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0 15: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被征收人在去世之前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此时拆迁补偿款应归谁呢?
一般来讲,在房屋所有权人因某种原因去世的,其理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可视为其的遗产从而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以,如果有遗嘱的话,只需要按照遗嘱继承拆迁补偿就可以,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上述我们所提到的《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继承。即被征收人的个人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若上述亲人不存在的则由其兄弟姐妹等人继承。
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还没有获得补偿款的,一般也需要按照遗嘱或是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款。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常常存在的,就是被征收人在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就因突发状况去世,那么此时就需要先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如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我们上面内容已经说到了,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之后,那么征收方应与谁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就一目了然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被征收人去世后,如果留有遗嘱,那就需要按照遗嘱来确定被征收人,获取拆迁补偿,如果没有遗嘱,就需要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继承。最后,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一旦遇到拆迁纠纷,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我们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解决我们14亿人口温饱最基本的保障,更是我们人类最为宝贵的资源,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道德原则方面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责任,合理合规地利用土地的责任,不抛荒,不随意占用土地的义务。
而且,近几年国家为了保护土地,为了遏制单位或是个人违法占用土地、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除此以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在近几年还发布了不少的其他规定以及政策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其目的均只有一个,那就是遏制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但是近几年我们却发现,虽然针对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部等其他相关部门是发布了不少的政策规定文件,但是实践中,却仍然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仍然存在违法乱占土地、擅自买卖土地的行为,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由于办理审批手续时间太长,所以,很多建设项目为了能尽快拿到土地并建设,往往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实际占用土地,这种行为显然是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行为,比如医院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是铁路建设项目等等。
虽然这些项目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即占用土地的行为并非是因农业发展,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手续以后,那么方可在土地上进行建设。
除此以外,老百姓建设养殖场及住宅等同样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不能擅自占用自家的承包地就进行建设。
不仅如此,农民老百姓所承包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是不能随意买卖的。想必这点大家都知道,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所有权并不归农民老百姓,其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农民是无权擅自买卖土地或是宅基地的,其的宅基地只能是在本村村集内进行流转。
实践中,如果村民擅自将自家的宅基地转卖给别人,那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日后万一遇上拆迁,那么必定就会引来没必要的麻烦。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为推动本区律师行业发展,以求通过实现律师个人业务精进的同时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特于2018年12月23日召开了丰台律协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成立大会,尤其宣布成立22个律师业务专项研究会成为最大的亮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多年专注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主任贾启华自1999年执业,专注研究征地拆迁法律实务近二十年,先后办理了数百起涉及全国各地的房地产方面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案件,尤其在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事务运作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品牌。
贾启华主任通过参加此次业务研究会竞选会议,凭借自身精湛的业务能力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影响力,成功当选征地拆迁法律业务研究会主任。
和雪莲副主任多年来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自己的工作热情赢得了同行认可,进而当选为律协业务发展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相信有了大家共同的努力,未来的丰台律师业务发展会更上一层楼。
北京圣运律所副主任时祯奎律师,法学硕士。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行政案件,时祯奎律师凭借深厚的行政法学理论功底,精良的职业素养,丰富的职业经验,最终竞选为行政法研究会副主任。
此次三位主任成功当选,是责任与压力并行。与此同时,它更多的是代表着丰台律师协会以及丰台区全体律师对北京圣运团队业务水平和职业精神的一种高度认可。同时,北京圣运律师也必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与期望。以身作则,树立一个尽职尽责又敬业的好榜样,充分发挥作为领头人的模范带头作用,与丰台区全体律师为法制建设共同砥砺奋进!
在未来的日子里,北京圣运全体律师也会在贾启华主任的领携下与之共努力,同拼搏,争取每个拆迁维权案件都能以“和谐征收”为结局!避免暴力拆迁等事件的发生。以个案来推动整个法治社会的点滴进步,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和谐征收”来贡献出属于北京圣运人的那份力量。
裁判要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牛煦、王少村,相山区人民政府相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春节,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玲玲,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再审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山区政府)因孙春节、徐玲玲诉其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9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山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2018)皖行终932号行政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房屋在1999年申请登记时,不仅两被申请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而且被申请人孙春节的父母及两个妹妹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到该房屋在2017年5月被征收时,两被申请人及其父母均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而且被申请人父母除居住的案涉房屋外,别无其他房产。在签约期限内,被申请人的父母主动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前往其居住的案涉房屋实地丈量并登记,作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的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理由相信孙春节的父母有权代表其全家签订补偿协议,其与孙春节父母签订的两份《西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合同。该案涉及孙春节父母的利益,省高院在孙春节的父母未参加诉讼的的情况下直接对实体权利作出改判,不仅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无形之中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二、(2018)皖行终932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次房屋征收完全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程序,征收实施单位与被申请人孙春节的父母达成补偿协议后,被申请人及其父母才搬离案涉房屋,相应补偿款项征收实施单位早已支付完毕。而省高院却判令再审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这岂不导致一处房产获得重复补偿的结果?此判决结果显然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错误理解与适用。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必须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不能由自然人申请,这是法定,而不是终审法院理解的“系上下级之间的层级报批程序,属内部行为”。请求:1.撤销二审行政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在二审中的上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本案,相山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于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孙春节是案涉房屋的物权登记权利人,徐玲玲与孙春节是夫妻关系,相山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未与孙春节、徐玲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然相山区政府辩称已与孙春节父母孙庆良、张庆华签订了二份《西城社区棚户区改造二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孙庆良、张庆华并非案涉房屋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相山区政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庆良、张庆华签订协议时获得了孙春节的授权或者孙春节事后予以了认可。因此,在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孙春节、徐玲玲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孙春节、徐玲玲有权向相山区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在相山区政府对孙春节、徐玲玲未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责令相山区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鲁法行谈
今日(7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更新整备局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更新条例》规定,对于符合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更新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
因此,《规定》一方面落实了《更新条例》关于未签约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结合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对征收实施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定》全文共三十四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
依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对签约率达到“双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以参照执行。
为及时掌握城市更新项目情况,保障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有必要建立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鉴于此,《规定》新增规定,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规定》第七条)
(二)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
为规范未签约部分房屋启动征收的程序,《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实行“先审查,后决定”机制。
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的考虑,《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在是否纳入房屋征收计划上,根据国家和我市房屋征收政策,房屋征收项目必须纳入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但根据《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规定》第八条)
(三)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条件
根据我市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总所有权人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由于未签约房屋一般呈点状分布,为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参照上述规定,规定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第十五条)
(四)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程序
根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
为督促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尽快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的情况,《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规定》第十九条)
(五)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终止条件
根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区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应当及时终止。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程序和条件,即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的,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六)其他说明
对于发布征收提示、制定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程序的共性内容,《规定》均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制定。
政策原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更新条例》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职责】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业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七条【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
第八条【房屋征收程序启动】
城市更新项目在具备《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经审查认为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且确有必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通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房屋征收决定尚未生效,次年度区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开展房屋征收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再次发布征收提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示、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之日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前期调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对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二)作为产权置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置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
(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四)奖励与补助标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
(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意见征求】
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物业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房屋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物业权利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内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批准实施房屋征收】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条件具备之后,提请区政府或报经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预告】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截止时间、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等。预告应当明确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预告期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不得再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程序终止】
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生效】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决定预告期届满次日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或者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无需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前款所称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暂停通知】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区政府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当日,书面通知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土地监察、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公开发布评估、测绘机构报名公告,并对报名参选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在房屋征收范围现场公布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名单。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预选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评估、测绘报告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产权注销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可以提请区政府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提请区政府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产权证书注销】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征收被查封的房地产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等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征收补偿决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不配合评估、测绘的补偿决定】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无法正常进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会同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评估、测绘机构以实测占地面积、目测房屋层数等合理方式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工作依据,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类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先补偿后搬迁】
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三条【强制执行情形】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请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3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者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无主财产按有关规定拍卖或者进行其他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其它】
本规定对城市更新未签约房屋征收未明确的,可以参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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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律师谈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如何分配?,,人死了房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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