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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国家开始重点整治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了

重要通知!国家开始重点整治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了

发布:2024-10-12 09: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要通知!国家开始重点整治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了,违法乱占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为了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2020年9月、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

重要通知!国家开始重点整治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了

一、重要通知!国家开始重点整治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了

  违法乱占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为了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2020年9月、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提出明确要求。

  可是从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过程中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此,自然资源部于近日发布了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

  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

  该《通知》中明确指出,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翻建、续建或是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对于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理,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事实上,自然资源部去年不光发布了上述政策规定,7月份还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该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以下八种禁止情形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于违反以上“八不准”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置。

  但实践中,却仍然有人踩着法律的红线乱占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频频建设房屋等。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证,是咱农民的生存之本,更是咱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应该以任何理由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扩建、建加工厂、住宅、搞其他建设等。若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建设,那么也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其面临的局面必定是房屋被拆。

  当然了,相关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时也应当要依法进行,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其拆除行为也有可能是违法的。

  严禁占用耕挖湖造景等

  另外,该《通知》中还明确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对2021年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由,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要依法依规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最大限度恢复耕地、消除违法状态。

  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对2021年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对2021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该《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对2021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其中属于2021年9月1日以后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未批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不论你是建住宅还是工厂、养殖场、蔬菜大棚等,那么只要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其行为都触犯了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大家在建设时一定要依法审批,否则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

二、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谈获得征地批复之后,迟迟没有开工建设怎么办?

  在没有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前期征收工作已经履行完毕,比如已经与被征地农民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地农民也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款等,同时征收方也获得了征地批复文件,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如果在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征收方因资金短缺等问题,迟迟没有开工建设,实际占用土地,且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缴纳闲置费,倘若在拿到征地批复文件的两年内都没有实际施工进行建设,那么,一般情况下,土地就会被相关部门无偿收回,且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两年后,如果征收方筹集了资金再想实际占用该土地,那么就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其无法再依据原先批准的文件实施土地征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地批复文件是有效期限的,一般只有短短的两年,如果过了两年,那该文件就会自动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相关部门(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并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如果迟迟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实施征收行为的话,比如时间已经超过了三年等,那么,咱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此种情况,要求复耕,避免土地闲置、荒芜。

三、北京拆迁律师讲谈2022年房屋拆迁13条原则,每条都很重要

四、北京圣运律师团队介入北京市房山区房屋拆迁纠纷案

  长沟镇,属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下辖镇,地处华北平原与太行山脉过渡带,矿藏资源极为丰富。该镇正在开展“北京基金小镇”项目,周先生等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周先生等人尚未与有关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在未给予周先生等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征收负责部门将周先生等人房屋强制拆除,周先生等人渴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遂与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律师取得了联系,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周先生等人最终委托了时祯奎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维权,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当中。

五、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

  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

  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来源: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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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要通知!国家开始重点整治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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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谈泽诺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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