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20 发布:2024-10-08 10: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4月29日,湖州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出炉。根据意见:
该区域属市区中心城区一级地段。共有被征收人7户,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500㎡,另有未登记建筑约150㎡。
本次征收已落实资金700万元,住宅安置房屋6套。
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因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拟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
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请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2-2056671;
传真电话:0572-2052365;
电子邮箱:huzzsb@163.com;
邮寄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3号楼1楼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征收管理科;
现场办公地址:征收现场北侧石鸾巷施工项目部2楼。
特此公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保障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拟实施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系旧城区改造工程,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公共利益。
二、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湖政办发〔2013〕5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3〕57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湖建发〔2018〕84号)及《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标准》(湖建发〔2018〕126号)等有关规定。
三、房屋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湖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图(附件2)。该区域属市区中心城区一级地段。
经初步调查,以上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7户,房屋用途均为住宅,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500㎡,另有未登记建筑约150㎡。
五、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已落实资金700万元,住宅安置房屋(邵家墩花苑)6套。
六、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的依据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七、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经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补偿的方式。
产权调换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经被征收人选择,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的方式。
八、住宅房屋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及不可移动附属物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动等附属物的价值单独评估确定,并在评估报告中标明,房屋征收时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予以200元/㎡的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1.2万元的按1.2万元计发。
(三)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月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2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的,支付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对自行解决过渡的被征收人,逾期期间按相应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逾期期间按相应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予以补助。如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且协议生效的)12个月内,购买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或二手房屋的,新建商品房屋凭房管部门备案并承诺不予退房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二手房屋凭已过户至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再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
(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予以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
(六)安置房屋
(1)安置房屋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住宅安置房屋为高层房屋,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交付。
(3)住宅安置房屋所在小区和套型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由被征收人按照本项目选房规定自行选择确定(选房规定与安置房屋价值同时公布)。安置房屋的具体幢号、室号由被征收人按《摸签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同小区同套型的安置房屋范围内摸签确定。
(七)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按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予以奖励,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予以奖励;按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予以奖励,超过期限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八)国家直管公房和代管房屋的补偿
按照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征收过程中的住房保障
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6㎡,且被征收人取得湖州市区户籍满5周年(军人、随军家属、国内全日制在校学生户口中途迁出的可连续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6㎡的成套住宅房屋(由于套型设计、施工建造等原因造成大于56㎡的属正常面积差,下同)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结算:(1)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市区内唯一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到56㎡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结算,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结算。被征收人家庭持有民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者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56㎡套型,含自行车车库价格),被征收人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2)被征收人家庭虽在市区内另有房屋,但除被征收房屋外未享受过房改、住房征收(拆迁)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公房、批地建房等保障的,产权调换面积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到56㎡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重置价的150%结合层次、成新结算,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被征收人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申请以货币方式享受住房征收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正常结算单价(由评估得出或政府规定)平均值与重置价平均值之间差额的120%,结合该家庭享受的征收保障面积予以货币补助,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征收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优先配租。上述被征收人家庭享受征收保障面积计入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十)特殊生活困难家庭
对已通过审核确定的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与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帮困补助确认书”,街道办事处在该户按时移交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确定金额全额发放补助金。
九、未登记建筑
未登记建筑以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认定为合法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90%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空并移交的,按该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0%予以奖励。
十、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候选评估机构名录。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以50%以上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后的过半数的选定意见选定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当获得有效选票的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有效选票中以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当获得有效选票的评估机构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公布的候选评估机构中以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二)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接受咨询。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予以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复核评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司法途径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决定确定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就近地段。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具体起止日在征收决定下达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具体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十三、集体签约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已签约的被征收人方可享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整体项目签约比率达到80%的,奖励已签约的被征收人10000元/户;签约比率达到100%的,再奖励已签约的被征收人20000元/户。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市人民政府将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对已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6000元一次性补助,其他相关事项同时终止。
十五、说明
(一)本方案中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相关补偿、奖励和补助的金额时,所采用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室内装修等不可移动附属物的评估价值。
(二)就近地段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中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级别相差不超过一个级别的地段。
(三)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均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计户。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依法征收、阳光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结果(含装修)、补偿结果(包括补偿协议签订、安置房屋使用、补偿资金支付等情况)等相关信息将全部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现场办电子系统公开查询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十六、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房屋,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执行。
(二)各户水、电、气表等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7个工作日后各户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结清、注销手续。
(三)因房屋征收,当事人需对委托、继承等事宜进行公证的,在项目现场办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公布。集中办理期间,产生的相关公证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四)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也可以在安置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也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告知,联系电话:
征收现场办:0572-2969129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征收管理科:0572-2056671
(七)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知
个人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经公证的证明材料等。
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
十七、本方案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图
在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征收中,当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一般是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的,协议一签订,以后的征收工作中,如果征收方能按照将补偿款、安置房交付到被征收人手中,那基本上就与被征收人没多大关系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补偿安置未真正落实之前,广大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心理准备,该收集证据的时候还是要收集证据。
不过,说到签订补偿协议,很多细心的被征收人早在知道要拆迁时,便已经开始了解征地拆迁中常常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了,比如如何签订补偿协议才会对自己更有利益,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等。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有一些被征收人在拆迁方找上门来签订补偿协议时才知道自家也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怎么签订补偿协议才不会吃亏呢?
首先,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不管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是否有了解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或者是说已经拆迁了一次,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等文件
不管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必须要在被征收区域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如果征收方未主动把这些文件公开的话,那说明不仅征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同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楚征收目的是什么,补偿标准是什么,看看征收方有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征收方也没有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信息,就找上门让你签订补偿协议,尽快搬迁等,那么在不知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最好是不要签,也不要搬。
2、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是铁打的征收原则,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违背。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是先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然后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这其实是很不合法的。如果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先拆除了房屋,然后再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签订协议,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所以,如果征收方在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的情况下,上门找自己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大家最好是不要签订,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补偿标准是否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实践中,如果补偿低于上述两个原则,那么对于征收方拿来的拆迁协议同样也不要签,一旦签订,日后想要反悔,重新签订,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会变得难上加难。
4、补偿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完整,主体是否合法
在征收程序上,如果征收方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征收程序合法,那么接下来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地注意签订补偿协议环节。
(1)协议内容是否完整。一般一份合法的协议需要有被征收房屋具体的情况,被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的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过渡方式、具体的过渡费、支付补偿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具体的违约责任及条件等等。
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具体内容都以空格的形式代替,那说明一定存在猫腻,对于这样的空白协议以及协议内容都不明确,不完整的协议,大家一定不要签,否则会对自己极为不利。
(2)签约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按理说,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必须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倘若村委会代替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村委会替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在没有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那么前者肯定是不合法的,对于后者,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事后追认或是同意,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当然了,如果村委会有书面的委托书,或是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得到了被征收人的认可,那么原则上来说是,该补偿协议则是有效的。
总之呢,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上述几点,在补偿协议内容不完整,相关事项没有明确在协议里,签订主体又不合法时,一定不要签,避免自己在拆迁中吃大亏。
行政复议是当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我们老百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比如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以被征收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等,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或是补偿决定不合法,或是认为限期拆除决定或是补偿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是补偿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我们老百姓的权利,如果遇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便可以在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当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后,通常会遇到有的复议机关往往会作出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作任何答复的情形,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不合法,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作出不予处理,甚至超期没有答复时,我们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或是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理说,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这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但实践中,却常常有个别地方,以被征收人的申请不符合复议的范围等为由,通常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有的甚至是置之不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复议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则及时地向法院起诉。
被征收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呢?
无论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应当要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呢?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了,或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除此以外,如果对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也是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告诉大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是复议机关未作出任何的决定时,一定要向法院及时地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公布《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湘永路建湘大厦房屋征收的通告》,决定征收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建湘大楼房屋及建(构)筑物。李某霞在建湘大楼一楼自有一套私有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518号,建筑面积20㎡,用途为商业,与他人在建湘大楼三楼共有一套私有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018号,建筑面积618.36㎡,李某霞占五分之一123.672㎡,用途为商业,均在征收范围内。
2015年9月2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建湘大楼拆迁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协商产生评估机构的公告》,2015年9月15日张贴《关于投票抽签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大部分建湘大楼被征收户参加了抽签选定评估机构。2016年8月15日,永州金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对李某霞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价值时点为2015年8月17日。其中,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518号房屋,评估建筑面积38.04㎡,房地产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单价13640元/平方米,总计518866元。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018号房屋,评估建筑面积123.672㎡,房地产价值(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单价5845元/平方米,总计722863元。评估结果以《湘永路建湘大楼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一览表》的形式,张贴在拆迁范围内。
2018年3月25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书面委托永州市房产局对建湘大楼进行危房鉴定。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湘永西路改造征地拆迁指挥部的委托,对建湘大楼进行了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于2018年4月12日出具鉴定报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评定房屋现有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级,建议停止使用并进行拆除处理。2018年5月14日,永州市房产局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永房危[2018]05号《永州市危险房屋紧急避险通知书》。2018年7月2日,冷水滩区政府作出冷政函[2018]52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建湘大楼D级危房业主及租赁户实施紧急安全避险搬迁的通告》,以建湘大楼经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为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由,通告业主及租赁户10日内紧急搬迁撤离,对原D级危房所有权人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政策予以补偿。2018年8月3日上午,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对李某霞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强拆之前,李某霞腾空了房屋。
李某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强拆建湘大楼的行为违法;2.责令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公开书面道歉;3.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4720619元。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1.确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日对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518号房屋和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01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李某霞所有的123.672㎡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霞支付赔偿金1639349.8元;3.驳回李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霞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湘行终1991号行政判决,1.维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的第1项;2.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的第2项、第3项;3.责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4.驳回李某霞要求公开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二审宣判后,李某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冷水滩区政府在对包括李某霞房屋在内的建湘大楼启动征收程序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李某霞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在给予补偿后要求李某霞搬迁。如李某霞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搬迁,冷水滩区政府可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依法实施强制搬迁。此既体现依法行政要求,也能快速地完成公共利益建设。但本案征收项目自2015年启动后,虽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李某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从而造成征收拆迁工作的拖延。冷水滩区政府在对建湘大楼的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于2018年对建湘大楼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基于被强制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缺乏合法性,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的条件尚不具备等原因,要求按照有利于保障李某霞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作出赔偿时案涉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赔偿金额,进而判令冷水滩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
一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2018年10月31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991号行政判决(2019年4月22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行政裁定(2020年4月7日)
(行政庭)
来源:行政法实务
危房在我们大家的印象中可能就是已经无法居住,房屋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且对于这样的房屋就必须要拆除重建。但其实,危房它是有四个等级的,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A级指的就是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指的是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虽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并影响主体结构,可以继续使用。C级指的是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部分结构出现险情,构成部分危房。D级指的是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房屋整体结构出现了很大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一般而言,虽然危房等级有四个,但其实真正构成危房的,只有后面两个等级,也就是说,当房屋出现了C和D中的情况时,那么可以申请危房鉴定,从而拆除重建。
一般情况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居住权人)。但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让其能尽快搬迁,便会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鉴定成危房,从而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以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房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达到征收的目的,有的甚至是以拆除违法建筑等理由,将被征收房屋墙体撞个大洞,然后再鉴定成危房,然后再强制拆除,这样自导自演的戏码在征地拆迁中有不少。
【案情介绍】
何某某是浙江省某市某村人,其在该村有一套合法住宅。后来因当地规划需要,其的房屋被征收。可是在征收过程中,何某某认为补偿非常的不合理,如果按照此补偿标准对自己补偿的话,那自己以后的生活肯定还不如现在,所以其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让何某某意想不到的是,因自己未签订协议,所以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趁自己不在家时,将自己家好端端的房屋撞出了一个大洞,导致房屋整体结构不稳。虽然在被撞以后,何某某对此进行了修缮,可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其仍然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且几天后,相关部门竟然带人以何某某房屋是危房为由,且依据该决定强制拆除了其的房屋。
【诉讼过程】
在征地拆迁之前,何某某一家在此生活的非常惬意,非常的平静,但是自遇上拆迁以后,其的生活打破了原本的平静,虽然其也并不反感被征收,而且其也知道,征地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对自己也并没有什么坏处,所以刚开始,何某某是本着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心态来对待拆迁的。
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让其根本没有想到的事情,不仅房屋被撞个洞鉴定成危房以外,而且还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房屋竟然还被强制拆除了,导致自己一家人的生活彻底被打乱,可是其不甘就被这样被相关部门“宰割”,所以,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何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走了投诉的这条道路。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电话投诉,还是书面上的投诉,还是网络上的投诉,能真正得到结果的却是寥寥无几,何某某也是,其要经过投诉之后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结果。因此,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何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经过网上查询以后,何某某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北京圣运律师简单的电话沟通后,约定了面对面沟通的时间,并在见面后又详细地将自己遇到的问题与北京圣运律师又沟通了一番。针对何某某遇到的问题,北京圣运律师很耐心、细心的就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该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维权方案。听到维权方案后,何某某很认同北京圣运律师制定的维权方案,于是便当即与北京圣运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圣运律师接受何某某的委托后,又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并根据何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口述,北京圣运律师初确认了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于是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何某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在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支持了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律师说法】
征收中,其实这样的情况非常的,相关部门经常为了尽快达到征收目的,从而采取以拆危促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可是无论是危房的鉴定,还是违建的认定,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并不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危房鉴定报告、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后就能马上拆除的,而是需要等到救济期限届满以后,倘若被征收人未针对相关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继续下一步程序。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且也没有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等其他相关权利,便直接依据限期拆除决定,或是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积极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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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新!700万+6套安置房,湖州石鸾巷地块征收补偿意见稿出炉,,石湖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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