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0:06 发布:2024-10-09 13: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然而实践过程中,一户多宅的情形却非常的常见,不过有的是不合法的,有的则是合法的,对于合法的即使遇上了拆迁也能获得补偿安置。一般情况下,因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形成一户多宅的,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那么,如何判断“一户多宅”是否符合当地安置政策的规定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来大家浅析一下
王女士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有房屋。后来房屋因当地相关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王女士的房屋。随后,王女士以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相关部门赔偿王女士被拆房屋及围墙损失xx万元。
相关部门不服该判决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评估报告中“价值类型一”采用比较法方式进行估价,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该价值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估价结果不客观、不真实,二审法院依据该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明显错误。另外,王女士涉案房屋的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所以,王女士无权取得涉案房屋所占国有划拨土地的价值,其损失的仅仅只是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值和围墙价值。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中载明,根据豫农办批复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xx村批准“农转非”之日起,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其土地收归国有以后,在国家基建占用之前,仍归原单位使用。在国家基建占用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王女士被拆除的涉案房屋系王女士在2011年建成,该宅基地登记在xx居委会xx组的宅基地底册,并且该居委会亦认可自2004年后未再颁发过宅基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相关部门以王女士涉案房屋的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提出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房屋赔偿方式与数额的问题。王女士拥有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处宅基地,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后,王女士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户多宅”只能享有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有多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获得安置。可是本案中,王女士的另一处房产是在xx村民组划拨用于商业用房建设的国有土地上修建,该房屋不在本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因此,王女士不符合“一户多宅”的情形。所以,相关部门提出王女士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赔偿数额,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变化是通过“农转非”过程中,原集体土地全部收回国有的方式实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并未给予补偿,据此二审法院按照“房地合一价值”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有许多,比如上面我们所说到的继承、赠与等方式,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拆迁时都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实践过程中,若大家遇上相关部门以“一户多宅”为由不予补偿,那么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很有可能是他们为降低征收成本而采取的一种套路,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师的分析、讲解,审查自己的一户多宅是否合法,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征收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在当初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因各种原因并没有实质性地对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而是几年后,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再次征收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相信这种情况,许多被征地农民都遇到过,但问题是,如果相关部门对原来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再次征收的话,那么应当要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还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是否合理呢?
近日,河南的一位朋友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他自述说,他们家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被征收了,但是迟迟没有补偿安置,以为不征收了,直到前几天在村口看到了拆迁公告,但是补偿标准仍然是按几年前的来进行的,他还说,现在城市发展这么快,物价也是只增不减,如果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自己恐怕会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
征地拆迁关系到老百姓的生计问题,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应当要依法进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因此,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再次征收时,如果该地块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的话,补偿应当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根据(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另外,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那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若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那么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时,就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就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当初未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时隔几年后再次征收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还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首先对集体土地单独进行征收为国有,没有对上面的房屋进行征收
2、相关部门怠于履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3、若干年后,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按照最高院判例,一般不得低于两年时间。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虽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在征收过程中不能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只要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就需要参照590号令中的规定进行,否则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
强制拆除房屋和占用土地在征地拆迁中很是常见,而且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情况下,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向律师反映说,看到征收方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后,自己觉得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补偿无法保障其一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本以为这样征收方会提高补偿,但是没想到的是,时隔几日,征收方就组织人马将房屋给强制拆除了,屋里东西都没有来得及搬出来,全被毁了,而且,所征收的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也全部被清除,对此,这位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征收方强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必定会让被征收人损失惨重,且也是避不可免的,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会出此下策,达到征收目的,所以作为被征收人能做的就是避免强拆强征行为的发生。那么被征收人怎么做才能避免土地房屋被强制清除地表或拆除呢?
一、注意观察征收方的行动
在征收方强制拆除或清除地表之前并不是不动声色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上对征收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征收方要想不担责,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对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作出补偿决定等文件,保障当事人相关的权益,不过,在实践中,有个别的却并不会依法实施征收,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言语上给被征收人施压,比如再不签字,补偿就更低了或者是三天之内不签字,将组织人员强拆。
事实上,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时就已经要提高警惕了,千万别不相信征收方不会擅自强拆或强征,实践中,总有一些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不敢把自己的房屋怎么样,所以对征收方的一些行为是不管不顾,可最终导致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懂得察言观色,一旦听到或收到对自己不利的话、文件,那么就必须要采取措施。
二、对收到的文件引起重视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但是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对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这些文件一般情况下都会给自己权益造成影响,如果被征收人对收到的文件不管,认为它不重要,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土地被强行占用。
事实上,法律法规上规定被征收人是有权就这些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也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后,如果对文件不服,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在补偿不合理或是收到文件后应当要立马咨询专业律师,个人觉得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是很有必要的,律师可以给大家比较中肯的建议,当然了在必要的时候还是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避免强拆的发生。
●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文件,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124号文件,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通州楼房拆迁怎么补偿,北京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面积,北京通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通州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动迁,北京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私产楼房拆迁如何补偿,私产房拆迁如何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大兴区楼房拆迁补偿,大兴区鹅房村拆迁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通州拆迁楼房补偿标准,北京市通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里楼房拆迁怎么补偿,2023年北京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曝光: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办法,北京市自建房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最新版):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2020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北京市房屋拆迁费和安置费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北辛安拆迁补偿办法,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市政府2000年拆迁补偿办法,2009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市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北京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北京拆迁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市拆迁树木补偿办法,北京征地拆迁树木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市楼房拆迁安置补偿,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注意,这样的“一户多宅”符合安置政策的规定,千万别被忽悠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