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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05 04:10  发布:2024-10-12 09:4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

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

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优化完善我市政务咨询投诉体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整合了原“阳光重庆”“群工系统”等互联网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功能,并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优化工作机制,是我市互联网政务咨询投诉综合处理平台和督查问题线索收集平台。

  第二章  办理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的主管单位,市政府督查办负责政务咨询投诉办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坚持“属地优先、高效办理”原则,整合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力量,构建“一网联通、四级联动”的政务咨询投诉办理工作体系,实现反映事项网上流转、办理结果快速反馈、办理过程全程可溯、办理效果群众评价。

  (一)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制定工作规范,指导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办理政务咨询投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平台运行的重要问题;对区县提请转办事项进行综合研判,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对平台受理办理政务咨询投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平台受理的政务咨询投诉开展数据分析,并对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典型事项开展调研督办;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情管控;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确保运行安全、稳定、高效。市政府督查办下设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负责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日常运行管理有关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对本单位承办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沟通、结果反馈等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负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来件接收、分办、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梳理本行业领域反映事项办理情况,为有关专项督查检查或调查研究提供线索或素材。

  (二)各区县政府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政务咨询投诉办理工作机制。区县政府办公室或督查机构作为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本区县政务咨询投诉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综合协调等工作;指定有关单位作为政务咨询投诉运行管理单位,即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区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指挥中心),负责本区县政务咨询投诉分办转办、办理督促、运行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研判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对本单位承办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沟通、结果反馈等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来件接收、分办、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对本单位承办的政务咨询投诉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沟通、结果反馈等办理工作。加强对辖区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的指导,对本辖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结果负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来件接收、分办、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负责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事项清单》)以内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沟通、结果反馈等,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自治事项清单》以外事项的代受理和初步核查工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政府网微信公众号”“重庆市政府APP”开设专栏,受理涉及我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各类政务咨询投诉。同时,逐步归并处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国政府网等国家有关政务服务平台交办我市的政务咨询投诉,以及“渝快办”平台、“12345热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接收的政务咨询投诉。

  第六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咨询投诉,原则上不纳入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受理范围。

  (一)应由“110”“119”“120”“122”等热线处理的紧急事项。

  (二)涉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

  (三)应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已进入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流转方式。政务咨询投诉采取以自下而上为主的方式流转。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具体问题的一般性政务咨询投诉,原则上按自下而上方式办理,事权不在乡镇(街道)的应向区县指挥中心提出转请处理申请,事权不在区县的应由区县指挥中心向市指挥中心提出转请处理申请。指向明确、或涉及失职渎职等不宜由区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直接办理的政务咨询投诉,由市指挥中心通过“智能+人工”方式筛查,自上而下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及时受理。村(社区)应即时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政务咨询投诉的代受理和初步核查工作。事项为《自治事项清单》内的,应代为受理,并在办理后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办结申请;事项为《自治事项清单》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注明初步核查情况,向乡镇(街道)提出转请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平台受理范围内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提出不予受理申请。

  对村(社区)办结申请、转请处理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予以审核。对村(社区)提出的办结申请,审核符合办结标准的直接办结,不符合办结标准的转由本单位承办;对村(社区)转请处理申请和不予受理申请,审核属于平台受理范围内的,由本级受理承办或及时向区县指挥中心提出转请处理申请;审核不属于平台受理范围内的,应告知反映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按时流转。对直接承办、上级单位交办或下级单位转办的政务咨询投诉,承办单位认为事项内容超出本单位本辖区事权范围或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上级单位提出转请处理申请并说明原因;对申请理由充分的,上级单位应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及时分办;反映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可视情况指定主办、协办单位。

  第十条  规范办理。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积极推动政务咨询投诉的办理。对反映属实、诉求合理、具备解决条件的政务咨询投诉,应当加大协调办理力度,积极推动解决;对反映问题不实或涉及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政务咨询投诉,应向反映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受理的咨询类政务咨询投诉,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反映人提交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受理的非咨询类政务咨询投诉,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反映人提交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办时另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

  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将工作进展和延期情况告知反映人,延期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多部门、跨区域办理的,协办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反馈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汇总各方意见后统一办结。

  “12345热线”等其他渠道转入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流转办理的政务咨询投诉,按来源渠道有关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评价。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受理的政务咨询投诉,反映人可在事项办结后对办理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12345热线”等其他渠道转入事项,按照事项来源渠道管理单位要求开展满意度评价。

  第十三条  跟踪督办。市指挥中心和区县指挥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政务咨询投诉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抽访、跟踪督办。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重点督办或退回重办。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在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四)诉求合理,但因办理不到位被评价为不满意的;

  (五)办理结果存在较大错漏或其他办理不到位情形的。

  第十四条  保密管理。全市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对政务咨询投诉内容和反映人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涉及举报投诉信息除经反映人同意外,不得向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提供或透露,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指挥中心要梳理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咨询投诉办理情况,在遵守保密规定和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选择部分代表性广、引导性强、答复规范的事项公示公开,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县指挥中心应结合实际,根据区县政府办公室或督查机构相关工作要求,适时梳理本区县政务咨询投诉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指挥中心和区县指挥中心要加强政务咨询投诉数据分析,监测重要社情民意,对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过程中发现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涉及政策制定或修改完善的典型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向有关方面提出工作建议,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七条  市指挥中心要梳理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不到位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协调、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危及人民安全等方面的督查问题线索,由市政府督查办直接派员核查或交有关单位核查办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督查办按月通报政务咨询投诉办理情况,对通报指出的办理超期、办理不到位等事项,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将辖区单位办理情况纳入有关考核。承办单位相关人员出现违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签订拆迁协议一定要注意这三点

  我们一直在说,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协议一旦签订,则意味着,征收方的前期征收工作基本上算是完成了。

  但对被征收人来说还不算完全结束,一般只有补偿全部落实,对被征收人来说,一切才算尘埃落定。只不过,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拆迁协议的签订可不是表面上那么简单的,所以,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事项。

  一、空白协议最好不要签订

  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为了尽快拿到土地,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时,极个别的征收方便会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比如“只要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让你先选安置房位置”或是“会给予你高额的搬迁费、奖励费”等。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空白协议对大家本身就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空白协议说白了就是上面什么内容也没有写的协议,对于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一旦签订了,那么将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倘若日后征收方不遵守约定,不信守承诺,不按时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等,被征收人想要再以此反悔重新签订协议的可能性就会非常的小了。

  所以,无论征收方是哪个部门,或是者无论征收方是谁,只要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尤其是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那么建议大家最好不要签,这样可避免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

  二、征收方口头答应的事项不要信

  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拒绝补偿安置协议时,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再次协商的过程中,就会先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要求,比如说房屋每平方米5000提高至6000等,或是自己(征收方)提出来只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一个星期内完成搬迁,那么就可以给予其比别人高的搬迁费或是奖励费等。

  这样的话,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信,这很明显就是信口雌黄,完全不靠谱,虽然口头上说的非常的诚恳,非常的坚定,但是只要没有全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那这显然就是想尽快完成征收的一种手段,而且再往坏了说,就算明确在了协议里,日后也是有很大的可能要反悔。所以,被征收人在没有拿到全部的补偿之前,无论征收方说得多好听,都不要信,都不要搬迁,哪怕是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避免日后给自己造成损失。

  三、征收方不按照履行补偿职责尽快起诉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旦遇到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拖着,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认为,只要手里有协议原件,征收方一定会支付补偿或是交付安置房的,但其实并不是的,有的征收方虽然协议上都写明了何时交付安置房,何时支付补偿款,但就是托着不履行,要么说是政府没钱,要么说是晚点一定会给,这个晚一点可能会是十几二十年这都不定的,如果被征收人轻易相信,那这对被征收人其实是没有一点好处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只要征收方过了约定的期限没有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他们履行补偿职责。

三、北京圣运内蒙古农村土地征收谈省厅不予理睬信息公开申请,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向自然资源部复议致胜!

  申请人:尼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李啸文(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A旗尼先生所在村集体的4800多亩农村集体土地被某水库建设项目围占。该项目对尼先生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尼先生希望了解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尼先生通过网络查询后联系到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团队律师认为可以由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经过充分沟通交流,我所主任团队律师深入理解了尼先生希望获知的具体政府信息内容,尼先生也认可了团队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思路并决定委托,我所接受委托后依规指派律师代理该案。

  我所主任团队律师马上为尼先生起草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由尼先生确认内容并签字后附带相关文件以及律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邮寄给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并对材料和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存。

  然而,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尼先生也未收到省厅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在尼先生的再次委托下,我所主任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派员与律师电话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后作出了自然资复议【2021】19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案件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被自然资源部责令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话申请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都应当依法履行,尤其是涉及农民安身立命的土地问题时无论是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还是土地征收程序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依法行政!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公信力才能够有效提高。

四、《双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   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民主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为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纪委监委、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信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税务、生态环境、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 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专业培训。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房屋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或城市棚户区改造  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八条  确需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 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征收申请书,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批准文件及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选址意见书,房屋征收范围图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附图);

  (四)项目用地范围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附图);

  (五)有足额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资金证明及安置房源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新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认 定,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也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及改变用途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未经登记建筑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及时移交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职能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及用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工作。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自然资源、住建(人防)、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调查登记、查证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实施室内装饰装修、种植和养殖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教育、公安、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生态环境、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征收签约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奖励和补助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县维稳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被征收人达到100户或500人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专门账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市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不少于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 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价值,由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实有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按本办法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计算补偿费用,并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依据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除有特别规定需采用政府定价、政府限价等方式确定外,由对被征收房

  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改建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房安置按“谁先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房房源位置、户型、价格、安置房的顺序号予以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健全房源信息系统,构建选房平台,供被征收人及时、全面了解房地产行情,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帮助被征收人选购房屋。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 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搬迁补偿。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费按   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偿费按12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600元。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用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其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首次按12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的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4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相应增加8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与其约定过渡期限,但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标准的100%支付临时安   置补偿。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通告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或现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前款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第二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并有直接经济损失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三个月计算;选择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 材料,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六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一致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交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分户的房屋补偿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 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情况,补偿决定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在强制执行时,相关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

  (二)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第三十三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并依法进行了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土地)依法被征收的,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不参加社会轮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章  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患有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形,符合补助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双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特殊困难补助申领条件、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补助。申领特殊困难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冒领特殊困难补助,违者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个人私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下列奖励项目中选取一种或几种进行奖励,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和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确需另设奖励项目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入户评估登记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入户评估登记的,每户奖励2000元。

  (二)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分阶段、分档次给予不超过200元/平 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时段、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6%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名目及标准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补助和奖励:

  (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不符合房屋征收决定其他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自房屋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特殊复杂情况的认定和处理,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监察、司法、自然资源、住建(人防)、财政、审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商定会签。涉及补偿、奖励、补助标准需调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双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双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特殊困难补助申领条件、标准及认定程序

  来源:双峰县人民政府网站

五、高征预公告〔2024〕1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青城镇文昌南街土地,叭腊庙自然村以东、焦家自然村以西、高青诚信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城镇文昌南街村民委员会。

  地块2范围:青城镇青平社区土地、南关自然村以西、高青诚信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城镇青平社区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仓储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仓储用地。位于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高青县财政局、高青县农业农村局和青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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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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