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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谈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

最高法明确谈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

更新时间:2025-05-06 13:35  发布:2024-09-23 11: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法明确谈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诸如最高法有关人员介绍说的一样,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行政强制、征地拆迁等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这也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

最高法明确谈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

一、最高法明确谈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诸如最高法有关人员介绍说的一样,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行政强制、征地拆迁等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这也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越来越多。

  在实践房屋拆迁过程中,在补偿协议安置未达成一致,征收方就违法断电、断水、违法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做法也不利于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在最高法昨天发布的案例中,宝鸡市区政府强拆村民房屋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强制案。

  宝鸡市区政府在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对村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被法院判决违法。下面我们一起就来了解一下案件具体的情况

  案例显示,李三德是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李三德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认了被征收房屋面积,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等。同时还约定了李三德要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

  同年10月2日,李三德从被征收房屋搬离并将钥匙交付给城改办。2016年9月,陈家村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手续及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将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李三德不服该拆除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宝鸡市区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一审法院以渭滨区政府拆除行为是依据《拆迁过渡协议》为由,驳回了李三德的诉求。李三德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家村村委会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而渭滨区政府在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就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高法: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针对本案,最高法称,关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之前首先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是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若是想强制搬迁或是拆除房屋,也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准许后,征收方才方可实施强拆行为。在未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渭滨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虽然是发生在李三德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后,但是,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因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是此后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无论是谁实施的强拆行为,只要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纠纷,向法院立案起诉,但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在事关老百姓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很容易产生法律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以“拆危”促进拆迁,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等,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一些法律意识比较高的广大被征收人通常都会选择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相关部门通常就会作出维持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当然也有一些被征收人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你能提起就能提起的,一般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必要的条件之外,还必须要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也就是向法院进行立案,只有立上案之后,相关的诉讼程序才能启动。

  而对于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所以,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额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点,如果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懂得诉讼程序等,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那么,当事人应当如何立案提起诉讼呢?

  一般《行政诉讼法》中对立案都有着详细的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给立案登记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即使当事人的立案不符合条件,也需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而且,对于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是有其他错误的,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能未经指导和释明就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不接收起诉状。

  只不过,实践中,当事人递交起诉状之后,有的法院会直接驳回被征收人的立案材料,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和释明。那么,在遇到法院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时,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之后,被法院驳回,或是法院接收起诉状后没有出具书面凭证,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去投诉,上一级法院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责令改正。

  投诉之后,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未对投诉作出处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除了上述两种办法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等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修路占地、征房给农民多少补偿?

四、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六大禁忌,你都做过吗?

  征地拆迁可以说是关系到被征收人一家人的生活,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自知道要拆迁开始就需要了解与征地拆迁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看看法律法规上针对拆迁是如何规定的。事实上,目前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法规中都会对征地拆迁程序、征收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征收工作如何启动,如何签订补偿协议,如何搬迁等,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尽可能地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但由于征收较为复杂,一些细节很难真实地落实到位,实践征收中,仍然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以各种理由缩减征收补偿等。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为了自己能拿到合理的补偿,以下六种行为一定不要做

  一

  未签协议、未拿到补偿就搬迁

  在征地拆迁中,总有一些被征收人因扛不住压力,在征收方的反复劝说下,或是逼迁下,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未真正拿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搬出了被征收房屋。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有没有被逼迁,只要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拿到任何的拆迁补偿,哪怕是签订了协议,也不要早早地搬迁,否则房屋一旦被拆除,那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

  二

  补偿不合理,拒绝与征收方谈判

  事实上,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可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时,往往会觉得补偿特别地低,于是便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当征收方再次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时,有的被征收人则会认为,再次协商改变补偿结果的可能性不大,就算改变也不会相差太多,于是便干脆就拒绝与征收方再次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

  那么,被征收人的这种做法对吗?

  其实,直接拒绝与征收方再次协商补偿,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如果有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再次找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应当要积极地与征收方再次就补偿事宜进行沟通,如果通过协商,征收方提高了补偿,被征收人也满意,那更好,倘若多次协商补偿仍然没有提高,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协商知道或是了解到征收方真实的意思或是接下来的征收行为,同时,还可以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比如协商过程中的通话录音等,有利于被征收人日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三

  盲目签订协议、轻信征收方口头承诺

  另外,在签订补偿协议阶段,有的被征收人往往不在乎一些细节,只听到征收方口头答应了自己什么什么条件,然后补偿安置协议也不看,便直接翻到最后一页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这在征地拆迁中千万是不能做的。

  想必了解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无论是补偿安置协议还是其他合同,只要双方签上字,那么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一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反悔。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重细节,仔细地查看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对于不完整的协议或是空白协议,无论征收方答应了自己什么条件,给予自己了多么丰厚的奖励,只要没有落实在书面上,书面协议上什么内容都没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在上面签字,否则势必会让自己后悔。

  四

  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暴力抗拆

  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可能会采取行政强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面对这种情况,有的被征收人往往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以暴力的行为试图阻止强拆,这其实是要不得的,这很有可能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面对房屋被强拆,一定要保持冷静,可以拿出手机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打110报警,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他们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千万不要以暴制暴,这种做法很不利自己维权。

  五

  对拆迁文件引不起重视

  事实上,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往往还会收到各种文件,比如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决定等,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文件都会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在收到上述文件时,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对限期拆除决定或是补偿决定等文件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

  认为任何时间都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无论是征地拆迁问题,还是其他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的,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就比如征地拆迁问题,被征收人若对相关文件不服,或是认为补偿不合理,想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来解决时,一定要在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可能就会对自己不利。

五、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广元市某区征地信息公开案件

  李先生(涉及隐私化名)是四川广元市某区某镇的普通村民。今年以来,地方相关部门基于土地储备的原因,启动成批次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范围就包括了李先生他们村的耕地和宅基地。为此村委会干部经常入户逼迫签署相关协议。然而,李先生家的房屋建成时间短,质量高,面对不成比例的补偿金额显然不愿意签字。无奈之际,他们慕名找到北京圣运律师,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定帮助。北京圣运律师团队研究后发现征地程序确实有一定问题,所以决定受理委托。目前,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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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违法吗

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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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参与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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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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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明确谈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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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张亮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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