路、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南至塘老路、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南至高都街道常旺村土地、北至塘老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地块17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南社区土地、西至火炬路、南至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南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南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南社区。

  地块18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后官战湖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后官战湖村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后官战湖村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南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后官战湖村、朱张桥西南社区。

  地块19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西至沂州路、南至南大路、北至横二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0范围:四至范围东至即丘路、西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南至南大路、北至横二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1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西至沂州路、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北至南大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2范围:四至范围东至即丘路、西至沂州路、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3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西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北至南大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4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西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北至南大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5范围:四至范围东至即丘路、西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北至南大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6范围:四至范围东至即丘路、西至沂州路、南至双月园路、北至南大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地块27范围:四至范围东至即丘路、西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南至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土地、北至南大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地块5、地块6拟用于临沂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用途为铁路用地;地块7拟用于临沂市罗庄区滨一路(沂河雅园-幸福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8、地块9、地块10、地块11、地块12、地块13、地块14、地块15、地块16拟用于罗庄区电厂河防洪除涝提标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地块17、地块18拟用于智能制造产业片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19、地块20、地块21、地块22、地块23、地块24、地块25、地块26、地块27拟用于百花湖片区A6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8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盛庄街道办事处、罗庄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6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6日。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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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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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戴雅然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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