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05:36 发布:2024-09-24 17: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项目实施中,拆迁方对已经签好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工作,但还未签订协议的村民反映拆迁方把他们家的电给断了,拆迁方称是为了保证安全,临时断的电,这种行为合理吗?
某村村民李女士的房屋被规划在拆迁范围内,但因补偿问题与拆迁方协商不一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去年拆迁方在拆除已签订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时,对李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断电,李女士认为拆迁方对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实施的断电不妥、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拆迁方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拆迁方在组织实施拆迁过程中,为确保拆迁范围内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必要时实施断水、断电等措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其断水、断电行为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且要及时进行恢复。经调查,李女士家附近的相关拆迁工作早已完成,但房屋断电问题仍然没有恢复,因此,确认拆迁方对李女士的房屋断电行为违法。
拆迁方不服,上诉辩称,断电行为是完全为了安全考虑,只是临时也并非故意,当拆除工作基本完成并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后,已恢复供电,李女士房屋部分电路没有恢复是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导致的未通电。
对此法院认为,拆迁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整个拆迁区域进行无差别断电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也未证明该种方式给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村民带来的不利侵害最小,同时也无法证明拆迁工作完成后,是否及时恢复了供电。因此不支持拆迁方的说法。对于拆迁方上诉称,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所导致室内部分房屋未通电,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没有联系,对此,法院表示对此不予审理。
本案中,拆迁方在实施拆除工作时,没有考虑并保障到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村民的基本居住条件,长时间的断电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所以实施拆迁项目时,拆迁方应当合法执行拆迁工作,在不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情况下,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遇到断水、断电等逼迁情况或有侵害到个人利益的拆迁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但安置补偿合不合理,又是拆迁项目能否顺利进行下去的关键点。可是实践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的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的达到拆迁的目的,会做出许多让人无法理解又不利己的事情。
胡先生是陕西省居民,经营着一家金厂,在2015年的时候,当地为了进行城市道路的建设,拟对当地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同年,当地相关部门便发布了《关于征收某县部分国有土地》的公告,对征地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而胡先生的五金厂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之内。随后,相关部门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胡先生想,如果按照此补偿标准来补偿的话,明显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胡先生便拒绝了签协议。
可是没隔多长时间,当地相关部门对胡先生的五金厂进行了拆除,胡先生在冷静之下找到相关负责人理论,结果怎料对方告诉胡先生说,他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听到这话的胡先简直如雷一击。等从胡先生从愤怒中清醒过来时,才想到此次征收中一定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猫腻。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随后就马不停蹄的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对案件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此次征收中的有关材料。通过对获取材料的分析以及对胡先生的询问,北京圣运律师又对协议书上的签名进行了比对,确认不是胡先生所签。相关部门这种假冒签名逼迫百姓搬迁的行为瞬间被揭开。
但是为了能够尽快帮助胡先生解决补偿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便又联系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希望就补偿一事进行协调。可是有关部门却坚定的认为胡先生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见此态度,北京圣运律师又再次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复议申请。怎料,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竟主动联系北京圣运律师,希望撤回复议申请,并告诉北京圣运律师一切好商量。于是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机智之下,相关部门说出了实情,说协议书上胡先生的签名确实是他们所冒签。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之下,拆迁方给予了胡先生双倍的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可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使原本平等的拆迁行为变得不再平等,拆迁方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是拆迁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有的甚至还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动手脚、耍手段,设置各种陷阱。在实践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下几种:
一、签订空白协议
签订空白协议,其实风险是非常大的,许多被征收人往往抵挡不住拆迁方所说的福利诱惑,就签订了空白协议,而这种类似的案件,大多都因为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当拆迁方拿来上面什么都没填写的补偿协议时,一定不要在空白协议上面签字,必须要等到双方将补偿谈妥后落实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上再进行签署。
二、协议内容不明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老百姓不懂法,不知法,又对拆迁事项一概不知,比如应该补偿哪些,怎么补偿、补偿方式是什么等等一系列事项的不了解,让拆迁方经常在协议里面耍手段,不是少补偿就是缺少补偿事项等,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损失不少。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事项不了解或是存在疑问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利益。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不乏这样的行为,拆迁方往往为了能够顺进行拆迁,经常会做出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如以限制老百姓人身自由强迫被拆迁人签字,来达到拆迁的目的手段。
不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上几种情况或是遇到有人冒充自己签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济起征预公告〔2023〕30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青宁沟以东,谷庙村以西,清宁村以南,杨家村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崔寨街道杨家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先行区智慧物流园区配套道路、管网及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横二路新建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崔寨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济南市济阳区第Ⅰ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起步区崔寨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通常我们首要的做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简单来说就是“打官司”。不过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句话“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打官司的前提就是要收集证据,证据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王牌”。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完美的证据链条,才能准确无误的还原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官才能以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随着征地拆迁的愈演愈烈,很多被征收人因不满拆迁补偿或是遇到征收方强拆、偷拆等行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了拆迁维权之路。但作为被拆迁人,从开始征收时就应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在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维权时打了“无准备之仗”!那么该怎么收集证据呢?收集哪些证据呢?
预征收时,收集好各种有效证件
在听到或是看到相关拆迁信息的时候,被拆迁人应要及时的将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的有效证件保存好了。如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等。只要是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证明都应该收集好,做到万无一失。
征收前期,保存好征收方下发的所有文件
在将要开始实施征迁活动时,征收方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会断断续续的下发各种通知、公告文件。
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下发公告、通知、文件。包括拆迁单位、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公告、及拟定的安置补偿办法、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等。其中征地批文以及规划许可证等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拆迁方是不会主动公开,尤其是征地批文文件,这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可往往征收方在没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征收工作,违法征收老百姓土地,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去行使自己仅有了权利,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各种拆迁文件来作为维权的证据之一。同时,在与拆迁方打交道的时候比如谈补偿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录下与拆迁谈判的过程,特别是拆迁方对你口头承诺的所有事项,如果没有录音,那么日后如果发生利益纠纷则会很难证明。不过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征收时证据的收集
在征收实施阶段,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是重中之重。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有选择的,征收方不能直接定了(这时也可录音)。其次房屋评估要看资质,评估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具有相关的资质。在签补偿协议时,如果征收方口头承诺还有额外的补偿时,一定要达成补充协议,以免引起纠纷。同时对每次的谈判过程以及签协议的过程,尽可能的录下,一旦拆迁方出现反悔或是有协议有问题时我们就可以以此为证据来维权。
被征收人在签订完协议后,记得要留协议的原件。北京圣运律师再提醒一点,在签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协议里面的所有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履行期限等,切忌大意。
如果在双方补偿没谈妥的时候,被拆迁人就很有可能会面临被强拆的局面,因此如果遇到强拆第一时间要选择报警,这时将报警电话保存好,同时录下音,让警察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在这之前,将自己的房子里里外外以及周边环境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清楚,同时也要对强拆之后的环境及房子拍照留证。
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离开了证据,再严谨的法律程序,再高超的辩论技巧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充分的证据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实践生活中,有不少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农用地而建的住宅、厂房、加工厂、养殖场等,这类房屋一旦在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被发现,或是在土地征收中被发现,那么其结局必定是对当事人很不利的。
因为我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见,无论是什么样的构筑物、建筑物,只要房屋被认定为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那么房屋均会被责令限期拆除或是没收。
而且,最主要的是,就算这类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房屋遇上了征地拆迁,那么被征收人可能也不可能获得与其他拥有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同等的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过,虽然当事人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不合法,且违法占地上的建筑也有可能会被拆除,但是相关部门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按照以下法定程序依法拆除
1、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先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后还要进行实地调查,记录下违法建筑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同时还要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违法建筑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在实地调查后,若确实是违法建筑,必须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文件通知等,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是陈述,申辩。
2、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认定后,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中必须要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
3、履行催告义务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是整改,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还需要履行书面的催告义务。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催告书中必须要有以下内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在催告之后,倘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自行拆除或是整改的话,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书中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权利拆除的部门,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擅自拆除,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催告书以及行政强制决定书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只是口头告知,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
总之,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法律上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进行,不能说拆就拆,否则,当事人是有权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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