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1 14: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自然资规〔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部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加强“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1月4日
近日,山东省的李某通过平台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的两亩多耕地因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被征收了,但被征收的除了自家两亩多的耕地之外,还有自家新建不久的房屋。在起初,李某一家是非常支持当地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的,其认为通过征收,不仅可以让一家人的生活有所改善之外,也可以搬迁到环境、交通、医疗等更为便利的地方。
然而让李某一家没有想到的是,在看到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那一瞬间,其直接傻了眼,从补偿安置方案中来看,每亩耕地只补偿两三万块,而房屋也只按照不到一千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李某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接受的。
所以,为了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李某在与其家人商量过后,拒绝了相关部门搬迁的要求,并拒绝了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为在李某看来,如要其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么,势必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其以后的生活肯定还会不如现在。
在实践过程中,像李某遭遇的这种情况,很多被征收人也都遇到过,绝大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时,都会一致认为,这补偿标准怎么这么低,土地被全部征走了,现在补偿又这么低,以后的生活肯定要成问题。
事实上,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的关注,且也成了大家经常讨论的话题。那么,导致拆迁补偿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来告诉大家。其实,我们昨天的文章中已经谈到了三个可以影响拆迁补偿的原则,今天我们再告诉大家两个影响拆迁补偿的原则,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一、相关的补偿标准未及时调整公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定。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通常通过各地相关部门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但是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每三年重新调整一次或是公布一次。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地方在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往往时隔很长一段时间,才会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倘若在此期间遇上了土地征收,相关部门仍然按照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话,那被征地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自然就会特别的低。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先提醒大家一下,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先查一下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纷纷公布了当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旦发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超过了三年,那么,此时广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注意了,很有可能征收方会按照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自己进行补偿。
倘若是这样,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此问题,尤其是在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按照旧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安置,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该补偿安置的,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征地拆迁中,很容易出现各种该补偿的不补偿,该安置的不安置这种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只对房屋的部分进行补偿,而不对另一部分进行补偿,尤其是在农村房屋遇上拆迁时,经常有老百姓说,自家建的是三层小楼房,而且都已经好多年了,现在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就是拒绝对二、三层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认为,二、三层房屋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认为二、三层房屋是后来扩建的,是违法建筑,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三层房屋不予认定且补偿。
除此以外,还有的拆迁项目中还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认为拆迁房屋已经是危旧房屋了,所以,补偿不会太高,现在给予当事人的补偿已经超过了安全房屋的标准...那么危旧房屋的拆迁补偿就只能按照最低的标准进行吗?显然不是的,相关部门以房屋太旧等为由,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显然是他们的套路。
但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房屋有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扩建的部分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并不能一口认定,倘若扩建部分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即便是无没有手续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只要符合历史遗留的问题,符合予以登记补偿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均不应直接以房屋“无证”等为由拒绝将这部分房屋纳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有一种导致拆迁补偿缩水的原因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一般都是按户籍人口进行补偿安置的,尤其是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人未被认定该户人员,那么,整体的拆迁补偿就会偏低,拿到的安置房面积自然也就缩小几十平。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面对拆迁补偿被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引起重视,如果不明白,不清楚,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一般都会就补偿方式、补偿款具体金额、安置房位置、朝向,何时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按理说,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实践过程中,却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后迟迟不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少补偿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不论是征收方不按时发放补偿款,或是给予自己极少的补偿款,势必都会威胁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那么,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呢?
补偿款迟迟不发放可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未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及时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除此以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可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或是支付补偿款,那征收方就存在违约的嫌疑,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社会保障费是征地补偿中的一部分
社会保障费这一项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容易忽略掉的一项补偿,甚至许多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土地被征收以后,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从而导致失地以后,彻底没有了生活来源。
但是,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社会保障费是土地被征以后不能少的一项补偿,因此实践中,要是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抹去这一项应得的补偿费,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那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什么原则呢?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只有在筹得社会保障费用后,才可以展开征收工作,并且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之后,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据实结算。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给予社会保障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或是没有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即开展征收,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及时地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他们违法违纪的行为,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不仅征收程序复杂繁琐,而且也很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等情形。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正式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补偿安置等等,在完成这些前置程序之后方可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那也就是说,只有依法获得征地批文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有被征收人对征地批文不服,认为征地批复不合法的话,应当如何撤销征地批复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北京圣运律师办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张某某等人在河南省xx村各有房屋一处,后来因当地项目所需张某某等人的房屋被征收。但是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布有关补偿标准、征地批复等相关的征地文件。张某某等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后,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张某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征地批复可复议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批复文件是可复议的。虽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被征收人如何对补偿决定或是批复文件不满意时的救济途径,但是,山东省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却有明确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因此,我们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对土地批复文件不服,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征地批复文件应如何撤销呢?
1、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集体土地征收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是重中之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也是被征收人知道自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是多少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省事,却常常违反法律法规,既不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也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就本案而言,北京圣运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得知,虽然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但是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的时间却明确早于《征地告知书》,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而且,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仅仅只证明了《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却不能证明这两个文件有按照相关规定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并且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征收人对征地事项已知情。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权、确认权
征地拆迁中,听证权、确认权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大家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并且相关部门也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也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确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便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的情况,所以,相关部门的这部分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3、查看征地批复文件是否超过2年有效期
一般而言,征地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只有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该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及时地查看征地批复落款日期,一旦发现该征地批复文件超过了期限,那么该征地批复文件一般来说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这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撤销征地批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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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时用地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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