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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时,征地拆迁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也不得违背这些原则!

无论何时,征地拆迁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也不得违背这些原则!

发布:2024-09-24 11: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无论何时,征地拆迁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也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国家在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时,是要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但是国家并没有对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农村房

无论何时,征地拆迁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也不得违背这些原则!

一、无论何时,征地拆迁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也不得违背这些原则!

  国家在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时,是要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但是国家并没有对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农村房屋拆迁,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综合性补偿。

  一、货币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话,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关于宅基地的地价,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简单通俗点来讲就是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户的房子属于城中村的话,在周围都是高楼大厦的话,那么只给房屋成本的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房屋置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力,如果选择的是房屋安置的话,应当是要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但是各地的对于房屋置换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按照1:1.2,有的则是按照1:1.5。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得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如果低于1:1的补偿标准,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综合性补偿

  对于这种补偿方式,首先的应该是宅基地迁建安置。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给农民宅基地用于自行重建房屋。但是如果当地没有规划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建房的话,是没有办法选择这种补偿方式的。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如果房屋拆迁标准低于此标准,记得千万别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同时也要注意以下两点原则:

  1、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拆迁涉及很多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违背这一原则,选择“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进行拆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2、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二、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成立雪山片区指挥部,负责雪山片区四村整合安置房项目。2015年10月,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赵某某家庭共有两口人,合计选房面积为94平方米。协议订立后,赵某某将其涉案房屋交付拆除。2017年7月,雪山片区指挥部通知赵某某更改协议。历城区政府认为,赵某某在订立协议时隐瞒了在济钢周边片区村庄整合中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事实,该安置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依据《雪山片区拆迁安置办法》第九条关于“被拆迁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再给予安置”的规定,本次安置属于重复安置,决定对赵某某家庭不再依约进行房屋安置。赵某某则主张,其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并非福利分房的范畴。赵某某对历城区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历城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其交付94平方米的安置房。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历城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合法依据,故双方订立协议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历城区政府与赵某某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历城区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历城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因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历城区政府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抑或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历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历城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参照传统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为由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协议的事由,在协议订立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或约定,在协议订立后又不能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不能证明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等因素作出对协议相对人有利的解释。本案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历城区政府在订立协议并拆除房屋后,依据拆迁政策对履行义务进行不当解释,不依约履行协议,对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历城区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法律依据证明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下,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继续履行,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彰显了行政审判在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被政府强拆了怎么办?房屋被强拆后由谁来举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更不能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以各种理由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

  近日,山东日照的李某就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时候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了,但是双方就补偿事宜并没有谈妥,后来此事就搁置了一段时间,今年年初,又有相关部门的人员来家里与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补偿仍然是按照去年的标准进行,根本就没有谈判的空间,由于自己没有与他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随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次日傍晚,相关部门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组织几十号人对自家的房屋实施了强拆,但由于强拆发生的特别突然,加之相关部门也在房屋外围用人围了起来,其又不在强拆现场,所以,手里没有证据。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那么,相关部门将房屋强拆后,如果被征收人手里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房屋被强拆后,我们需要先确认强拆违法

  房屋被相关部门违法强拆后,建议被征收人先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如果强拆时自己不在现场,在得知房屋被强拆后,也需要对强拆后的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以证明自家房屋确实是被强拆了。其次,尽快找到自家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有房屋被强拆之前的照片、录像以及室内物品的照片清单那最好,这样可以给我们维权减少困难。

  在收集到相关的材料后,我们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如果不知道是谁强拆的,一般我们就需要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整个项目以及警察立案调查的情况来确定被告。

  其次,在拿到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违法的判决之后,被征收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赔偿决定。倘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是申请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那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需要就相关部门强拆自己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确实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了这么多的损失。

  只不过,大家应该都知道,有时相关部门的强拆会非常的突然,有的甚至都会在半夜偷偷给强拆了,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根本无法收集到有力的证据,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只能拿到特别不合理的赔偿吗?相关部门是否有承担举证的责任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面对这种情况,一定不要放弃,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进入一个死胡同。另外,广大被征收人还需要知道一点,如果是因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举证的,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部门则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需要拿出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被其损害的物品不值被征收人主张的这个价值,如果拿不出来,那么法院就会根据被征收人的主张,结合相关物品折旧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赔偿。

四、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稳增长离不开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自然资源部认真梳理了近年来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的有效政策举措,并结合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反映的要素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障建设项目落地涉及的用地用海的阶段性政策措施,于近日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7个方面26条,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计划指标、用地用海审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供应等内容。

  《通知》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明确了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的规划依据问题;在计划指标保障方面,继续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进一步明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规则;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简化规划许可程序、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举措,重申了国家重大项目可继续申请先行用地,拓展细化了临时用地政策内容;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重申了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提出在2023年3月底前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扩大补充耕地来源,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重申了开展节地评价的要求,并明确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继续延用以往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在土地供应方面,要求各地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积极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强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在用海用岛审批方面,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提出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对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提出施工申请和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精简技术评估报告,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允许特殊原因导致的临时用海活动续期一次,简化无居民海岛的公益设施用岛审批等。

  《通知》出台将有效解决当前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动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自然资源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地方用好用足政策,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用海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自然资源部

五、山东高院裁判谈“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审查处理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其合法诉求,切实保障其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

  1.“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考量标准,也即“外嫁女”应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对于“外嫁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目前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

  (1)户籍在拆迁开始前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这是能否享受娘家村补偿安置待遇的前提。

  (2)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村实际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如果“外嫁女”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传递的政策导向,则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3)是否仍然以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即,“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

  (4)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补偿安置待遇,则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补偿安置地位应予保障。

  (5)参考原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考虑到娘家村集体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较为了解,要注重调查核实村民会议中的认定意见,但要防止因补偿安置利益分配出现多数人“开除”少数人成员资格的现象。

  (6)在原农村集体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补偿安置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

  综上,“外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条件可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以农村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补偿安置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也就是说,需要判断“外嫁女”是否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出现了有别于同村其他村民、不应予以补偿安置的事实状态,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与其他村民相比是否有所增加或减损,避免“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在娘家村或婆家村出现“两头占”、“两头空”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补偿安置的条件,而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区分处理,并以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当然,也要防止出现“空挂户”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如何识别对“外嫁女”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不当限制,也即行政机关对“外嫁女”不予补偿安置的理由是否成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为此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落实保障“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的导向较为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涉案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可见,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村民会议决定,均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是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证据或依据。另外,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内容并不明确,行政机关对此难以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等因素作出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解释。

  3.如何有效保障“外嫁女”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也即法院裁判方式的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上述条款分别规定的是课予义务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选择适用何种裁判方式,要看裁判时机是否成熟。如果裁判时机尚未成熟,尚需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那么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时,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诉请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可。如果裁判时机已经成熟,而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直接判决其履行具体给付义务。“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补偿安置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因素较多,其能否依照补偿安置方案获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需要行政机关结合前述考量标准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不明确,人民法院很难就补偿安置事项直接作出给付判决,而是判令行政机关针对是否补偿安置以及如何补偿安置限期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在落实补偿安置措施过程中,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鲁行再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艾君,上海段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镇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镇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3)鲁01行终1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鲁行申292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甲(原告张某某父亲)系济南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其在该村XX号使用宅基地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XX,该证载明用地面积207.9平方米。张某甲就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X,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张某甲,房屋状况:砖木结构、1层,01幢建筑面积129.86平方米,02幢建筑面积71.46平方米”。

  因S243沿线建设项目,需要对包括某某村在内的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改造安置。张某甲的上述住宅在拆迁改造范围内。《某某镇省道243沿线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以下内容:“……(三)拆迁改造安置1.安置标准: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进行优惠安置(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5平方米)。……达到分户条件的单身无子女人员,由被安置人提出申请,经镇、村确认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增加40平方米的安置房,因分户增加的安置房面积按照成本价购买(因分户增加的面积不足部分双方不找任何差价)。2.人口确定:此次拆迁改造安置采取以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的办法,按人口进行安置,人口核定以2018年6月22日零时前的户籍档案为准……(4)家庭现只有一个孩子,无论男女,年满18周岁单身无子女的,可以分户;家庭只有两个及以上女孩,年满18周岁单身无子女的,只能选择一个分户,已经结婚户口未迁出的只能选择一个作为“养老婿”进行安置;因分户所增加安置房面积4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购买;上述情况除外,已经出嫁(含配偶子女)户口未迁出的,一律不予安置。……(9)在村内无住房,户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3.安置办法:(1)……每个被安置户所选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套,户型一经确定,不再更改。(3)……被安置户自行解决周转房,多层暂按周转期24个月,小高层暂按周转期36个月(以实际交房时间计)计发周转房租费,周转房租费按每月每户应安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1元计算。每月周转房费不足660元的,按660元计发。因安置方原因逾期不能按时迁入的延长周转期,标准不变。因被安置方原因不迁入的停发周转房租费。选择自行建设房屋的,周转房租费按每户每月400元计发,周转期为6个月,逾期不再发放。……”

  2018年6月26日进行入户调查时,确认张某甲家庭户口有3人,1处宅基地,并写明“13户、14户两户为一个土地使用证”。2018年6月27日,张某甲在房屋基本情况表、树木核查表和附属物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房屋基本情况表载明“房产证号XX、产权面积201.32平方米、测量数据211.99平方米”。2018年7月1日,张某甲之子张某乙因达到分户条件,申请增加40平方米成本价安置房。2018年7月6日,张某甲在安置人口认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认定张某甲户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亦在该安置人口认定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2018年7月6日,张某甲与被告某某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10日,张某甲签订安置房选房登记表及选择户型确认表。之后,涉案房屋被交付拆除完毕。

  因某某镇政府以张某某出嫁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张某某不服提起本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某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另查明,张某某于201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其户口于2011年7月29日因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由泰安市岱岳区迁回某某村XX号(张某甲户),又于2018年6月7日因购房将户籍迁至该村XX-1号,自此张某某户与张某甲户分为两个家庭户。

  2021年3月24日,张某甲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其家庭承包某某村土地共计3.4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乙及张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张某某要求某某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引发的纠纷。某某镇政府系某某镇S243沿线拆迁改造项目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负有补偿安置的职责。张某某于2021年12月要求某某镇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某某镇政府于2022年2月18日答复并未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被安置人口核定以2018年6月22日零时前的户籍档案为准,张某某户籍于2018年6月7日迁入某某村,时间符合上述规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还规定“在村内无住房,户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张某某户籍虽迁入某某村XX-1号,其陈述购买其父亲位于某某村XX号房产中的01幢。经查明,位于某某村XX号的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父亲张某甲,张某甲已于2018年7月6日与某某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就张某甲名下的位于某某村XX号房产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且在该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张某甲已就某某村XX号被拆房屋的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以及被安置人员均进行了确认。张某某主张其父亲名下的位于某某村XX号房产中的01幢房产系其所有,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张某某户籍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户口迁回本村,但不能证明其在某某村XX-1号有住房,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上述规定的条件,张某某不符合本次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其要求某某镇政府对于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是否符合安置条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2.人口确定……(9)在村内无住房,户口在本村,一律不予安置……”本案中,张某某户籍于2018年6月7日迁入某某村XX-1号,但涉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该村拥有相应住房,根据上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其并不符合安置条件。张某某主张其在该村拥有住房,其住房系购买自父亲张某甲某某村XX号房产中的01幢房屋,但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某某村XX号房产所有人系张某某父亲张某甲,且张某甲已于2018年7月6日与某某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就张某甲名下的位于某某村XX号全部房产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而在该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张某甲也已就某某村XX号被拆房屋的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以及被安置人员进行了确认。张某某的户口虽然迁回了该村,但是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某某村XX-1号有住房,因此,对于张某某关于在某某村拥有住房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某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对于其要求的某某镇政府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在被拆迁村没有住房事实错误,某某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丧失原住房,其与父母的分户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原住房。2.张某某自出生后就住在涉案房屋,并落户于此,只在大学期间因政策要求将户口迁出,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原籍,之后户籍一直在村内,并未迁出。3.张某某结婚后与父母的分户行为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原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某镇政府答辩称:1.张某某不具备拆迁安置补偿的资格。张某某是“空挂户”,村内没有住房,不符合安置条件。2.张某某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张某某并非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拆迁安置补偿资格。

  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五份证据。证据1.2023年12月13日涉案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某某是某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长期居住。证据2.2023年12月13日涉案某某村清真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某某自出生之日起至今都尽了某某村少数民族村民义务。证据3.《关于张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张某某余额明细查询清单一份。证明张某某婚后仍一直作为某某村少数民族村民享受每户牛羊肉价格补贴100元。证据4.2024年1月4日济南燊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庚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张某某没有固定工作,一直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社保。证据5.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录音及录音文字版1份(附光盘1张)。证明和张某某一样已经分户的男子,名下没有登记房产的,仍以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作为住房进行了安置。某某镇政府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取的村民成员名单。证明张某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据2. 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某住济南市,节假日回村居住。

  经审理,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其合法诉求,切实保障其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本案中,因S243沿线建设项目,需要对包括某某村在内的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改造安置,某某镇政府依据其制定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针对张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某某镇政府以其已经出嫁,不再享受安置政策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镇政府对张某某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结合当事人诉辩理由及原审判决内容,本院将该争议焦点涉及的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考量标准,也即张某某应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对于“外嫁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目前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户籍在拆迁开始前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这是能否享受娘家村补偿安置待遇的前提。(2)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村实际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如果“外嫁女”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传递的政策导向,则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3)是否仍然以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即,“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4)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补偿安置待遇,则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补偿安置地位应予保障。(5)参考原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考虑到娘家村集体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较为了解,要注重调查核实村民会议中的认定意见,但要防止因补偿安置利益分配出现多数人“开除”少数人成员资格的现象。(6)在原农村集体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补偿安置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综上,“外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条件可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以农村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补偿安置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也就是说,需要判断“外嫁女”是否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出现了有别于同村其他村民、不应予以补偿安置的事实状态,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与其他村民相比是否有所增加或减损,避免“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在娘家村或婆家村出现“两头占”、“两头空”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补偿安置的条件,而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区分处理,并以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当然,也要防止出现“空挂户”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来看,张某某户籍除大学期间迁出外,一直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即某某村(落户在其父张某甲名下位于某某村XX号的房产上,后分户为XX-1号),婚后并未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张某某在某某村分得承包地。张某某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可以证实,张某某长期在外务工,辗转多个单位。张某某关于其长期在外务工,回村后仍与其父母居住生活的主张,符合社会常理和生活习惯。张某某婆家村即甘肃省合水县何家畔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张某某未在该村长期居住,未在该村享有承包地并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并有经办人签字。张某某作为某某村少数民族村民,在拆迁前后均享受过牛羊肉补贴。某某镇政府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推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属于“空挂户”。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张某某与其户籍所在村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可以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二)如何识别对“外嫁女”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不当限制,也即某某镇政府对张某某不予补偿安置的理由是否成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为此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落实保障“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的导向较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涉案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可见,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村民会议决定,均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是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证据或依据。另外,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内容并不明确,行政机关对此难以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等因素作出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解释。

  本案中,《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已经出嫁(含配偶子女)户口未迁出的,一律不予安置”,该规定不对“外嫁女”实际情况作区分处理,仅以“外嫁女”身份问题限制其拆迁补偿安置待遇,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张某某无法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有效依据,某某镇政府以此为由对张某某不予补偿安置,本院不予支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还规定,“在村内无住房,户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该规定未明确对住房须有所有权,而张某某户口在娘家村,在村内与其父母居住生活,并不属于在村内无住房的情形,某某镇政府以此为由对张某某不予补偿安置,本院亦不予支持。尽管张某某父亲张某甲与某某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考虑到张某某与其父亲分为两个家庭户,涉案拆迁改造项目系按人口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口未包含张某某,张某某仍可在该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的基础上主张自身补偿安置利益。张某某关于某某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原住房,其与父母的分户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原住房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张某某在娘家村内无住房,张某甲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未包含张某某为由,认定其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如何有效保障“外嫁女”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也即本案裁判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上述条款分别规定的是课予义务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选择适用何种裁判方式,要看裁判时机是否成熟。如果裁判时机尚未成熟,尚需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那么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时,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诉请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可。如果裁判时机已经成熟,而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直接判决其履行具体给付义务。“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补偿安置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因素较多,其能否依照补偿安置方案获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需要行政机关结合前述考量标准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不明确,人民法院很难就补偿安置事项直接作出给付判决,而是判令行政机关针对是否补偿安置以及如何补偿安置限期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拆迁改造安置标准: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进行优惠安置(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5平方米)。此次拆迁改造安置采取以人为主的办法,按人口进行安置。”鉴于张某某原家庭户内成员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乙已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5平方米的标准,获得相应的安置房。张某某系在张某甲名下房产的基础上进行分户,属于分户不分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享有与原家庭户内成员抑或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即,某某镇政府应当在安置区范围内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进行优惠安置(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5平方米)对张某某进行安置,或者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款。至于其他补偿事项,张某甲已经以户为单位、以其房产为基础与某某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某某镇政府对张某某不再重复补偿。某某镇政府在落实补偿安置措施过程中,仍应当与张某某进行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张某某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终100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2行初18号行政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即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进行优惠安置(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5平方米)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均由被申请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海燕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郝万莹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柳青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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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论何时,征地拆迁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也不得违背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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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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