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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门前台阶被违法拆除,法院责令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门口的台阶算违建吗

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门前台阶被违法拆除,法院责令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门口的台阶算违建吗

更新时间:2025-05-07 19:21  发布:2024-10-10 15: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门前台阶被违法拆除,法院责令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其它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禁止

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门前台阶被违法拆除,法院责令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门口的台阶算违建吗

一、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门前台阶被违法拆除,法院责令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门口的台阶算违建吗

  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其它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可是在具体实施中,却常有征收方踩着法律的红线,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试图让被征收人搬迁,有的则会让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直接在半夜或是趁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拆,或是将被征收房屋周边的道路挖断,以达到征收的目的。

  但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合法房屋需要被强制拆除的,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如果未经过法院的准许,那么强制拆除行为或是强制破坏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怯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一处房屋, 后来该房屋被依法征收,可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有不明身份人员将其房屋门前的台阶给强行拆除。后来,怯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并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怯先生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怯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走访、调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相关征地拆迁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初步判定,拆除怯房屋门前台阶的系街道办事处,遂指导怯先生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其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破坏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

  在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违法后,怯先生于2020年8月又向街道办事处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是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该赔偿申请书后,一直未对怯先生作出赔偿决定。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怯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街道办事处将怯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赔偿因强拆给怯先生造成的损失233000元。

  针对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1日强制拆除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的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所以怯先生要求街道办事处将其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街道办事处称,怯先生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合法建筑,但是因其没有提供怯先生房屋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所以街道办事处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天内将怯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恢复成原状。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房屋征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不论是因为什么项目,相关部门都应当要依法征收,否则征收行为即违法。另外,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或是遭到征收方的威胁,那么一定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房屋强拆前台的照片、录像等,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补偿协议的签订方为被征收权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权属分明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争议的现实问题,那么此时涉及到房屋被征收问题,该笔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争议人又该如何维权呢?请看北京圣运征地拆迁律师是如何解析的。

  2015年12月6日,征收局与张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房屋征收局)征收乙方(张三)位于某盐场一间房屋及附属物,总建筑面积90.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60.58平方米。乙方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随后,征收局将补偿费用给予张三,同时张三保证上述补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其所有,无任何争议。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没有设置抵押或者其他担保行为,否则,按相应的法律规定执行。

  随后,案外人李四以某征收局为被告,将张三列为第三人主张自身权益,李四在该案中诉称,其是某区盐场居民,拥有盐场处一房屋。2013年,某区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征收,在其与政府征收部门人员多次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未取得一致的情况下,2016年1月27日,其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经被拆除。经询问得知,某区房屋征收局以张三作为征收对象,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将房屋拆除。

  李四认为,某区房屋征收局征收其房屋,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于是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房屋征收局认定被征收范围所有权人错误,撤销某区房屋征收局与张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判令某区房屋征收局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经过调查,某区房屋征收局明知李四与张三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及某盐场的水电费缴费记录,即认定李四已将涉案房屋卖于张三,将张三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针对本案李四的主张是否可以的得到法院支持,以及征收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该案中,某区房屋征收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时,该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某区房屋征收局在明知李四与张三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及某盐场的水电费缴费记录,即认定李四已将涉案房屋卖于张三,将张三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属不当。故某区房屋征收局以张三作为被征收人,并据此于2015年12月6日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李四要求撤销某区房屋征收局与张三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其要求判令某区房屋征收局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给李四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李四认为自己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那么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权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在此郑重提醒: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的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收益,法律从来都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作为老百姓当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棚户区改造中,这些看似不重要的权利,实则影响着你的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棚户区改造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历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大力推动的情况下,几乎占据了征地拆迁的征收项目的一半以上。同样以棚户区改造为首的还有城中村改造项目,这两无疑是出场频率最高的。

  棚户区改造成了“香饽饽”,但也使得棚改“变了味”。近年来,随处可见的征收项目,几乎都是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走棚改审批的绿色通道,将一些原本年代不长、配套设施相对完整整齐的区域纳入到棚改的范围内,然后进行商业开发。不仅如此,还以棚改名义随意降低被征收人拆迁补偿、剥夺被征收人仅有的相关权利等。促使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属于棚改范围的区域

  棚户区是指那些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以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比较脏、乱、差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房、旧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国家之所以推出这项项目,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生存居住环境,在拆迁之后希望棚户区的百姓得到安居,可是现实却大相径庭。因此,被征收人在“变了味”的棚改过程中要注意使用自己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土地被征收的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所谓公平合理的补偿,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生活中的一个概念,也就是不能因拆迁而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居住条件,同时,也要尽量的避免因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法律中所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对于因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只有这样的才算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棚户区改造时,一定要了解补偿项目,在补偿不合理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知情权

  房屋征收部门无论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是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都应当要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只有被征收人了解了征收政策以及征收文件,相关部门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相关文件,将上述所说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公告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达到和谐征收的目的。

  三、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但在补偿安置方案制出来之后,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听证,然后及时的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如果在这期间,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并没有履行论证、听证义务且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四、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决定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其补偿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权置换,一种是货币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能原地安置的,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对于不同地段房屋的价值,应补足、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要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

  五、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要走的一个程序,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而定,选出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法律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对评估结果不满时的复核权和申请鉴定权

  在评估开始时,房地产评估机构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以及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还存有异议,可以向本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实践中,征收方单方面决定评估机构的情况常常存在,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七、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由于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所以违法行为是屡见不鲜。因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监督的权利。当被征收人在棚改中在遇到违法征收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是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说征收方采取暴力拆迁,暴力逼迁比如断水、断电、封路给生活造成不便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棚户区改造本来是一项民心工程,可是由于涉及的利益较大程序比较的繁琐,征收方常常是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走,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如果棚改户在此过程中遇到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时,可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然后化被动为主动,争取合理的补偿。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在这里,一定要看到最后!

五、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签订空白协议会有哪些危害?

  老百姓房屋被征收,自然就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即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和土地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是提供安置房,以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等其他权益。也就是说,在实际征收中,征收方必须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先履行前期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等程序,然后就补偿标准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好并落实在书面协议上之后,双方需要签字、摁手印,然后双方手里各持一份补偿安置协议。

  而关于签订补偿协议,法律法规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需要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朝向等事项。可是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补偿,会以各种方式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

  所谓的空白协议说白了其实就是上面什么也没有写明的协议,就是协议中没有协商好的补偿金额,没有安置房的面积、朝向以及支付过渡费的期限、标准等事项,而是用空格的形式来代替。

  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具有很大危害的,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都需要三思而后行,不要一股脑的啥也不看就签字,尤其是上面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协议一旦签订立马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到时想反悔都来不及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咱能不签空白协议就不要签订。以下就是签订空白协议的几种危害,希望刚刚遇上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或是还没有遇上征地拆迁的人能提前了解

  一、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上乱填补偿金额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拆迁协议应当要将所有的事项全部落实在书面上之后,双方才能在上面签字,可是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常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比如先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及条件,或是答应给予被征收人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让其先选安置房位置等。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答应了自己的要求,或是要给予自己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时,便兴高采烈的在什么都没有写明的空白协议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大名,然后等着征收方给予补偿,但殊不知,自己此时已经陷入了征收方设好的圈套,已经把自己放在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当中,直到拿到极低的补偿时才反应过来。

  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无论如何,只要征收方答应的事情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都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均不应该签订空白协议,一旦在上面签了字,征收方又将补偿协议以拿回去要审查,要填写具体内容等为由拿走的话,那么,其定会在上面按照他们的意思,将极低的拆迁补偿总额填写在空白协议上,此时,由于被征收人已经在上面签字,所以,这一份协议相应的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而一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双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最后也只能接受这样一个极低的拆迁补偿协议,只能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交出房屋或土地。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空白协议,救济难度会增大

  除此以外,如果空白协议是在被征收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将会增大日后维权的难度,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也会非常不利的。

  事实上,无论是什么合同协议,只要双方签上了名字,该协议马上就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毁约、违约的,只能履行。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协议内容不完整、空白协议一定不签,这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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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门前台阶被违法拆除,法院责令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门口的台阶算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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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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