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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发布:2024-10-10 17: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答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最在乎的就是补偿方面的问题,比如我们之前老生常谈的补偿标准、强拆赔偿标准等。不过近日却有一位老百姓咨询说,自己家的宅基地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最在乎的就是补偿方面的问题,比如我们之前老生常谈的补偿标准、强拆赔偿标准等。不过近日却有一位老百姓咨询说,自己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了,但是相关部门就宅基地方面的补偿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未给予自己宅基地的补偿,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合法?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说的

  郭先生是陕西省人,2009年因国道改线xx段,需要征收xx村部门宅基地,郭先生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随后,郭先生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且补偿款项已兑付,后郭先生与拆迁方又签订了拆迁户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了补偿款和安置房,但是,拆迁方并没有给予宅基地的补偿,遂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但是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的起诉,后郭先生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从其提交的证据2014年签订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以及付款凭证,再结合相关部门的辩称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已经认可了宅基地的补偿应给予其,一审判决认为相关部门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应包含其宅基地的补偿,二审判决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个人,明显错误。

  再者,相关部门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未依法履行其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函明确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关对安置小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该小区项目为非法工程。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对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宅基地的补偿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相关部门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地上附着物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不过就宅基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的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法律法规中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本案中,郭先生房屋被征收之后,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补偿款及安置房,该安置补偿中包含了对郭先生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此,相关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来说要较为繁琐,不仅征收程序复杂,且拆迁问题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意识比较的浅薄,因此,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参考案例谈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强推承包地行为发生时的现有的财物和既得利益,还包括未来可得财物和未来可得利益,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在赔偿标准上,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某村8社部分村民向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綦江区现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某村8社全部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2015年12月23日,某镇政府(甲方)与某村8组(乙方)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了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共计250.24亩,其中耕地192.64亩,宅基地33亩,其他土地24.6亩。2015年12月30日,某镇政府(乙方)与某村8组(甲方)签订了土地移交协议,约定了由甲方向乙方移交某村8组土地283.05亩。2016年11月30日,某镇政府(甲方)与某村8组(乙方)签订了交地协议,约定了甲方将未使用的122亩土地交由乙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陈某杨在某村8组承包面积为4.25亩农村集体土地,其中1.18亩土地并不在征地范围内。陈某杨的承包地每年均栽种两季农作物,春夏季耕种水稻,秋冬季栽种蔬菜萝卜。2014年前,某村8组属綦江区某镇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014年后,某村8组未再进行水稻制种。

  2016年1月11日,某镇政府推掉了原告陈某杨位于某村8组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该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8月1日,陈某杨向某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2018年9月6日,某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陈某杨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渝0104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某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宣判后,陈某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渝05行赔终26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镇政府于2016年1月强推陈某杨承包土地违法行为与陈某杨因该行政违法行为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而造成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第36条

  一审: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4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2019年3月27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行赔终26号行政赔偿判决(2019年9月2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

三、多部门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乡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规范所称“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

  (三)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遵循基层法治建设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三、培养目标

  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四、“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具有较好的法治素养;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引领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带动周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

  (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七)依托村“法律之家”、“百姓说事”、“屋场会议”、“圆桌会议”等民主协商途径,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八)适合当地“法律明白人”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明白人”的遴选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考核上岗程序,认定“法律明白人”。

  (一)遴选对象

  “法律明白人”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遴选。

  1.村干部;

  2.村妇联执委、儿童主任;

  3.人民调解员;

  4.驻村辅警;

  5.网格员;

  6.村民小组长;

  7.中共党员;

  8.“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9.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

  10.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

  (二)遴选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

  2.村“两委”汇总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将名单报送至乡镇司法所;

  3.乡镇司法所对村“两委”报送的初选对象进行初审核实,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经任前培训、上岗考核等程序,确定“法律明白人”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法律明白人”的任前培训及上岗

  (一)任前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

  (二)上岗

  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确定为“法律明白人”,颁发证书和徽章,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证书和徽章规范样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法律明白人”名单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所在村公共场所公布。

  八、“法律明白人”的使用

  (一)引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法律明白人”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农贸会、各类集市、圩场、家庭聚会等场合,通过走村串户等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讲述身边法治故事,组织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二)支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

  引导“法律明白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吸纳优秀“法律明白人”成为基层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开展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法律服务、辅助基层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创建等活动。

  (三)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法律明白人”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为“法律明白人”搭建实践服务平台

  1.业务指导。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2.资料查阅。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阵地,建立法律图书柜(角),及时更新书籍,为“法律明白人”查阅法律条文提供便利。

  3.实践场所。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点)等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法治实践工作站,为“法律明白人”学习培训、履行职责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九、“法律明白人”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政策知识

  (1)习近平法治思想;

  (2)宪法;

  (3)民法典;

  (4)乡村振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疫情防控、生态文明、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应急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及种子安全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防范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常用法律法规;

  (5)党的涉农政策。

  2.法治实践能力

  重点培养法治宣传教育能力、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能力、公共法律服务引导能力、矛盾纠纷调处能力。

  3.道德品格教育

  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家风家训学习,教育引导“法律明白人”讲道德、守规矩、重家风。

  (二)培训方式

  1.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轮训),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辅导。

  2.在集中培训(轮训)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培训方式。

  (1)网络教学。依托全国智慧普法统一平台,建设“法律明白人”网校,为“法律明白人”提供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在线咨询等服务;

  (2)现场教学。组织“法律明白人”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基地,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提升法治素养;

  (3)法治实践观摩。组织“法律明白人”现场观摩人民调解、法院庭审、村民议事等,提升法治实践能力。

  (三)培训保障

  1.指导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班。

  2.培训师资。各地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整合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才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训师资库,加强师资建设。

  3.编写教材。全国普法办牵头组织编写“法律明白人”普法读本,作为培训教材,同时开发数字教学资源。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写特色培训教材。

  十、“法律明白人”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明白人”档案,加强档案台账管理。

  乡镇司法所要加强与村“两委”的衔接,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并予以记录归档。

  (二)评价激励

  实行“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评价制度。乡镇司法所会同村“两委”提出“法律明白人”考核评价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列入普法、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养党员、村干部,聘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时予以优先考虑;通过名单共享、信息增信等方式,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动态清退

  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动态管理。“法律明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两委”向乡镇司法所提出清退意见,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清退,注销证书、收回徽章,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不认真履职,经提醒仍不改正;

  3.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情形。

  被清退的“法律明白人”,应当及时从所在村公告的“法律明白人”名单中删除。

  十一、保障实施

  (一)组织领导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二)协调联动

  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列入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事项,定期组织研究。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对“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优化师资力量、落实培训任务,加强督促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内容,依据职责积极推动。

  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责任,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为“法律明白人”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担任“法律明白人”属于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法律明白人”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四)选树典型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将“法律明白人”先进典型纳入普法工作表彰、表扬范围,按要求开展好表彰、表扬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培育“法律明白人”的成功经验、特色亮点,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效,宣传“法律明白人”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司法部

四、最高法院案例谈无证房屋未经认定违法建筑的应给予补偿

  裁判要点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被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下,征收主体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行政机关给付其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未超出原诉请范围,二审法院一并作出判决,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闫占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淑艳,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

  法定代表人:王子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城市更新局。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新隆街**/div>

  法定代表人:黄宇光,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浑南区政府)因与金淑艳、第三人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城市更新局(原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4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浑南区政府申请再审称:在行政机关未对涉案无证房和构筑物合法性及违法性调查、认定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决浑南区政府支付金淑艳无证房征收补偿款691022元,缺少依据。二审法院判决浑南区政府向金淑艳支付国有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款,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据金淑艳在二审庭审中补充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金淑艳支付了4800元购买案涉国有划拨土地对价款进而判决浑南区政府补偿其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款依据不足。在浑南区政府不认可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数额进行裁判,缺少依据。金淑艳在二审程序中主张征收补偿利息损失,二审法院直接判决该损失,存在程序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金淑艳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无证房屋、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

  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是否应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浑南区政府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未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浑南区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达金淑艳,金淑艳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并自动搬迁后,又称评估错误,不予补偿。故在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被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下,浑南区政府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数额。鉴于诉讼时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而评估报告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评估项目及数量而作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数额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定无证房及构筑物的估价结果,判令浑南区政府向金淑艳给付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不仅包括房屋,也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金淑艳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远远超过正常通行所需面积。因浑南区政府未依法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且浑南区政府已经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审法院认定浑南区政府应当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并依据浑南区政府和金淑艳当时均无异议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估价结果,判决浑南区政府给付金淑艳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并无不当。

  关于浑南区政府是否应当给付金淑艳利息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一审庭审中,浑南区政府自认对涉案建筑实施了拆除,但具体拆除时间不清楚,金淑艳称其于2012年12月已经履行了自动搬迁义务,但浑南区政府至今未向金淑艳给付征收补偿款。故二审法院判决浑南区政府以2012年12月1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向金淑艳支付迟延给付补偿款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浑南区政府称金淑艳在二审程序中主张征收补偿款利息损失,二审法院直接判决该损失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必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金淑艳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浑南区政府给付其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未超出原诉请范围,二审法院一并作出判决,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浑南区政府关于二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浑南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白羽

  来源:行政法报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讲述     违法征收土地怎么通过法律打官司

  通过法律诉讼,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接受。一般来说,非法征用土地必须对征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将由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通过法律起诉非法征收土地?

  一.如何违法征收土地,依法提起诉讼

  1.写诉状

  诉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判决文件。适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阐述和法律依据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因素。因此,写诉状要有好的想法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结果,还会导致费用的损失。

  2.立案

  首先,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提交投诉、证据等相关材料。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

  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质证是一种非常专业的诉讼行为。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同意他们的想法。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的判决。

  4.判决

  开庭后作出判决是法院的工作。当事人取得判决后,不服判决的,应当及时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的争议应当按照判决履行。

  二.征地过程是怎样的?

  1.征地申请: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我国和自治区征地审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所需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书.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审批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分析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2.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符合征地要求的,分解征地任务.下发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有关部门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土地勘察定界。

  3.勘测定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人民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考察征地范围和所有权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准土地类别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

  根据土地勘察定界的初步结果,市征地拆迁办制定了《征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交给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所在镇(街道).张贴村(社区).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有关单位。

  5.征地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涉及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地类.调查面积,调整土地面积.房屋所有权纠纷,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类型.数量.构造.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中.《征地面积确认表》、《征地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审批材料上签字.确定并报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在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者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状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批准符合社会保障要求的人口.计算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政府.个人分享份额,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草案)》,按规定公示,报市征地拆迁办审批.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报国务院审查征地工程的,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

  市征地拆迁办审查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的征地材料,制定《征地听证通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送《征地听证通知书》.土地承包经营者及有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

  9.征地审批。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审批材料的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征地审批“一书四方案”,收集组织征地审批相关材料,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实施征地审批费用,将征地审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查。

  10.支付审批费用。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征地审批费用和财政票据,办理征地审批费用的缴纳和入库,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非法征地违反国家征地管理规定。如果认定征地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但前提是要有合法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才能有胜诉利率。因此,我们必须知道如何保护我们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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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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