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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介入河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北京拆迁律师骗局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介入河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北京拆迁律师骗局

更新时间:2025-05-05 10:46  发布:2024-10-11 11: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介入河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近日,来自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的张女士来所咨询,说他们家的房子要征收,按照当地的政策,她和她的姐姐和弟弟都有权利各自获得一套安置房,她父母也能获得一套安置房或者选择相应的货币补偿。拆迁办需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介入河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北京拆迁律师骗局

一、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介入河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北京拆迁律师骗局

  近日,来自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的张女士来所咨询,说他们家的房子要征收,按照当地的政策,她和她的姐姐和弟弟都有权利各自获得一套安置房,她父母也能获得一套安置房或者选择相应的货币补偿。拆迁办需要与他们各自分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她父母选择货币补偿,早就签订协议。当张女士和姐姐弟弟们需要签订协议的时候,拆迁办却说他们父母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多给算了十几万元,只有他们父母退回多领取的十几万元,拆迁办才会与他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落实他们应得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但是他们认为,他们父母并没有多领补偿款,这完全是拆迁办找借口不签协议。时间拖了很久,拆迁办一直不与他们签订协议,张女士问,怎么样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听取了张女士的案情介绍并询问了有关其他问题后,我所姚律师解答道,根据张女士所在地块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张女士和她的姐姐及弟弟分别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安置权益。这种获取补偿安置权益的资格和权利不以其家里其他成员是否签订协议或者协议履行情况如何而发生改变。拆迁办有义务与张女士兄弟姐妹分别签订协议,及时足额给付补偿权益。如果拆迁办不与他们签订协议,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拆迁办认为张女士父母多领了补偿款,那么其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但其无权将张女士等人应得补偿权益截留,也不能将张女士兄弟姐妹的征收补偿事宜与他们的父母捆绑起来。张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在姚律师分析办案思路后,张女士已经正式委托本所代理其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二、《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区政府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比例,并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的,征地时应合理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三、最高法裁判谈给予征收补偿前,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最高法裁判:给予征收补偿前,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裁判要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

   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要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

   如果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房屋被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原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7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油公司)因诉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东区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行终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粮油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二审判决300万元作为赔偿,尚未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被拆迁建筑物的附属物及固定资产损失。

  2.城东区政府拆迁行为系违法拆迁已为法院判决认定,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城东区政府作出每平方米建筑补偿2000元的合理性、合法性给予认定。

  3.二审法院认定的政府作出补偿的标准是失效的标准,本案拆迁的时间是2013年10月,政府按照2007年的文件在2004年的标准之上上浮15%与市场价值增幅严重不符;被安置的用地系首次拆迁的安置用地,再审申请人无异议,但不属本案争议部分。

  4.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均提供了附属设施、固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提供了公司过渡期临时交易大棚建设合同及相关视频、员工工资支出凭证等,二审法院确认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固定资产和附属设施损失赔偿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当。

  1.二审判决补偿数额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

  2.二审法院未适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

  3.二审法院不批准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城东区政府先行给付已确定的"补偿"1157XXXXX.5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改判城东区政府对被违法拆迁的5XXXX.77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物附属物、固定资产按照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予以赔偿,对某粮油公司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参照青政(2011)24号文规定的已施行的临时安置标准予以赔偿,即每平方米每年600元过渡费,给付4年。(此项在给付第2项本金诉讼请求基础上进行差额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要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

  如果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房屋被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原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

  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涉案的城东区政府强制拆除某粮油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某市场的行为已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具备。

  某粮油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请求包括:1.判令城东区政府按照每平方米5XXX元的标准对违法拆除的某粮油公司5XXXX.77平方米建筑物赔偿共计2827XXXXX元;2.判令城东区政府因房屋拆迁造成某粮油公司停产停业、搬迁等造成的各项损失每平方米1800元共计赔偿925XXXXX元;3.判令城东区政府赔偿某粮油公司被拆迁建筑物的附属物和固定资产。

  从赔偿请求内容来看,均是强拆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别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判。

  二审判决虽然认定西宁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拟在西宁市××××村片区安排88亩土地作为某粮油公司安置用地,且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城东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以及附属物、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但是这些补偿和安置措施均未最终落实,某粮油公司的财产损失亦未得到弥补,而目前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应当围绕某粮油公司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把原本需要补偿的房屋等财产价值纳入国家赔偿的数额范围内。

  但是二审法院对本案赔偿请求并未全面审理和裁判:对于建筑物损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虽认定某粮油公司主张的每平方米5XXX元系单方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系咨询性质,不符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予认定,但对客观存在的被拆除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数额应是多少没有依法予以认定并体现在赔偿数额中;对于建筑物附属物和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虽未采纳城东区政府主张的某粮油公司无损失证明的意见,但对某粮油公司的该请求亦未作出相应裁判;二审判决仅对某粮油公司提出的停产停业、搬迁损失概括判决赔偿300万元,遗漏了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

  综上,某粮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贝

来源:专注行政法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公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三个内容一定要注意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主要是防止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此次修订的新《行政复议法》中修改了哪些内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2、完善了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了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3、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还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总之,新版《行政复议法》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进一步地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哪些内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一、行政复议原则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往往会因拆迁补偿不合理、违法征地等发生矛盾与纠纷,不过,随着广大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纠纷的老百姓通常会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有关部门就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错或责令其改正(责令相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却往往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要么维持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要么对被征收人的申请置之不理。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事实上,不是什么事都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只有以下事项才可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相对于旧《行政复议法》中的受案范围而言,新的《行政复议法》中将受案范围扩大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在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会认为,只要遇到问题,无论何时都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实并不是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避免错过这一救济权利。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老百姓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及期限的,一般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老百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一年。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说的是,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法,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等,比如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是针对他们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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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周振涵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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