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14:13 发布:2024-09-29 16: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此前,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均有所突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承担着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任务,需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
据悉,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在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修订草案》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草案明确保障农民合理宅基地需求,规范宅基地管理,强调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
《修订草案》还细化土地督察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动态巡查等机制,并加大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该《修订草案》的出台,对于后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等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此类土地的交易和管理,尤其是在土地交易的定价、收益分配等方面,预计会有较为清晰的制度设计。
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曾发布关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据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同时,自然资源部也就该草案的修改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说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写入了条例,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以及占用耕地补偿情况等(第十三条)。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自然资源部共收到800多条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耕地保护、宅基地改革、土地征收方面。
此后2020年6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包括为全面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同年9月14日,司法部召开《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当时,就土地征收审批是否应仅审查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问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建议,土地征收审批除了审查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外,还应当增加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这既是《土地管理法》的应有之义,又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
针对实践中,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的这一问题,赵健建议,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让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有效参与讨论。这样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又可以保障征地补偿标准更能让被征收人接受,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征地拆迁产生的社会矛盾。
征收房屋、土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内完成,这不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依规依法,遵时守约却成了一种奢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迟迟不按约定履行其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是住进安置房,面对这样的情况,多数被征收人是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坐立不安。
重庆的一位当事人于近日在平台上咨询律师,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已经快两年了,协议上约定的是在半年内支付补偿款,但是现在已经过去这么久了,仍然没有收到补偿款,三番五次的去询问,可他们一直推脱,叫回家等着,补偿款下来会第一时间支付,现在安置房也还没有着落,一家人还在租赁的房屋中生活。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其实有很多,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要一直焦急地等下去吗?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三点
一、千万不要什么事都不做
在征收方违约不按时支付补偿款,不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莫要一直等下去,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手里有拆迁协议原件的话,可以看一下协议里约定的期限是多少,若是已经过了约定的期限,那么可以先去相关部门询问,并对询问期间的谈话进行录音留证。
千万不要一味地在原地等待,也不要不管不问,不要觉得自己现在有住的地方,生活也还过得去就对此事放置一旁,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
二、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安置未落实,莫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并非只是说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了,而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相关款项必须要真正地足额到位、落实到位,这样不仅可以增加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地搬迁,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万万不可认为,都已经签订了协议,白纸黑字的都已经写在纸上了,他们也跑不了,早一天搬,晚一天搬都一样,没啥区别...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所以,在补偿款未足额到位,未真正地到自己银行账户之前,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也莫要搬离被征收房屋,也不要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征收方,避免征收方日后不履行协议,导致自己无处可去。
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征收方未如约履行协议,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职责,或是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那么我们才有可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就代理过多起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案子,比如邢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房子和拆迁补偿款。
邢先生等人是济南人,当地因规划需要,将邢先生等人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随后邢先生等人为配合征收方征迁工作,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义务。
邢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他们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同时也拿到了少分的房子,而北京圣运律师也收到了当事人赠送的暖心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租地行为,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时村民则就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土地。
实践中,如果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事情,没有结果,土地也仍然继承被占用着,没有退回,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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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常会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财经24小时|《土地管理法》配套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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