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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死亡!涉事饭店系违法建筑?由谁来担责?

山西临汾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死亡!涉事饭店系违法建筑?由谁来担责?

更新时间:2025-05-04 21:21  发布:2024-09-23 15: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山西临汾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死亡!涉事饭店系违法建筑?由谁来担责?,8月29日,山西临汾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突然发生坍塌事故,此次事故共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事情发生的时候邻村安李村的一位老人正在饭店

山西临汾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死亡!涉事饭店系违法建筑?由谁来担责?

一、山西临汾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死亡!涉事饭店系违法建筑?由谁来担责?

  8月29日,山西临汾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突然发生坍塌事故,此次事故共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事情发生的时候邻村安李村的一位老人正在饭店里过八十大寿。

  据村民说,聚仙饭店在周边一带口碑很不错,“村子里有办酒席的就在他家,平时能摆二三十桌,容纳一二百人。”为了让大伙儿乐和,29日当天,饭店外搭了一个戏台子。寿宴开始前,不少宾客都聚在外面看戏,气氛祥和热闹。

  一位伤者在事后表示,当时他们正在宴会厅聊天,“都没有反应的机会,房顶咔嚓一下就倒了下来,根本没有前兆”。

  据相关媒体报道的,涉事的聚仙饭店原本是村民自建房屋,主屋已经建了数十年,早先只有一层,搭的是预制板,房龄有20多年,但是因为靠近马路,又因近些年修路,该房屋就不断的在加高,原来的一层变成了地下,加盖了二层之后又加了阁格,还建了卧室和厨房,到坍塌之前一共扩建了五六次。

  而此次事故发生地点是饭店内的宴会厅,原本是一处院子,后来上方搭盖了屋顶后成为宴会厅,搭建至今已超过12年。目前,饭店老板已被控制,这个安全责任他脱不了干系,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已成立襄汾县“8·29”饭店坍塌重大事故调查组,表示将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为警示全国,举一反三,推动全面排查违建房屋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此次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类似房屋坍塌的事件时不时的就会发生,此前的3月7日的晚上7点05分,福建泉州鲤城区南环路欣佳酒店发生楼体坍塌,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也是29人,另外,惨祸还导致42人受伤。这才过去5个多月,山西临汾又发生了这样惨绝人寰的重大坍塌事故。但愿这新悲剧不要再上演,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虽然,此次事故正在调查,结果也还未公布,但是从种种迹象来看,涉事饭店属于严重的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其违建房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建筑。

  其实,不仅仅只有村庄饭店有这样的违法建筑的情况,全国各地近几年兴起的民宿、农家乐、大棚房等也都存在未审批就开建的情况。

  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再例如北京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

  也就是说,村民在建房、加盖、扩建房屋之前都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向村委会申请,在村委会再审议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报乡镇府审批,之后由乡镇府出具批复文件,然后才能进行施工。

  而且在建成之后,还需要进行安全检查。例如北京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房屋建成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若是所建房屋验收不合格,那么房屋则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十六条规定,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当事人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实践中,有很多事故的发生,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到签订合同就已经埋下隐患,一些地方违法建设项目土地、规划等前期基本建设程序违法或监管失效,城管执法不到位,上游监管环环缺失,以致违法施工,安全风险不断累积,形成安全监管漏洞。不过,通过此次事故,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在需加盖、扩建、改建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要再让此类事故发生。

二、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保障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县发改、财政、建设、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征地范围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确因需要,可再延期12个月。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姻、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除外;

  5.核发营业执照;

  6.转移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7.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未载明房屋建筑用途或面积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确权认定,认定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

  (八)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认定结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

  (九)被征收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

  已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签订协议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且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土地征收批准后,县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全部征收的办理注销登记,对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房屋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地上房屋的价值按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率等要素评估给予补偿;附属物的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房屋重置价格由县建设局根据浦江县物价水平进行调整,每两年提请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三)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人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被征收人需要临时安置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期限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安置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期限计算至取得安置宅基地后十个月止。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执行。

  (四)因征收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确定。

  (五)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调查、评估、签约以及腾空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四、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安置户、安置人口认定

  1.征地房屋补偿应当按合法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被征收人按户进行安置。

  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分家立户的,按分户情况计户安置。

  2.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召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安置人口。

  (二)安置方式

  征地房屋补偿采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

  1.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公寓式安置是指统一建造或购买平面式住宅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3.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

  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三)安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县城建成区、中心镇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上述范围以外,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条件不成熟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2.被征收人为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需退出所有宅基地后,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

  3.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

  (四)货币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本办法“房屋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给予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外,应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第一手商品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安置的建筑面积。

  (五)公寓式安置标准

  1.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技术层、室外楼梯、附属物等不得计入安置建筑面积。

  以下情况实行托底安置:

  (1)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缺房户的,按照安置人口数,以高层住宅每人70平方米(多层住宅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由于出卖、赠与等原因造成缺房户的,不予托底安置。

  2.安置房款结算规定

  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含)以内部分,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部分,房款按综合成本价评估收取;缺房户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

  被征收人为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内,超出140平方米部分,房款按综合成本价评估收取。

  因户型设计原因超出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因凑套超出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以外的,房款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县建设局根据浦江县物价水平进行调整,每两年提请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3.征收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级别与安置小区所在区域有差异时,应按安置房面积折算的建筑占地面积,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找补相应差价(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结算部分安置房面积不需找补)。

  4.安置房的车位(库)、附房、阁楼等不计入安置建筑面积,结算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安置房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不鼓励唯一住宅入市交易。

  (六)宅基地安置标准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宅基地安置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的原则实行联立式安置。宅基地面积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房所有建设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宅基地安置面积部分,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七)集体公房安置规定

  集体公房(即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可以按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口数量,以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集体产业发展用房,也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但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等补偿。

  集体产业发展用房交付前应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价值差价(安置房价值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按重置价予以评估),集体所有土地级别有差异的找补差价,在确保老人供养、幼儿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部分集体产业发展用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公开出售。

  五、安置小区建设

  (一)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工作,逐步建成一批规模适度、配套齐全的安置小区,条件允许下尽量做到“以房等人”。

  (二)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融合未来社区建设理念,努力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

  (三)安置小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严格控制,一般用于建设高层,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统筹安排住宅户型比例、集体产业发展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容积率的,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安置小区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住宅、集体产业发展用房的政府购买价格、面积等事项。

  安置房实行毛坯交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有关部门:

  为深化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2020〕24号)、《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建立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提高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移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二)建立相互告知制度。

  1.建立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告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处。

  2.建立案件线索告知制度。对下放行政处罚权涉及的相关领域,办理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进行登记,将违法线索移送函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机关,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但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健全联合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建立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2.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涉及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与下放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作出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与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涉及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据保密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3.创新信息共享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情况,及时相互抄送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充分依托乡镇和街道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六)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聘请第三方协助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指导本系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机制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各地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的具体制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

  市、县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推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23日

四、征收方合法的拆除行为必须经过这些程序,缺一不可 !

  国家征收房屋一般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具有强制性。而在征收程冠希合法,各项文件与证件均齐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不同意搬迁,征收方能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呢?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催告程序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五、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此时,可能会有人担心自家房屋因被强拆后,补偿就会比拆除前征收方所给的补偿还要低。其实并不会的,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强拆,该给的补偿也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给予被征收人的。

  以上便是征收方想要进行合法强拆的必经程序,缺一不可。否则,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在此时有任何法律难题,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建议您及时的求助专业律师,为您及时止损!

五、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无证房屋仅依据卫片执法图斑就能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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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西临汾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死亡!涉事饭店系违法建筑?由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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