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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是选择上访还是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是选择上访还是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5-05-05 07:41  发布:2024-09-25 10: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是选择上访还是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仍然是拆迁补偿标准,且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实践中呢,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征地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是选择上访还是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征地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是选择上访还是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仍然是拆迁补偿标准,且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实践中呢,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往往比较的低,这让许多被征收人都非常的无奈和痛心。

  但拆迁关系着自身的权益,所以仍然会有不少的当事人在无奈之时想用自己的一臂之力采取一些措施来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信访、上访。信访和上访是许多被征收人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救济途径,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免费的方式让相关人员听到自己的“心声”,能让相关人员给自己说句公道话,并解决征地拆迁纠纷问题。那么问题是,只要去上访或是信访,被拆迁人的拆迁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吗?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简单的为大家来说一下

  信访与上访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信访和上访。

  信访是指是民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而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即走访)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

  但是,根据《信访条例》中的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21条规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反映的问题能通过法院或是检察院解决的,或是被拆迁人反映的事项其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仲裁),那么信访机关则不会再受理被拆迁人反映的事项。由此可见,信访或是上访并非被拆迁人想的那样简单,也并非是只要去上访就能得到有效的处理。

  另外,额外的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是,越级上访是国家严令禁止的,如果越级上访即使不是拆迁问题信访机构也会不予受理,这在信访条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如越级上访,公安局还可能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上访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的维权途径

  既然上访解决不了拆迁问题,可拆迁补偿又不合理,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件也不合法,作为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遇到拆迁问题不是没有办法,除了上访、信访,作为被征收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间是60天。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被征收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比起上访,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不二之选,千万不要觉得上访不需要花费太多的财力就可以达到目的,要知道上访是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的,有的长达十几年都解决不了,到最后还错过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二、济阳征补公告〔2024〕16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冉家村集体土地。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回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冉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济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3号)和《关于济南市济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7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蒿庵大街以北、龙兴路以西、蒿庵北街以南;面积:6.6854公顷,其中:农用地3.2754公顷(耕地0.1304公顷、园地2.0329公顷、林地0.6250公顷、草地0.2305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2566公顷),建设用地3.410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南市济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冉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冉家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济南市济阳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50.4215万元。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回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三、北京发布危旧楼房改建意见,签约比例达到90%才可进行改建!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危旧楼房可通过翻建、改建或是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我们注意到,此次北京实施试点危旧楼房改造,与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老旧小区改项目是类似的,其目的都是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而且此次危旧楼房的改建也会公开透明,并充分征询居民意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此次改建意见中的重点内容

  征询居民意见 90%以上才能改建

  在意见中明确,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

  改建意向摸底、改建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实施主体与居民签订改建协议,改建项目范围内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签订改建协议后,协议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启动居民周转搬迁。未达到签约比例的,改建项目自动终止。

  也就是说,改建开始之前需要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工作,并且只有90%以上的老百姓签订了协议,才能进行改造,如果同意改建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或是签约比例达不到90%,那么该改建项目就不能实施,自动终止。

  什么样的房子会被纳入改建的范围?

  关于什么样的房子会被纳入到改建的范围内,在意见中有明确提出,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可以纳入到改建的范围。

  简单来说,就是存在安全隐患,无法通过加固来改善房子的旧楼是这次改建的重点。

  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地区范围内涉及的不能原址改建的危旧楼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简易楼可适当增加厨卫面积

  《意见》中提到,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安置后因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剩余的成套住宅由区政府回购,可作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意见》还明确提到,改建项目应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

  同时,依据街区控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但增加的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改建、改造如何补偿?

  由于拆迁改建、改造的原因,具体能补偿多少,要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协议来定。但是如果不同意安置协议上的补偿标准,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制定。未能达成协议的,或协商不成的,撤除人,被撤除人可以向房屋拆除管理部门申请撤除补偿配置裁定。

  改建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方式?

  我们注意到,北京改建采取异地安置、原址回迁和货币补偿的方式。对于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异地安置和原址回迁的,在意见中也有明确,不能低于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

  也就是说,须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所以,如果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有住房的面积或是货币补偿低于周边市场价的,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改建的资金谁来出?

  意见规定了“成本共担”的原则。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政府补助方面,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市财政给与支持,同时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可安排周转房源用于对接居民,并对居民在外周转期间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

  从意见中我们看到,居民也需要出资部分改建成本。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改建项目的“房本”如何办理?

  《意见》明确,项目改建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住房包括新增建设面积在内,房屋性质统一登记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部分,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记,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新增面积部分应缴纳。公共服务配套房屋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无论是改建还是改造,都必须要保障居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住房有保障。因此,改建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地方,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或是咨询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诱导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几种方式,要注意!

  征地拆迁时,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有时会采用一些诱导的方式让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促使被拆迁人签订了并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下面大家一起看看实践中,拆迁方常用的几种促签手段,被拆迁人要注意防范!

  预签协议

  有些项目会采取预签协议的方式进行拆迁,也就是征收决定还没公告,就有工作人员上门,让被拆迁人按照既定补偿方案签约。这种预签协议达到一定的签约比例就会生效,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被拆迁人如果对预签协议中的补偿标准、补偿数额不满意,一定不能签约。

  口头承诺

  有些拆迁方以口头形式答应被拆迁人各种安置补偿要求,但拒绝写进补偿协议中。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签订了协议,日后维权如果想证明拆迁方做过口头承诺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无论什么拆迁项目,对于一切要求,要坚持白纸黑字,落实到书面上。

  拆迁奖励

  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以早签约可以获得部分奖金为由,诱导被拆迁人签字。实践中,有些被拆迁人早早签订了协议后,只拿到了很少一部分奖励金,但拆迁补偿却给的不合理,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当拆迁方以奖金方式诱导签字时,被拆迁人要保持冷静,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及其他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不要因小失大。

  违法逼迁

  有些拆迁方采用断水、断电、封路等方式逼迁,通过设置生活障碍,让被拆迁人在不合理补偿协议上签字。不过,利用断水、断电等逼迁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被拆迁人留存好证据,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拖延谈判

  拆迁方愿意就补偿问题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本是件好事,但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拆迁方还和你长时间的谈判就要注意了。因为和你谈判的拆迁人员很可能并没有提高补偿的权限,甚至他们自己并不是合法的拆迁主体,很可能只是在拖延时间,使被拆迁人错过维权期限。

  违法建筑

  拆迁方认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以打击的形式劝被拆迁人尽快签订协议,否则强拆后拿不到任何补偿。这时,很多被拆迁人害怕房屋被认定成“违建”被强拆,只好尽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实际上,违法建筑的认定要结合房屋的历史因素、法律规定来衡量,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违法建筑的认定,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只是拆迁方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主体,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桃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桃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架设管网、高压电杆或者铁路建设等项目不需征地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拆机构)受县征拆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住保、农业农村、人社、林业、税务、城管执法、城投等部门及征拆机构、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被征拆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遵循统一征拆机制、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政策措施、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工作经费计提标准、统一执法执纪、统一督查考核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县征拆事务中心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计提,具体计提比例按县人民政府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再按程序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等事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征拆机构应当书面函告同级市监、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民政、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暂停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

  被征拆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拆机构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调查研究后,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结论性意见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征拆事务中心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征拆事务中心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七条 被征拆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八条 征拆机构根据经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拆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对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拆机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拆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应当告知被征拆人其被征收土地(或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权属、地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及金额、补偿方式等内容,保障被征拆人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

  被征拆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片区等级及地类补偿。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征拆事务中心(代缴)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财政专户,剩余部分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按相关规定组织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1);

  (三)混栽、混种、混养的按其中主要产出物的标准予以补偿;季节性套种的按原有土地类别补偿;

  (四)抛荒一年以上,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并移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逾期未处理的,由征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处理;

  (六)经县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机构核实,按面积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2)。

  第四章 房屋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平面图,并出具房屋结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等测绘成果。委托服务费纳入征拆总成本。

  房屋类别由征拆机构根据相关权利证书记载,并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当建立被拆迁房屋四至彩色照片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进行合法性认定。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认定。

  经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未经合法性认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附件3)。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证件或经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合法性认定确认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核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认定;

  (二)房屋按其结构进行类别认定,使用性质分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

  (三)房屋建设使用年限按折旧率乘以类别补偿单价作为该房屋计算补偿的单价。

  第二十八条 被征拆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按住宅补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个人居住用房,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5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拆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寺庙、教堂、涉外房屋,由征拆机构会同县民族宗教、外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唯一住房且被征拆人家庭困难的,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审查,征拆机构批准后,可以补足10万。

  第三十一条 拆迁特殊的建(构)筑物及明显超出本办法补偿标准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经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由征拆机构按程序引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值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评估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的实行奖励。

  实行签订协议奖。对按期签订协议的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除外)计算奖励。未按期签订协议的,不得奖励。

  实行搬家腾地奖。对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根据地域差异,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未按期腾地的,不予奖励。

  以上奖励,被征拆人按期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为2200元/户,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家费。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屋后需要过渡的另行支付过渡费,不需过渡的不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按1000元/户/月执行,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过渡费。

  第三十五条 同一栋房屋有2户以上家庭成员住户的,凭县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和经征拆机构认定达到分户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可分户享受搬家费、过渡费。

  第三十六条 经县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专业养殖场所的规模化养殖户及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支付转运补助费(附件4)。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其坟主应当向征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位置、数量以及与坟主的关系。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坟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拆机构组织坟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

  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的,迁坟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并接受监督。

  坟墓统一迁葬地征地建设等成本列入项目征拆总成本。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征拆机构会同权属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组织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社会企业重建或按重置成本交由权属单位重建,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总成本。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征拆机构确认,农田灌溉水塘确需重建的,按水塘实际蓄水量支付13元/立方米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办法规定补偿。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7、8)。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负责。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拆除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为房屋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异地新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征收上述范围外的居民住宅,原则上采用异地新建安置,鼓励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

  已享受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再在农村申请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购买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按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计算。

  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社区)为20万元/人(附件9);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村(社区)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为14万元/人。

  第四十四条 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的给予重建安置补助。其中采取政府规划集中安置点安置的,根据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核算(含安置地征拆补偿、基础正负零、多通一平);一户一基的补助为不超过10万元/户。重建安置地的报批税费计入安置成本。

  第四十五条 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

  (二)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

  (三)除被拆迁房屋外,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安置待遇:

  (一)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二)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达到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士兵、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

  (三)被征拆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入,但符合户籍迁移政策的,经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待户口迁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按人口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的;

  (二)独身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丧偶者、离异者(离异一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中既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其它房产且长期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不论人口多少,总计在该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数上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

  (四)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长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户口,没有其他房产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该户可以计算1人享受安置待遇。

  第四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按户予以安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或未生育子女)按一户对待;

  (二)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一户对待。

  第四十九条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第五十条 安置对象应由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安置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用地征拆总成本。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二)擅自确定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拆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在征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被征拆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征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围攻、谩骂征拆机构工作人员,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且已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桃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18〕31号)、《桃江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桃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一)(二)

  2. 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 家禽畜类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5. 迁坟补助标准

  6. 室外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7.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8. 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装移等补偿标准

  9.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社区)

  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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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是选择上访还是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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