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0 18: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已是近年来最为受大家关注的事情,尽管全国各地在一直在调整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条例,但还是有很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于是,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以下几种政策。
一、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
大家都知道,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且补偿往往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主要因素,可由于在现实拆迁中,拆迁方经常给的被拆迁人的补偿少之又少,所以,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必须要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很早之前的拆迁一般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随着拆迁政策的一改再改,必须要按照拆迁政策,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再搬迁,这种避免了房子被拆之后却拿不到补偿款的情况,或者是拆了旧房却没有新房的局面。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和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对于补偿,也是多样化补偿方式,可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人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被拆迁人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这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
二、拆一还一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在实践中,仍有很多被征收人经过一翻折腾之后非但没有被“拆富”,反而面临着无家可住、越拆越穷的地步。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中一定存在违法的行为。
三、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且房屋拆迁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这是判断被拆迁人是否会被“拆穷”的一个重要标准。
同时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也明确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无手续非法强拆也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即时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虽然这几年国家三令五申的严禁非法强拆,暴力拆迁,但在现实践中仍旧有拆迁队的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对老百姓的合法房屋进行强拆,对地上附着物实施强行清扫。
对此,面对暴力拆迁时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以暴施暴,也不要与拆迁方发生身体冲突,同时也要及时的录音、录下视频,保存好相关文件,留下有效的维权证据,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其实是有相似之处的,都是民生工程,且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较差,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同时完善周边设施设备等等。所以,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要按照地方发布的政策规定,依法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等。
所谓地知情权就是征收方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老百姓具体的征收事项,包括具体的补偿标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以及征收主体等,不能让老百姓不清不楚地就配合搬迁工作。
而参与权就是,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需要让被征收人参与其中,并且就房屋具体的情况一起与被征收人进行确认,而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那么还需要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同时也需要让被征收人参与,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不能仅凭图片就确认最后的调查结果。
其次就是选择权,选择权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就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自由选择,如果征收方只提供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那说明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救济权那就更不用说了,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针对评估报告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鉴定的,也有权针对各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
总之,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大型活动,广大被征收人在此过程中,一定要针对征收方的一些行为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征收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那么,万不可坐以待毙,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发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践“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诉讼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零距离”倾听百姓诉求,通过行政应诉感性认识,一方面更加理性思考,改进工作,以适应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需求;另一方面从制度、风气上带头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更宏观层面保障民生。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和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是行政机关树立政府法治形象的必要之举,更是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应然之责。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现首都法治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人民群众告官要见官的意识明显增强,庭审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为行政诉讼中的新常态。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率仍达不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同时,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认识不足,出庭应诉的理念和行为还需要持续强化和规范。
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推进诉源治理为重要使命,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坚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依法依规出庭应诉,实现应出尽出工作目标,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坚持倾听人民群众诉求,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提升行政应诉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员及案件范围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及确定原则
1.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同一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5.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4)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未书面通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主动出庭应诉:(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5)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7)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3.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更严格要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四、规范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定职责
(一)落实应出尽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在庭审前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二)做好庭前准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要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机关相关人员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配合法庭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四)推进以案促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对庭审中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败诉案件深入剖析,查找薄弱环节,挖掘深层次问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五)确保法治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具备调解、和解基础的案件,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
(一)压实各方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析研究,按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2.严格规范指引。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市高院《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范围的通知》精神,依法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加强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发不发、漏发、滥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健全相关统计、分析、评价机制,为行政机关考核工作提供规范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提升工作实效
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挖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的单位和人员,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品牌。
2.加强常态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讲座、观摩庭审和案例研讨等形式,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律,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3.深化府院联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努力提升落实效果。人民法院对本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上报市高院,并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强化考核监督
1.优化考核指标。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以“应出尽出率”和“主动应诉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标,相关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督促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质效。
2.加强工作督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应当给予通报。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来源:北京市司法局网站
最高法裁判:给予征收补偿前,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裁判要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
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要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
如果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房屋被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原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7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油公司)因诉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东区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行终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粮油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二审判决300万元作为赔偿,尚未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被拆迁建筑物的附属物及固定资产损失。
2.城东区政府拆迁行为系违法拆迁已为法院判决认定,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城东区政府作出每平方米建筑补偿2000元的合理性、合法性给予认定。
3.二审法院认定的政府作出补偿的标准是失效的标准,本案拆迁的时间是2013年10月,政府按照2007年的文件在2004年的标准之上上浮15%与市场价值增幅严重不符;被安置的用地系首次拆迁的安置用地,再审申请人无异议,但不属本案争议部分。
4.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均提供了附属设施、固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提供了公司过渡期临时交易大棚建设合同及相关视频、员工工资支出凭证等,二审法院确认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固定资产和附属设施损失赔偿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当。
1.二审判决补偿数额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
2.二审法院未适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
3.二审法院不批准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城东区政府先行给付已确定的"补偿"1157XXXXX.5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改判城东区政府对被违法拆迁的5XXXX.77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物附属物、固定资产按照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予以赔偿,对某粮油公司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参照青政(2011)24号文规定的已施行的临时安置标准予以赔偿,即每平方米每年600元过渡费,给付4年。(此项在给付第2项本金诉讼请求基础上进行差额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要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
如果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房屋被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原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
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涉案的城东区政府强制拆除某粮油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某市场的行为已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具备。
某粮油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请求包括:1.判令城东区政府按照每平方米5XXX元的标准对违法拆除的某粮油公司5XXXX.77平方米建筑物赔偿共计2827XXXXX元;2.判令城东区政府因房屋拆迁造成某粮油公司停产停业、搬迁等造成的各项损失每平方米1800元共计赔偿925XXXXX元;3.判令城东区政府赔偿某粮油公司被拆迁建筑物的附属物和固定资产。
从赔偿请求内容来看,均是强拆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别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判。
二审判决虽然认定西宁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拟在西宁市××××村片区安排88亩土地作为某粮油公司安置用地,且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城东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以及附属物、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但是这些补偿和安置措施均未最终落实,某粮油公司的财产损失亦未得到弥补,而目前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应当围绕某粮油公司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把原本需要补偿的房屋等财产价值纳入国家赔偿的数额范围内。
但是二审法院对本案赔偿请求并未全面审理和裁判:对于建筑物损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虽认定某粮油公司主张的每平方米5XXX元系单方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系咨询性质,不符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予认定,但对客观存在的被拆除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数额应是多少没有依法予以认定并体现在赔偿数额中;对于建筑物附属物和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虽未采纳城东区政府主张的某粮油公司无损失证明的意见,但对某粮油公司的该请求亦未作出相应裁判;二审判决仅对某粮油公司提出的停产停业、搬迁损失概括判决赔偿300万元,遗漏了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
综上,某粮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贝
来源:专注行政法
●拆迁将停止?国家“一锤定音”,2021年起统统这样处理
●拆迁拆不动有什么好办法
●地方拆迁
●拆迁招数
●面临拆迁怎么办
●国家针对拆迁
●目前拆迁怎么赔偿
●2021拆迁政策与明细
●拆迁政策问题
●面临拆迁
●比如县有哪几个乡,比如县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类乌齐县有几个村,类乌齐县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松桃搬迁安置点有几个,松桃苗族自治县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拆迁补偿一般是几个月工资?,拆迁补偿一般多久下来: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由几个子女共同继承吗,多个子女怎么继承宅基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户县2020年拆迁补偿办法,户县有几个拘留所: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高陵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1,2021年高陵区有几个村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几个部分,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农村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固镇房屋拆迁2021年补偿政策,固镇县2021年哪几个地方拆迁: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个人能有几个宅基地,农村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个宅基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个户口一个宅基地,一个户口本可以有几个宅基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拆迁协议户主写几个人,宅基地拆迁协议户主写几个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拆迁协议户主写几个人 ,宅基地拆迁协议户主写几个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宅基地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拆迁协议户主写几个人,宅基地拆迁协议户主写几个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雷打不动”的几个拆迁政策,你一定要知道!,,地方拆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汶上拆迁,汶上县搬迁计划 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