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19 发布:2024-09-26 01: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违建问题在征地拆迁领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迁的时候就不会给予补偿。很多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建”,但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并无问题,该房屋是合法建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它又属于违章建筑,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违章建筑。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
通俗的来讲就是多年前,在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时期,因住房需求问题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新建了其他房屋,就当时的法律而言,这并不构成“违建”。然而在各项法律逐步完善的今天,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再看之前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符合现行法律对于违建的认定标准,从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当然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有时间属性的,并不是相差几年就能看作是历史遗留问题,通常是说那些建造于20年前甚至更久的无证房屋而言。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就当时而言不存在问题的房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亦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这类房屋并不能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一刀切的认定,而是要结合当时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处理方面,各地都有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例: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或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需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应补偿房屋面积:
(一)1988年12月31日前(含1988年12月31日)建成的,按实测面积的100%确定房屋补偿面积。
(二)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含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情况、房屋建设使用情况及现状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农村住宅用地和规划政策部分房屋,按实测面积的95%确定应补偿房屋面积。对于不符合农村住宅用地和规划政策部分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
(三)对于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建设的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
按照上述规定:1988年12月31日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新建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和安置;1989年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新建,拆迁的时候需要结合人口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然后按照房屋实际面积95%进行补偿和安置;2007年7月1日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新建部分则不予补偿。
如果还有疑惑,可以看看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对于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建设的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时间对上了吧。
综上所述,法律途径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然而诉讼不是万能的,也不是谁起诉谁有理,真正违法的一方会被法律制裁。众多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那些并非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而是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下,任然不按规定进行修建的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律师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来源:头条-原创 拆迁中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建被强拆不适合走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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