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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不同意补偿标准,被逼签?请牢记这四个电话和救济方法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不同意补偿标准,被逼签?请牢记这四个电话和救济方法

更新时间:2025-05-05 02:12  发布:2024-10-11 11: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不同意补偿标准,被逼签?请牢记这四个电话和救济方法,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不同意补偿标准,被逼签?请牢记这四个电话和救济方法

一、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不同意补偿标准,被逼签?请牢记这四个电话和救济方法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往往会对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即对补偿标准有所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不过,相关部门可不会就此罢休,各种逼签手段就会轮番上演。那么面对征收方的逼迁,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有效地应对,获得补偿安置呢?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方法

  一、一个字“拖”

  实践中,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协议时,尤其是一些比较着急的拆迁项目,拆迁方是绝不会就此罢休的,他们往往会采取各种违法行为,比如切断被征收房屋内的水、电,阻断被征收房屋门前的道路、停断暖气等,对被征收人进行施压,试图采取这些逼签手段,让被征收人尽早地搬迁,签订协议。

  此时被征收人只要扛过这些,不要因他们的这些违法行为而被迫签订协议,搬离被征收房屋,用坚强的意志表明维权的决心,那么,征收方逼迁(逼签)的势头势必会有所缩减,这样一样,被征收人就抓住了提高补偿的机会。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过程中,千万不要什么都不做,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同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筹谋划策。

  二、投诉、举报、报警

  面对违法逼签,补偿不合理除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采取投诉、举报、报警等方式,而且这几种方式成本较低。

  比如拨打12345反映情况。12345是“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对于这个电话无论对被征收人有没有用,律师都建议当事人拨打此电话,如果打通了,还需要做好录音。

  另外,还可以拨打12348,这个电话是全国统一举报电话。违法拆迁不仅让老百姓失去相关部门的信任,也会让其无处可居。虽然在此之前,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但却很难落实到征地拆迁中,因此,在拆迁中如果遇到违法拆迁、违法逼签(逼迁)等行为时,可以拨打12348进行举报,若电话有接听,切记要对电话进行录音。

  也可拨打12336这个电话进行举报,这个电话是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未获得审批手续就征地,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拨打此电话进行举报。

  不过,若遇到了强拆,那么就需要拨打110报警了,许多人可能会认为拨打110报警没有啥作用,也阻止不了拆迁方强拆行为,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阻止不了强拆,即使拨打110报警电话也可能会遇到不出警的情况,但被征收人必须要有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这个行为,并且要对通话进行录音,要知道我们打110报警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让警察来阻止强拆的发生,而是为以后的维权早做准备,如果他们不出警,那么我们可针对他们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三、向法院起诉

  以上两种方法虽然也是处理拆迁纠纷的救济方式,但效果想必大家也都猜的到,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尽早地以司法途径来解决拆迁问题,因为只有采取司法途径才能使相关权利得到更加彻底坚实地保护。

二、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从“桥中房”事件,了解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的城市都在建设高铁、地铁,或是扩展道路等,但高铁、地铁等项目的建设离不开土地,因此,自然就避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耕地或是房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建设,可以征收土地,修建高铁、地铁因属公益项目,那么则是可以征收的。

  但是这些基于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问题不断,尤其是近几年,因违法征收、强拆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屡见报端,最让老百姓关心的则是拆迁补偿,而且近年来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也尤为突出。

  比如近期,海珠大桥正式通车,但是车道中间的“桥中房”成了市民拍照的打卡地。很多人可能会问,桥中为何会有一座民房呢?其原因据户主表示,是因为自己对拆迁安置房不满意,所以没有搬迁,另外,户主还表示,自己的诉求自始至终都是一套合适的房子,并愿意与拆迁方继续协商,并且尽快达成共识。

  其实类似于户主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对拆迁事项不满意这样的事情非常的多,但被拆迁人只要能在法定的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话,那么其的诉求就有机会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并非要一味的拖延。

  一、拆迁究竟如何补偿

  回到本文中,关于拆迁补偿,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被拆迁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的,拆迁方所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需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面积差不多,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一比一比的比例。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方式,可能更受被征收农民的青睐,就是让征收方为自己再提供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于农村房屋拆迁,根据590号令中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应当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拆一还一的原则。不过,这个原则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的位置是在市区,安置房是在郊区的话,那么安置房的面积可能会大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不过,虽然法律法规中明确了补偿标准,但从律师办案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实践中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往往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或是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因此导致被拆迁人拒绝搬迁,不愿签协议的情况就多了起来。

  二、拆迁补偿高一些是否合理

  但有网友认为,拆迁补偿只要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差不多,就应当要支持拆迁工作,没必要因那么一点不合理,一直耗着,拖延拆迁工程,也有网友认为,拆迁补偿高一些也是合理的,这样才能更快的完成拆迁工作。

  据相关媒体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拆迁补偿的判断上, 有65%的网友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索要赔偿价适当高一些正常,但不能随意谋取暴利。在大多数的国人眼中,房子是人生的大事,自古就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所以大多数网友的选择也在情理之中。

  虽然,网友对拆迁补偿标准各有千秋,但是,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在拆迁时,且不说拆迁补偿要多高,但最起码要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水平不降低,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三、对广州“桥中房”,拆迁方为何不强拆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强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2、要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被拆迁人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在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情况下,就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补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律依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违反正当程序或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以上几个条件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那么强拆就不能发生,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强征,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的报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等留存证据,然后寻求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帮助自己。

三、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一、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结合精河县实际,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地价的70%执行。

二、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划分结果及综合地价

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共划分了三个区片。各区片划分结果、各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详见如下表1所示。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表1 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级别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

范围描述

乡(镇、场)

合计

土地补偿费

比例

安置补助费

比例

农区

茫丁乡

北地中村、北地西村、北地东村、东关村、东庄村、新庄村、巴西庄子村、皇宫北村、小庄子村、肖乃村、夹巴沟村、河西村、五棵树村、皇宫南村、城关村、黑树窝子村、蘑菇滩村、沙滩村、达流村、巴音阿门村、哈日托热村。

4.65

1.395

30%

3.255

70%

II

农区

大河沿子镇、托里镇

呼和哈夏南村、呼和哈夏中村、呼哈哈夏北村、友谊社区、乌图布拉格村、沃尔塔布拉克村、额勒森陶勒盖南村、额勒森陶勒盖北村、尕顺布拉格村、别斯村、拜尔盖斯村、夏尔托热村、呼萨英铁热克村、布热村、浩斯托干村、呼苏木齐村、乌什布拉克村、哈尔萨哈勒村、托林旦达盖村、永集湖村、乌兰旦达盖村、大庄子村、伊吉林莫墩村、伊克胡都格村、克孜勒加尔村、吾夏克巴依村、浩图那莫墩村、查干莫尔根村、叶里斯南也肯村、冬都金村、基布克村、查干莫墩村、乌拉斯塔村。

4.60

1.38

30%

3.22

70%

III

农区

托托镇

托托村、介里尕西村、托托北村、阿合其村、五口泉村、库来克坦村。

4.54

1.362

30%

3.178

70%

三、精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

精河县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共设定了五项地类调节系数,详见表2所示。

表2精河县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调节系数及结果表

项目名称

区片综合地价

调整后其他地类价格(万元/亩)

耕地

其他园地

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

天然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地类调整系数

1.0

1.2

0.83

0.53

0.1

1.0

区片

I区片

4.65

5.58

3.8595

2.4645

0.465

4.65

II区片

4.60

5.52

3.818

2.438

0.46

4.60

III区片

4.54

5.448

3.7682

2.4062

0.454

4.54

来源:精河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高青法院微案例丨农村房屋拆迁款能否继承

  高青法院微案例丨农村房屋拆迁款能否继承

  案情回顾

  原告吕某甲、周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吕某乙(现已死亡)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王某某系吕某乙的妻子、原告吕某丙系吕某乙的女儿。吕某乙于2019年5月26日病逝,其死亡后,吕某乙名下位于在高青县某村的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迁,高青县某村委将拆迁款共计 416328.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00元、拆迁奖励200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账户。

  法院审理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对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吕某乙与王某某在同一户口本上,吕某乙去世,王某某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00元归王某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吕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经形式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涉案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00元、拆迁奖励20000.00元系政府对王某某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扣除拆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00元(416328.00元-60000.00元-7696.00元-200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王某某与吕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费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吕某乙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遗产41079.00元(328632.00元÷2÷4)。

  因吕某丙同意将其应继承的遗产放在王某某处,故王某某应返还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00元(41079.00×2)。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甲、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

  法官说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权利人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来源:高清县人民法院

五、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后拆迁,是否享受补偿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和本村村集体成员之外的村民是不可以到农村或是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

  但是实践过程中,尤其是老早以前,常有城镇居民或是其他外村村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到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情况,并且还将自己的户籍迁入到该村。那么,如果多年后遇上了拆迁,该村民是否享有补偿安置待遇呢?下面我们就根据案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孙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是其通过购买所得,且获得了该村村委会的审批。后来,该宅基地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相关部门以孙先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权属未变更等为由欲对孙先生不予进行补偿安置,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一、二审法院均判孙先生胜诉。

  相关部门不服,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孙先生在户籍迁入之前在该村购买房屋占用宅基地、该村批给非本村村民孙先生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未获得政府依法批准与权属变更登记,孙先生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属于《xx征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对孙先生提交的xx证明、xx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该宅基地原使用人称其未签字也不认识孙先生,孙先生提交xx村证明等主要证据均为虚假或伪造。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权属变更登记及批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格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的认定等均属政府法定职责,不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认定,并且孙先生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对就涉案宅基地对孙先生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使用者原为方先生,后由孙先生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孙先生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该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先生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使用人。

  根据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先生户籍迁入在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所以符合上述安置方案中的规定。

  也就是说,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后。如果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明还是原宅基地使用人时,那么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买卖风险较大,如果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手卖给别人,或是买了别人的宅基地未及时变更登记,那么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就会产生没必要的纠纷。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违反规定违法买卖宅基地,否则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了,如果遇到拆迁纠纷,那么也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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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不同意补偿标准,被逼签?请牢记这四个电话和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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