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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纠纷律师谈企业、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遇上拆迁,请记住以下这五句话避免吃亏

企业拆迁纠纷律师谈企业、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遇上拆迁,请记住以下这五句话避免吃亏

更新时间:2025-05-05 21:27  发布:2024-10-10 16: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企业拆迁纠纷律师谈企业、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遇上拆迁,请记住以下这五句话避免吃亏,我们都知道,征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只是住宅,还可能会涉及到养殖场、企业、零件、零食加工厂、商铺等一些经营性用房。一般来说,经营性用房拆迁相对于普通住宅来说是较为

企业拆迁纠纷律师谈企业、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遇上拆迁,请记住以下这五句话避免吃亏

一、企业拆迁纠纷律师谈企业、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遇上拆迁,请记住以下这五句话避免吃亏

  我们都知道,征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只是住宅,还可能会涉及到养殖场、企业、零件、零食加工厂、商铺等一些经营性用房。一般来说,经营性用房拆迁相对于普通住宅来说是较为的复杂,虽然说一些大型企业会有相关的法律顾问,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或是小型加工厂、商铺来说,在没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知识较薄弱,所以,往往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比如说,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并没有将所谈好的补偿事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而只是在口头上说了说,或是相关部门以所征收企业、商铺是租的为由不予补偿安置、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此时,可能有的承租人在面对征收方信誓旦旦的口吻时,会在心理默默地相信了他们所说的,不敢与征收方就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即使被征收房屋是经营者承租的,在拆迁时,除了房屋价值的补偿之外,相关部门要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相应的补偿,而且就补偿事宜协好之后,必须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

  不过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计算方法,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通过以下5种方法确定: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3、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4、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5、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除此以外,由于工厂、企业、商铺等经营性用房拆迁不同于住宅房屋拆迁,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以下五句话,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一定要有书面的拆迁协议。不论是住宅被征收还是商铺、企业被征收,在补偿事宜谈妥之后,一定要与征收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千万不要只是口头上说说,否则,一旦按照他们说的搬走后,征收方出现违约,那么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因为,只有将所有的事项白纸黑字的明确在拆迁协议,那么,即使日后征收方出现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据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或是变更补偿方式。

  2、承租的工厂、商铺拆迁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拆迁中,即使被征收房屋是承租的,相关部门也应当经给予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费以及搬迁费等。若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赶紧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征收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对于产权不明确的,征收方应当要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拆迁。

  5、遇到强拆及时报警。一旦遭遇强拆,或是征收方违法逼迁,比如断水、断电等,一定要及时地打110报警,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谈征收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接下来被征地农民应该要怎么做呢?

  首先,千万不要在房屋周边或是耕地上进行栽种、扩建等

  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事项后,有的被征地农民可能为会了增加拆迁补偿,赶集马上对房屋进行扩建、新建、改建,要么就是在已被征收的土地上再次栽种一些苗木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广大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为了想通过征地拆迁多拿拆迁补偿款就在已经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或是耕地上进行扩建、改建、翻建,甚至是新建、栽种新的树苗等,这是很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增加不当利益的行为,而且最主要的是,即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不管不顾,私自扩建、翻建、改建或是又在栽上了新的果树等其他苗木,那征收方可能也会对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任何的补偿。

  其次,了解土地征收会给予哪些补偿

  事实上,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了,但这里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土地征收中不光只有土地的补偿、苗木或是房屋的补偿,还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各种补贴及奖励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的话,那么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费、设施设备费等等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绝大部分或是土地已经被全部征收了,那么符合条件的村民,征收方还要为其支付社会保障费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中产生的社会保障费跟我们普通的那个社会保障费是不一样的,这点大家一定要知晓,避免自己的社会保障费被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给私吞。

  对于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其中,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则是根据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的补偿标准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制定。但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实践中,如果低于这一原则,那征收则是不合法的。

  最后,遇到违法占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马上投诉、举报

  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及被征地农民双方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但是实践中,由于土地征收程序较复杂,征收工程较大,所以难免会出现相关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所以, 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旦遇到土地征收中存在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即相关部门在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未发布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占用了土地,那么,此时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倘若投诉、举报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毁约、违约怎么办?

  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并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用,便实际占用了土地,强拆了房屋,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

  一、不要搬出房屋,不要交出土地

  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只要补偿没有给到位,被征收人没有拿到手,都不建议被征收人马上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或是马上交出自己的承包地,无论自己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除非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各项补偿费用。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在补偿没有拿到手的情况下就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在这种情况下交出土地或房屋,征收方马上就会组织人员将地上附着物清除,将房屋强制拆除,此时,被征收人就失去了能抑制住征收方的筹码,征收方在此之后可能就会为所欲为,出现毁于、违约,不认账的情况。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再次建议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没有拿到土地补偿费、房屋的补偿费等,一定要不着急搬迁,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二、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相关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不认账,以现在没有资金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等,最重要的就是要保存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往往会将拆迁协议以拿回去要盖章等各种理由全部拿走。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额外提醒大家一点,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记得留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手里没有协议原件,倘若日后征收方真的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等,那么这就会对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威胁。

  因此,当遇到征收方强行要拿走已经签好字的协议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为自己留一下后路,可以拿出手机对协议内容进行拍照或是录像,也可以让征收方通过录像的方式,录一个简短的视频,说明拿走协议的原因,以及何时将协议原件交回。

  三、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就是马上针对征收方毁约、违约的情形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投诉、举报没有结果,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事实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被征收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而且这道防线的期限只有短短的6个月,一旦过了这6个月,那就意味着被征收人没有了最靠谱的救济途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发现协议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是相关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要拿走协议,甚至毁约、违约,擅自更改协议内容等等,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有所损失。

四、北京宅基地拆迁纠纷律师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六大问题,建议收藏!

  想必大家都知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房用的建设用地,好多年以前,许多村民都觉得农村宅基地没有啥用,觉得城里的生活好,纷纷将宅基地转给别人或是卖给别人,但就现在而言,能在村里拥有一处宅基地是许多城里人的梦想,只不过,按照现在的政策规定,即使是土生土长的村民,也不一定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老百姓想要在村里获得宅基地的难度非常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村民才有可能获得宅基地。

  原因自然是不用多说的,现在土地资源比较稀缺,比较紧张,所以我国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这块这两年也非常的严格,对于农村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也正因为农村土地稀缺,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值钱,所以,这两年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说,农村宅基地能不能继承?城镇居民能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等等。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老百姓常问的几个问题罗列了出来,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能不能买卖?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不能买卖,这里北京圣运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任何交易的。农村宅基地村民只享有其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前面我们有提到,农村宅基地是免费提供给村民建房用的建设用地,所以,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进行流转,不可以向外村,或是城镇居民转卖。

  比如去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54号(农业水利类245号)提案答复摘要》中明确提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再比如在北京市出台的《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这也就更加肯定了,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向外转卖的事实。实践中,如果有村民擅自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卖给别人,那么其以后就无法再申请宅基地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意把自己的宅基地转手卖给别人。

  二、城镇子女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按照现在的政策法规来讲,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但又因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的财产,所以,其子女在继承该房屋的同时,也就一并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倘若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屋,那么,该宅基地可能就会被村里收回。

  三、进城落户后,自己还可以使用宅基地吗?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的规定,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办法。

  那也就是说,农民进城落户之后,并不代表着其就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换句话说,进城落户的农民仍然是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委会不可以以其进城落户等为由,强迫农民老百姓交出宅基地,更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所以,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自己已经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那么,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一户多宅村委会可以收回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我们看到,有的村民会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也就是在,其在所在村有一处宅基地外,在其他村或是同村还有一处宅基地,这就形成了一户两宅,甚至是多宅。

  那么,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呢?一般情况,如果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因继承,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村委会是不可以将宅基地收回的,且拆迁时,也需要按照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拆迁补偿,倘若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因村民乱占耕地建房所致,那么,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那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是有权针对违法乱建进行处置的。

  五、农村宅基地能不能出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的内容,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上村民合法拥有的房屋是可以进行出租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出租必须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双方还应当要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农村宅基地不能擅自出租,更不能借出租的名义擅自与对方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否则村民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购买农村宅基地后拆迁有补偿吗?

  我们前面已经说到,法律法规上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向外村或是城镇居民转卖的,如果购买了农村宅基地后遇上拆迁,一般情况下想要拿到拆迁补偿,可能会非常的困难,因为购买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购买者也就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拿到拆迁补偿。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福利,广大老百姓可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宅基地擅自转卖等,这样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现在越来越吃香,所以,一旦遇上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实行统一征收。县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统一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县统一征收永嘉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县被征地村安置用地的管理(包括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指标核定和使用管理、指标回购调处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和宣传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收土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申请听证事项、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一并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应将结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方案中应当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告。

  (三)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四)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下列原则进行补偿:

  (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第十条 永嘉县共分为三类区片,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60%补偿(具体见附件1)。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纳入征地补偿费范围,其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按不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60%发放,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 安置留地

  第十四条 2012年以后征收耕地的,以及2012年以前征收耕地因安置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难以落实等原因,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将留地安置相应折算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归村集体所有。每亩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货币的标准划分为四类片区(具体见附件2):

  一类区片:15—18万元/亩;

  二类区片:12—14万元/亩;

  三类区片:8—11万元/亩;

  四类区片:4—7万元/亩。

  各乡镇(街道)可在不突破区片等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对各村货币折算安置标准档次进行灵活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文发布前已征收耕地按规定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安置留地的处置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永嘉县村集体安置留地清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制度。

  第十七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 周岁,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含离退休)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禁止将参保名额分配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设立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列入土地征收成本,由县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其中被征收耕地核算参保名额数为每亩2个,其他农用地每亩1个名额。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批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指标核定申请,参保指标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以指标核定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直接将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被征地村集体;有效期内未办理指标核定或参保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人力社保部门予以核销。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确定参保名单,参保名单必须依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会主任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按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建设项目已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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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韩锦伊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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