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09 17: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可能很多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在不顾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顾及法律法规的存在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而且这在现实中也非常的常见,只不过这种强拆行为是违法的,我们昨天就有说过,只要是没有经过法院的允许,没有获得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强拆行为即违法。
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他们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要想获得胜诉,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有足够强有力的证据,这样一来胜诉那就只是时间问题了。因此,作为被征收人无论是遇上了强拆还是刚开始拆迁,就应当要做好收集相关证据的准备,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袭击。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呢?
首先,保存好各种证件的原件
在听到要拆迁时,被征收人不能干坐着,需要行动起来,比如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等原件保存好,如果征收方向你索取这些证照,最好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给他们,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的身边,以免征收方突然强拆,导致这些证件丢失,最后,因手里没有这些证件原件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其次,对房屋里外进行拍照
另外,对被征收房屋里里外外也要进行拍照、录像,最好将房屋的每个角落都通过拍照或是录像的方式保存下来(包括屋内的物品、家具等),而且所拍摄的画面一定要清晰,录像也要找好角度。
需要注意的是,视频录好之后千万不要进行修剪,最好是原视频,否则会对维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者,双方在谈判时最好录音
一般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通常都会与被征收人沟通补偿事宜,而且还会交谈好几次,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提前打开录音软件,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如果自己手机没有录音软件,可以让自己的家人帮助自己,一般拆迁这么大的事情,肯定不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自己处理的。
最后,就是强拆后的录像、拍照
房屋被违法拆除时,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是自己的家人在强拆现场,且没有被相关人员控制,那么此时一定要拿出手机对强拆行为进行拍照或是录像,录像时最好把指导强拆的人员录进去,以好确认强拆主体是谁。
同时,还需要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在报警时最好简单明了地讲清楚所发生的事情以及发生的地点,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如果相关部门不出警,或是有怠慢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千万不要认为警察跟征收方穿一条裤子就不想报警或是不报警,无论如何只要遇到违法拆迁,被征收人若想尽快解决拆迁纠纷,那么都需要及时地报警,至于原因我们之前其实说过很多次,我们报警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警察来阻止强拆的发生,而是为了让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取证,以求能够为我们找到强制拆除主体,从而为起诉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北京圣运律师此前就办理过众多这样的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就是因补偿事宜长期未商谈一致,征收方便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当时该当事人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当地派出所却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事后当事人维权时,他们只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且并未盖章。
后在北京圣运拆迁律师的建议下,当事人要求其就本次报警给予一个书面结论,故其才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和《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回复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面对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不作为,北京圣运律师向上级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最终,凭借北京圣运律师的办案经验,复议机关上级公安局作出决定撤销了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再次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不仅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还需要及时地打110报警,千万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维权成功的途径,避免以后让自己有所后悔。
【裁判要旨】
1.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征收,可采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形式,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不能免除县级政府应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根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规定,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2.县级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县级政府具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征收行为系行政法律行为,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县级政府是否启动征收程序或基于何种原因未启动征收程序,均不影响强拆行为主体的认定,亦不能免除县级政府对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3.非行政机关无权强拆
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房屋拆除应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方式,由主管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任何组织在没有行政权力的支配下,不能单独实施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的拆除行为。
4.棚改中强拆主体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授权其他组织可以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的规定。作为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民事主体实际实施拆迁行为的公司无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亦不能承担行政责任。故,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行终49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生,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玉山,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因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行初108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秀、赵志军,被上诉人金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才亮、李仁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8月,金玉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8号北7门6层76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拆除。金玉山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海淀区政府针对涉案房屋所实施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8号北7门6层76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金玉山。
2015年7月30日,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作出《通知》,该通知中显示“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地铁十六号线工程苏州街站、苏州桥站、国家图书馆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复函,受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区政府的委托,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地铁16号线海淀区段地铁苏州街站:海淀南路15号楼2单元;海淀区倒座庙7号楼1-7单元的拆迁工作。”
2017年7月4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国土海淀分局)向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京国土海函[2017]175号《关于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改项目征求国土意见的复函》中称,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改项目符合海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已纳入北京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取得了海淀区政府授权前期工作主体的批复和规划部门的意见(海规字[2017]26号)。
2017年11月,国土海淀分局制订发布《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京土棚改招(海)[2017]001号(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及六个附件。经海淀区政府批准,国土海淀分局委托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涉案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工作。其中第一部分“投标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按照海淀区政府批准的《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方案》,国土海淀分局编制了招标文件,并组织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第二条规定,本次项目的招标人为国土海淀分局。第五章“中标人工作范围”第二十六条第4项规定,本项目部分用地处于地铁16号线苏州街站规划范围内。为加快地铁建设工作进度、统筹拆迁安置政策,中标人需委托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市快轨公司),按照地铁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相关程序实施本项目房屋拆迁。
2017年11月24日,海淀区政府向原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作出海政函[2017]27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工作的函》,函中称,涉案项目是该区重点项目,被列入北京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计划。海淀区政府为推动地铁顺利建设,结合该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拟创新工作方法,按照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方式推进该项目实施。
2017年12月29日,国土海淀分局向北京城投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告知城投公司确定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中标人。
海淀区政府认可涉案房屋于2019年8月被海融达公司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如何认定,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其中事实根据包括能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本案中,金玉山在起诉时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强拆现场的照片,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金玉山享有合法权益的合法建筑,且涉案房屋所属的单元楼门于2019年7月8日被电气焊封的事实。根据金玉山提交的证据材料《通知》可知,涉案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海淀区政府在庭审中亦认可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8月被海融达公司拆除的事实。因此,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
二、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性质的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房屋拆除应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方式,由主管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任何组织在没有行政权力的支配下,不能单独实施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的拆除行为。
本案中,涉案项目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北京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计划,该项目已取得海淀区政府授权前期工作主体的批复和规划部门的意见。国土海淀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投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实施主体,城投公司业已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发、建设及房源使用分配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本案涉案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海淀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系由海融达公司实施,而海淀区政府未就涉案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未有任何一方主体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海融达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而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三、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予以授权,才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授权其他组织可以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因此,本案中,作为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民事主体的海融达公司无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亦不能承担行政责任。海融达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本案中,海淀区政府作出了涉案项目授权前期工作主体的批复,批准国土海淀分局进行前期工作及招标工作,因此海融达公司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归属于行政委托人的行为,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应由委托人海淀区政府承担。同时,根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海淀区政府应当对海融达公司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本案拆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金玉山未与海融达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由海融达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亦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在此情况下,海淀区政府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应确认违法。故对金玉山要求确认海淀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海淀区政府强制拆除金玉山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金玉山请求确认海淀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海淀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海淀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城投公司从未按照规定向上诉人申请针对涉案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上诉人未作征收决定不存在违法之处。并且,上诉人未作征收决定与认定海融达公司的拆除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毫无关联;第二,一审判决关于强拆行为主体的认定错误。上诉人对涉案项目前期工作主体的确定、批准国土分局进行招标等工作不属于委托行为;上诉人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承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金玉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开庭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履行了合法程序的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不再赘述。对于被诉强拆行为的性质及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本院意见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参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的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意见第五条“支持政策”第(四)“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中专门规定了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此外,针对采取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京国土储[2014]289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89号文)同时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从上述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征收,可采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形式,前述规定亦明确,区、县政府是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参考289号文确定的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不能免除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
本案中,涉案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海淀区政府系该棚改项目的责任主体,亦是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在案《通知》等证据亦证明海融达公司系受海淀区政府及北京城市快轨公司委托负责承担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在内的拆迁工作。涉案房屋属于前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系国有土地上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房屋,在相关主体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即被海融达公司强制拆除,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被诉强拆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海淀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海淀区政府关于城投公司从未按照规定向其申请针对涉案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其未作征收决定不存在违法之处的主张,本院认为,区县人民政府具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征收行为系行政法律行为,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区县政府是否启动征收程序或基于何种原因未启动征收程序,均不影响被诉强拆行为主体的认定,亦不能免除区县政府对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故海淀区政府以此主张强拆行为性质错误、主体认定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淀区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哈胜男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屈小平
书 记 员 张 曼
书 记 员 康博伦
来源:行政法实务
我们不止一次说过,房屋征收事关老百姓利益,所以,房屋评估对我们被征收人来说就是关注的焦点,因为我们最终看到的征收补偿都是由评估机构评估而定的。因此呢,大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尤其是在评估阶段,每一个环节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开始评估都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那么,评估机构要如何选定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评估机构的选定往往是由征收方擅自选定的,也就是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也没有进行协商,征收方直接从报名参与评估的评估机构中直接决定了,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并且这样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其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评估机构是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或是评估机构是直接由征收方选定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多一个心眼,及时地提出自己的质疑,如果评估机构已经做出评估报告,且自己也已经收到评估报告,那么,对于收到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要进行审查。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占用老百姓承包地必须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包括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将具体的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另外,《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还明确规定,禁止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不得未经过被征地农民同意,就以任何方式方法强迫农民交出地土地,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占用土地。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却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相关部门在未经批准,未经过被征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占用了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并在上面开始搞建设。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且也不光只有个别老百姓反映这样的问题,作为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经常能接到违法占用土地方面的咨询,接到这样的咨询,北京圣运律师则会毫无保留,且非常耐心地告诉当事人应对措施,并鼓励其不要害怕,不要退缩,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因其他原因需要占用土地,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的行为时要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朴某某是吉林省人,其是当地的某村庄村民。一直以来,朴某某与其家人一直幸福快乐的生活在一起,虽然他们的生活过得也并不富裕,但是也还算过得去,而且朴某某一家人的心态也都特别好,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只要不饿着,身体健健康康的,家庭能幸福美满就够了,其他的都是身外之物”。
但是自2017年开始,其与家人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家人宁静的生活也被彻底打乱。原来,从2017年开始,其的承包地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且其所在村庄路口也放置了施工的牌子。可是相关部门在破坏占用朴某某与其他村民土地之前,并没有与朴某某等村民进行商量,也没有经过朴某某等人的同意。面对相关部门这种直接占地的行为,朴某某等人是怎么也没有想明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违法占用土地,但他们现在怎能明目张胆的就占用了。
怎么也想不通的朴某某便决定咨询专业律师,经过网上一番查找,朴某某联系到了北京的北京圣运律所,在与北京圣运律师的律师取得联系后,其大概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但由于电话中说不清楚,其便决定前往北京与北京圣运律师当面就问题进行沟通一番。几日后,其带着相关材料不远万里来到了北京,在经过与北京圣运律师长谈之后,朴某某对此次征收有了一个较为详细的了解与认识,并且在此过程中,北京圣运律师还明确告诉朴某某,此次征收项目中肯定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其建议朴某某能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朴某某是一位维权意识较高的老百姓,其深知此次征地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问题来解决,所以,最终,朴某某在经过一番对比以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来代理此次案件,希望北京圣运律师能尽快帮助到自己。
【维权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朴某某所在地进行走访和调查,通过走访和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又收集到了一些现场证据及材料,但由于现有的证据还远远不能帮助到朴某某,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朴某某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涉及朴某某切身利益的所有相关批文材料。几日后,相关部门依法公开了朴某某所申请的材料。通过这些文件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发现,此次土地征收中存在着很严重的违法占地行为,此次征地并没有获得批准文件,所以,很明显是未批先占行为。
在得知此次征地是未批先占后,北京圣运律师便指导朴某某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查处,要求他们针对该地块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几日后,朴某某收到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告知朴某某,此征收项目中确实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且该情况说明还说,已经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后,北京圣运律师发现该《情况说明》中并没有对具体的处罚内容予以告知,而且该项目也并没有因为违法占地被查处而停止施工,反而是继续扩大耕地的破坏面积,进行违法建设。
面对这一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又针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但是在相关网站中并没有查询到该公司的处罚内容。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在此次查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朴某某向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朴某某的申请重新进行查处,并且将查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给朴某某。
【案件结果】
经过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的审理,最终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七日内,将相关的案件信息按照规定,在相关的网站上公示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朴某某查询途径及方式。
杨先生是清镇市人,其在当地有房屋一处。2018年11月,因当地xx建设项目需要,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后来补偿非常的不合理,遂杨先生没有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就在协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杨先生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
后有关部门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一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房屋。2019年4月,有关部门对杨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样责令杨先生一日内拆除上述房屋,并明确规定过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日,有关部门又对杨先生作出行政执法催告,催告其自行拆除房屋,并同时向杨先生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
该强制执行决定书中认定杨先生房屋是违法建筑,该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并且,该决定书中还认定,杨先生违反了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遂决定对杨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杨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随即前往了杨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和调查,并且在回京后指导杨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北京圣运律师指导杨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2019年5月,相关部门以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为由,申请延审理时限。同年7月,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已被确认违法,所以其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亦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以涉案建筑已经被拆除,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决定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确认有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因不服该复议决定,因此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有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那么,在已经被确认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圣运律师是如何应对的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作出如下判断:
1、行政执法局不具有对房屋查处的职权
就本案而言,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杨先生建房所占用土地系集体土地且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因此,杨先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行为是否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应由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有关部门不具有对杨先生建房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所以,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超越了职权。
2、程序不合法
除此之外,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但是本案中,有关部门的拆除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如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有关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也要看有关部门是不是有权查处,若无权查处,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同样也是不合法的,此时,当事人要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房子拆迁前要做信息采集吗
●对拆迁的房屋要调查核实吗
●拆迁前房屋调查
●拆迁前的步骤
●拆迁资料怎么整理
●房屋拆迁前要做什么准备
●房屋拆迁征收流程
●房子拆迁之前政府做哪些准备
●拆迁证据保全的方法
●拆迁前流程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房屋拆迁前、后应如何正确地收集有关证据?,,拆迁前房屋调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北京拆迁律师谈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报告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