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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最新政策来了,农村宅基地未盖房屋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最新政策来了,农村宅基地未盖房屋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5-05-07 19:11  发布:2024-10-08 13: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最新政策来了,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只有农民能享受到宅基地。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很多农村宅基地都面临着拆迁,国家会对宅基地上的农民进行补偿,下面为大家介绍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最新政策来了,农村宅基地未盖房屋如何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最新政策来了,农村宅基地未盖房屋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只有农民能享受到宅基地。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很多农村宅基地都面临着拆迁,国家会对宅基地上的农民进行补偿,下面为大家介绍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八不准,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老房子拆了宅基地归谁 ,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八不准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这是农民的权利。然而,国家将会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宅基地政策成了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介绍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都要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

  农村的发展少不了要征地拆迁,征地拆迁的内容不同,相应的获得的补偿的标准也是有差别的。很多时候征地的农村宅基地没有盖房,那么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宅基地没盖房能赔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国家所有,而是村集体所有。所以,这地不是国家的,而是村集体的。国家征用村集体的土地,如果你的宅基地己审批,一般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给你的。

  但是,如果没有建房,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村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给村里。

  另外,国家工程征地应加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但是如果是村里修路,可以不予补偿,但是村里得给你另安排宅基地。

  三、老房子拆了宅基地归谁

  农村的房屋分为房子和宅基地,两者密不可分。随着现在征收拆迁工作逐渐步入农村,很多农村老家的房子也面临着拆迁,这个时候不少人就会有疑问,老房子拆了宅基地归谁?

  1、农村房屋征地拆迁

  现在农村正在快速发展,经常会遇到拆迁的情况,当遇到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时候,土地被征收之后,宅基地将不属于农民,也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违建、闲置房屋清理

  国家早就提出了要开展农村房屋清理整治工作,主要是清理农村违规违建房屋和倒塌房屋,这一类的房屋将会进行拆除处理,而在房屋拆除之后,其宅基地也将会被村集体收回。

  3、农民拆除翻建房屋

  现在很多农民会把老房子进行重新翻建新房,这一类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而继续由农民朋友使用,但是农民在拆除老房子进行翻建之前,一定要先去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才可进行重新翻建房屋,如果私自翻建,是会被村集体组织收回的。

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证件不齐全,有没有拆迁补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还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都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是证件不齐全这样的房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无证房屋几乎是哪哪都有。

  但是,无证房屋和三证齐全的房屋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尤其是遇上拆迁时,拆迁补偿可不是差一点半点的。

  对于房屋相关证件都齐全地被征收人来说,那大可不必担心房屋遇上拆迁会不予补偿这样的事情,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是合法建筑,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等相关的证照,那么拿到拆迁补偿是板上钉钉的事。而且,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上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可对于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建的房屋,一旦遇上拆迁,那房屋有没有补偿,如何补偿,被征收人能不能拿到补偿这就得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而且对于无证房屋,通常也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拆除。

  不过,在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有没有补偿、要不要拆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能单纯地以有证无证来判断房屋是否是合法还是违法,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正式拆迁之前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没有经过调查,或是在征收决定已经做出,但是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事宜没有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建”,且不予补偿,甚至是拆除,那是不合理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滕征预公告〔2023〕15号

  滕征预公告〔2023〕15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京沪高铁(滕州段)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柴胡店镇:龙山头村委会;

  东郭镇:大绪庄村委会,东赵坡村委会,后明村委会,黄金坡村委会,黄园村委会,前明村委会,前坞沟村委会,西明村委会,西坞沟村委会,小堂门村委会;

  东沙河街道:朝阳村委会,陈岗村委会,二养德村委会,耿楼村委会,韩楼村委会,江楼村委会,马河口村委会,磨坑村委会,千年庄村委会,前梁村委会,向阳山村委会,小宫山村委会;

  官桥镇:东洪林村委会,望河村委会,西王宫村委会,中洪林村委会;

  龙阳镇:谷堆石村委会,何岭村委会,黄岭村委会,焦庄村委会,彭河村委会,邱石村委会,西南岭村委会,徐岭村委会,张山口村委会,朱庄二村委会,朱庄三村委会;

  木石镇:白塔村委会,独后村委会,后连水村委会,化石沟村委会,南涝坡村委会;

  羊庄镇:大峪庙村委会,王杭村委会,羊北村委会,羊南村委会。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拟用于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铁路用地。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柴胡店镇人民政府、东郭镇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官桥镇人民政府、龙阳镇人民政府、木石镇人民政府、羊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10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6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12.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四、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及政策解读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接收单位可由各区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指定。

  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权属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条 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 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同时函告或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应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会同执法机关同步制定处置方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二)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执法机关、财政部门、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三)接收单位在接收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仍拒不腾退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

  (四)移交工作完成后,接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质量安全和地质灾害检测、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同时做好处置全过程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七条 对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区政府确定具体完善手续方式后,报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定,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

  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实施拆除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章 完善手续方式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要求;

  (四)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

  (六)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质灾害安全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接收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2.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公司)经授权后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相关工作。

  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后,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

  交易完成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占地手续的,全资公司同买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同买受人签订房屋所有权书面合同,全资公司、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缴纳土地收益增值调节金的,由全资公司按照政府标准及时缴纳。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自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内完成相关处置工作。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关处置工作的,区政府可以向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除没收建筑物。

  第四章 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是指本办法颁行之前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但未完成处置的没收建筑物。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颁行之日起,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处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

  第十五条 违法当事人占有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由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

  违法当事人存在不当得利的,接收单位应要求其返还不当利得并按照权属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根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法当事人利用没收建筑物产生的不当得利数额。

  不当得利数额,依据违法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转让合同等确定。不当得利无法确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种类、方式及期限,并附处置费用证明和清单,一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没收建筑物处置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执法机关负责没收建筑物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法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有关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情况,区政府公开处置方式、公开处置程序、公开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财政、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没收建筑物的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解释。各区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5年。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的《城乡规划条例》,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根据《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之规定,经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24日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出台《处置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规自领域专项巡视整改中发现,没收的建筑物移交属地政府处置后缺乏监管,长期由违法当事人继续使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可以说,如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已成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

  《处置办法》的制定填补了长期以来北京市范围内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政策空白,有利于推动解决规自领域巡视整改反映的没收建筑物“空转”问题。

  二、制定《处置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处置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三、《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处置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内容,分为总则、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完善手续方式、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全文共约3200字。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处置办法》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没收建筑物的定义,并明确了从严处置的原则,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接收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细化了没收建筑物的移交程序,明确了政府作出拆除和保留完善手续的处置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完善手续方式,对完善手续的正面清单和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完善手续的时限。

  第四章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对历史遗留的没收建筑物的处置主体和返还不当得利的内容及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介绍《处置办法》的法律责任、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六章附则,本着程序公正原则,对接收单位予以解释,并明确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处置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处置办法》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确立从严处置的原则。区政府对无法保留完善手续的没收建筑物可责成乡镇(街道)作拆除处理。二是建立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市区两级部门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对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初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负责采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方式,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三是严格处置程序。对没收建筑物移交、确定处置方式和手续完善环节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明确接收单位应当实际控制接收的没收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退的,由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四是明确完善手续的方式。首次建立正面清单,明确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没收建筑物完善手续的处置方式,明确区政府对超出时限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没收建筑物,由乡镇(街道)进行拆除。五是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首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解决了违法当事人非法获利的难题。六是严格处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对历史遗留的没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退违法建筑物,存在不当得利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追索,满足社会公平。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集体土地应该怎么征收?这7条原则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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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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