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24 发布:2024-10-12 10: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6月3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由
相关部门不当行政纠纷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副主任律师团队
2009年,某宾馆与邮政局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租邮政局位于xx号与xx交叉口办公楼、车库和院内停车场,租赁期限为10年。
之后,该宾馆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2013年xx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对该宾馆作出三份通知,主要内容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进行转租、分租、续租、抵押等行为,及时中止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时解除转(分)租租赁关系”、“将剩余房屋全部腾空并移交”、“通知所有承租人限期搬离,并将腾空的房屋及时交付指挥部,如不能如期交付房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后该宾馆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三份通知违法,且最后该宾馆也获得了胜诉。
但是,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再审称,2017年4月,法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宾馆与邮政集团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解除。该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9月向该宾馆发出的通知不具有影响该宾馆合法权益的可能。原审法院将本案被诉的“通知”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案涉三份通知是否对该宾馆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原审中双方提交的房屋交接单和案涉三份通知的内容可知,案涉三份通知已经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代如不交付房屋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宾馆已经根据指挥部的通知作出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因此案涉三份通知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针对相关部门再审中称的,相关部门向该宾馆发出的通知,不具有影响该宾馆合法权益的可能。对此,法院认为,虽然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宾馆与邮政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终止履行,但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亦查明,宾馆已经对外出租的部分房屋因部分个人不愿终止合同,宾馆于2014年陆续提起诉讼,将租赁合同以诉讼方式解除。
因此,在2013年11月之后,宾馆仍系部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相关部门作出的三份通均是要求宾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时间前后衔接,内容具有一致性,所以,该三份通知对该宾馆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
关于案涉通知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机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案涉通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然而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或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本案中这样的情况或是其他违法行为,建议一定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票据、房屋交接单,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同时还要保存好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然后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某、沙某某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某、沙某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某、沙某某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某、沙某某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某、沙某某并公告,致使艾某某、沙某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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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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