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 正文

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发布:2024-09-25 14: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土地征收给农民的补偿都有哪些呀?我们家的土地被征收了,只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没有社会保障费及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说是直接给村委会,而且补偿标准也很不合理,就让我们签

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一、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土地征收给农民的补偿都有哪些呀?我们家的土地被征收了,只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没有社会保障费及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说是直接给村委会,而且补偿标准也很不合理,就让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现在我还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这是青海的一位被征收人咨询我们律师时所反映的情况。

  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常有被征收人问到这样的问题,但是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认为补偿内容不完整,补偿标准不合理时,最好先别签订补偿协议。因为,一旦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则意味着被征收人是认同补偿协议中所有的内容的,日后要是认为补偿不合理,想要维权的话,维权难度就比较的大了。因此,在对补偿标准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哪怕征收方口头承诺的再好,只要没有明确到协议里都不要轻易的在补偿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大名。

  对此,为了让更多的被征收人清晰的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获得哪些补偿项目,我们重新温故一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中的法律规定中来看,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光只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还有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对于涉及到被征收农民房屋的,还应当要给予房屋的补偿费。当然了,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涉及到房屋,那自然就没有这项补偿费用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这几项补偿是直接给予被征收人的。

  对于土地的补偿费,众所周知是给予村集体的,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些补偿就全部是归村委会所有,而是需要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对于如何分配,每个地方的分配方式都不同。我们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土地的补偿费不是归村委会,且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不是由村委会说了算的,而是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另外,就是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在征地拆迁中最容易被被征收人忽略掉。但是这一项,也是被征地农民应得的,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的落实好。结合最高院的裁判,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其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裁判中来看,对于符合条件的,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比如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就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进行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如果未得到有效的处理,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被征收人有影响吗?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土地征收中经常出现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一般主要针对的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拿到了相关的补偿安置,仍无理阻挠实施土地征收的被征地农民。

  但实践征地中,总会有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补偿不合理等,那么此时,有的被征地农民则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则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甚至是安置房,以此来给征收方施压,让其提高征地补偿款,可是有的征收方根本不理会被征地农民,其只要一遇到被征收人因补偿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时,害怕征收进程会减慢,便会为了不让征地项目有所停滞,能顺利尽快推进土地征收工作,就会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一般而言,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在土地征收中,无论是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还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被征收人来说都是非常致命的一击,因为无论是上述中的哪一份文件,都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要是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够重视,那么房屋很有可能会被强拆,或是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先提前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收到上述两份文件,尤其是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大家一定要重视,避免房屋或是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强制拆除、清除等。

三、最高法院案例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的非本村村民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裁判要旨】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村组同意购买人使用涉案宅基地。购买人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购买人户籍迁入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法院经审查,判决行政机关就涉案宅基地对购买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松森,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因与孙松森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2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孙松森在户籍迁入白寨村之前在白寨村购买房屋占用宅基地、白寨村批给非本村村民孙松森宅基地,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未获得政府依法批准与权属变更登记,孙松森持有的方红军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属于《中原新区白寨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2.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方红军对孙松森提交的白寨村证明、方红军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方红军称其未签字也不认识孙松森,孙松森提交的白寨村证明、方红军证明等主要证据均为虚假或伪造。3.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权属变更登记及批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格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的认定等均属政府法定职责,不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认定。4.孙松森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其持有的方红军宅基地使用证不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应适用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原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涉案宅基地对孙松森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证载使用者原为方红军,后由孙松森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12月10日,孙松森的户籍由柿园村迁入白寨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村委会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组于2017年1月出具的证明载明:“此院已由方红军退回村里,现批给村民孙松森使用,暂时用原手续,以后换证时给予调换。”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松森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松森户籍迁入在《中原新区白寨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是白寨村(居)民,因此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原区政府主张孙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参照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行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中原区政府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郑中原集用(1999)字第05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依据,就涉案宅基地对孙松森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综上,中原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王昱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四、最高法判例谈乡镇政府依据拆违职权并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拆除行为,与上级委托执法无关联

  裁判要点

  1.政府协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并非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乡镇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在上级政府协调和国土、住建、公安、城建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强制拆除当事人的在建房屋,是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实施主体。上级政府仅仅是协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并非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

  2.乡镇政府依据拆违职权并以自己名义实施拆除行为的,该拆除行为与上级委托执法无关联。对于上级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乡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的问题。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享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与前述委托执法无关联。乡镇政府请示、报送行动方案,目的在于获得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助、配合,也不是将其依法享有的强制拆除职权交由上级政府实施。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其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纪。

  再审申请人冯其瑞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和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1998年8月12日,冯其瑞向儋州市中和镇中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和居委会)申请利用空闲用地建房。同年11月12日,中和居委会在冯其瑞的申请书上注明“该申请人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并加盖中和居委会的公章。2001年3月25日,中和居委会出具《地基(房产)证明书》,将252平方米空地批准给冯其瑞建房使用。2012年3月13日,儋州市政府向中和镇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中和镇政府对中和镇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行使行政执法和管理职权,委托期限从2012年3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3月17日,冯其瑞申请涉诉252平方米宅基地权属登记。2013年6月15日,儋州市政府向冯其瑞颁发儋集用(2013)第0232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2321号土地证)。2015年4月,冯其瑞在该宅基地上施工建房。2015年5月25日,中和镇政府向冯其瑞发出《通知书》,主要内容:冯其瑞所建房屋尚未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私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冯其瑞立即停止建设,在发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拆除违法建筑。2015年6月8日,中和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催告书》,要求冯其瑞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十日后仍未自行拆除的,中和镇政府将依法组织人员强制拆除。2015年9月1日,中和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5年9月8日对冯其瑞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同日,中和镇政府拟定行动方案报儋州市政府审核。行动方案明确,成立联合强制拆除总指挥,儋州市副市长符巨友担任总指挥长,儋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林满欢任副总指挥长。2015年9月6日,儋州市政府公文呈批单上的拟办意见是:同意中和镇政府的意见,请中和镇政府牵头,国土、住建、公安、城建部门配合及时处理,具体工作由中和镇政府落实。2015年9月7日,中和镇政府向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儋州市国土局)去函,认为02321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用途不符,且超出《冯家园村村庄建设规划》,请求注销02321号土地证。2015年9月9日,儋州市政府对冯其瑞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2015年10月26日,儋州市国土局以02321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用途不符,且超出《冯家园村村庄建设规划》为由,请示儋州市政府批准注销02321号土地证。2015年11月3日,儋州市政府作出儋府函(2015)393号《关于注销中和镇中和居委会冯家园村冯其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以下简称393号批复),同意注销02321号土地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冯其瑞不服并提起诉讼,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琼97行初6号行政判决,撤销393号批复,该判决现已生效。2016年1月18日,冯其瑞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儋州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在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行初37号行政判决认为,本案虽然以中和镇政府名义制作《通知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但从儋州市政府给中和镇政府的委托书来看,中和镇政府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儋州市政府的委托,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中和镇政府向儋州市政府呈送拆除违法建筑请示、拟定行动方案,报儋州市政府审批,由儋州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强制拆除行动总指挥。儋州市政府公文呈批单也证明,儋州市政府同意中和镇政府呈报的意见,由儋州市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儋州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冯其瑞虽然持有02321号土地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等,冯其瑞的建房行为属于擅自建设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儋州市政府强制拆除前,委托中和镇政府制作《通知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冯其瑞,告知强制拆除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儋州市政府已经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冯其瑞在规定限期内未自行拆除,儋州市政府对冯其瑞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冯其瑞的诉讼请求。冯其瑞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37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中和镇政府作出,中和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通知书》《催告书》,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和镇政府是法律规定行使上述拆除职权的行政机关。虽然儋州市政府与中和镇政府签订委托书,中和镇政府请示得到儋州市政府批准,拆除行为有儋州市政府其他部门参与,但这些都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足以否定中和镇政府法定职权及以其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具体实施的事实。中和镇政府依法应当作为本案被告。一审判决以儋州市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其瑞的起诉。

  冯其瑞申请再审称:1.儋州市政府是适格被告。虽然中和镇政府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通知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但从儋州市政府和中和镇政府签订的委托书来看,中和镇政府的行为是基于儋州市政府的委托而行使的。实施强制拆除前,中和镇政府向儋州市政府呈送拆除违法建筑请示,拟定行动方案,报儋州市政府审批,儋州市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实施强制拆除。2.儋州市政府强制拆除冯其瑞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冯其瑞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并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存在利用农用地建房、私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问题。2015年9月9日前,海南全省农村还没有开展农村报建工作,冯其瑞建房不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确认儋州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儋州市政府、中和镇政府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中和镇政府以冯其瑞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决定拆除冯其瑞的在建房屋。在冯其瑞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中和镇政府报经儋州市政府批准,在儋州市政府协调和市国土、住建、公安、城建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强制拆除冯其瑞的在建房屋,中和镇政府是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实施主体,系本案适格被告。冯其瑞主张,儋州市政府才是本案适格被告。但是,儋州市政府作为中和镇政府的上级政府,在本案中仅仅是协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中和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并非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至于儋州市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中和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的问题。本案中,中和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享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在实施本案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中和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儋州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与前述委托执法无关联。中和镇政府向儋州市政府请示、报送行动方案,目的在于获得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助、配合,也不是将其依法享有的强制拆除职权交由儋州市政府实施,同样不能证明儋州市政府是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冯其瑞主张儋州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冯其瑞还主张,儋州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在建房屋违法,但是本案二审裁定结果是驳回起诉,并不涉及强制拆除在建房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或者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二审裁定未说明是否已向冯其瑞释明其应变更被告,即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本案系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冯其瑞依法另行起诉形成法律上的障碍,该项诉讼程序违法未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本案不予再审。冯其瑞在收到本裁定后,可以以中和镇政府为被告,对中和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冯其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其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清玲

  来源:鲁法行谈

五、北京圣运贵阳房屋被强制拆除胜诉案谈观山湖房屋被摧毁,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令街道办认错

  【基本案情】

  2012年罗女士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街道盖好了自己的小公寓,当年建房投入了30多万元,建设完成后罗女士与家人一起一直在此生活。有一段时间罗女士家公寓附件频繁出现了不明身份的人员,甚至还对家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骚扰,之后罗女士才知道是由于房屋所在位置交通便利,商业潜在价值较大,有开发商看中了该片地块,现在打算为开发商征地。

  由于前期谈判给罗女士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于低下,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偿也为了自身、家人和房屋财产安全,罗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通过多次沟通,罗女士选择了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处理本案。

  突然有一天罗女士家人外出,自己被控制,一天之内房屋被摧毁殆尽,多年美好回忆化为废墟,万幸的是罗女士早已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两位律师悉心指导罗女士如何处理,如何取证,如何固定材料,并在极短时间内为罗女士准备好诉讼材料提起诉讼。

  由于罗女士公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导致案件的诉讼过程较为波折,但北京圣运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通过多次开庭解决问题,更是以充足证据使得法院能够认定是由该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进而通过判决确认了其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农村征地拆迁政策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农村征收拆迁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程序

农村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农村征地补偿 新政策

国家关于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棚户拆迁房屋怎样补偿,棚户征地拆迁怎么赔偿,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沟槽村拆迁补偿标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衡水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河北衡水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高铁拆迁补偿新标准,高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维西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够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提高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维西县拆迁补偿标准,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够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提高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阳泉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山西阳泉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楼层和济南楼房拆迁补偿,山东济南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赤峰楼房拆迁补偿,内蒙古赤峰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安丘楼房拆迁补偿,安丘高铁征地拆迁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河北省邢台楼房拆迁补偿,河北邢台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宿州市城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安徽宿州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大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黑龙江大庆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忻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忻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东省基础设施拆迁补偿办法,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征地拆迁员工补偿标准,企业被征地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2020拆迁楼房补偿标准,2020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襄阳双沟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河北邢台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河北邢台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拆迁,这一项补偿不能少,可得注意着点儿,,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3879
文章编辑:吴美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上一篇:房子拆迁款怎么补偿,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下一篇:北京圣运律师谈征地补偿还没协商好,卡里却多了十多万,是馅饼还是陷阱?,征地补偿款迟迟不发怎么办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