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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更新时间:2025-05-04 23:06  发布:2024-10-12 11: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实践中,许多老百姓总想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但当真正遇上拆迁的时候,却因不注意征地拆迁细节,导致自己不仅没有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让自己变得富有,提高生活质量,反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实践中,许多老百姓总想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但当真正遇上拆迁的时候,却因不注意征地拆迁细节,导致自己不仅没有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让自己变得富有,提高生活质量,反而让自己越拆越穷。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每个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中不注意一些细节,那么势必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就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拆迁主体要明确

  在正式拆迁之前我们必须要弄清楚拆迁主体,弄清楚之后,一旦以后发生利益纠纷,那么我们也就知道要以谁为被告。

  一般有权实施征地拆迁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践中,如果是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那么一般是不合法的。

  2、有没有拆迁文件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比如有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评估报告等,如果土地征收工作都已经正式启动了,但是被征收人却没有看见任何一份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那么,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了。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事项在村民小组、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等。

  因此,实践中,如果未发现有相关征收文件,且未与自己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即实施征收,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并及时地拨打12345、12336反映情况。

  3、弄清楚房屋是否有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房屋要是无证那么基本上在征地拆迁中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因此,一旦发现自己家房屋没有证件,或是证件丢失了,那么要及时地补办。当然了,即使没有证,也不一定说就没有补偿,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是因相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那么在拆迁时同样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不能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4、补偿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足额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相较来说比较的复杂,而且一分土地的补偿,即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进行的。实践中,可能会有拆迁方就土地的补偿及房屋的补偿一并给予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未给予任何补偿或是只给予了部分补偿,宅基地的补偿与房屋一并补偿等情况,补偿压根就不到位,且也没有专款专用,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5、不要随意在文件上签字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会收到各式各样的文件,比如土地现状调查表、评估报告、拆迁协议等,有些文件不需要我们签字,而有些文件则是需要我们签字确认的,而且还会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有的被征收人呢,可能会因对方给的压力或是其他因素对拆迁方拿来的文件,在没有了解清楚,没弄明白的情况下就草草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殊不知,有些文件(比如拆迁协议),一旦签字确认,那么则意味着这份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拆迁方会认为你对文件(拆迁协议)上的内容是满意的,那么他们就会按照拆迁协议上的对你进行补偿,要求你搬迁。

  一旦在拆迁协议上签上字,日后发现补偿比别人的低,补偿特别地不合理,那么想要撤销或是确认无效就会非常地困难。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文件上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弄明白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没有遗漏,或是该份文件是否合法,尤其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中有没有具体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安置房位置、朝向、具体面积以及交付安置房时间,给付补偿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协议中压根就没有上面提到的任何一项内容,是空白协议或者是补偿内容不完整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6、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据不要提前交

  在补偿未到位之前,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最好不要提交上交给相关部门。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是相关的票据等是我们维权时最好的证据,如果发生利益纠纷,那么这些就可以很好地帮到我们打赢官司。因此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索要这些证件等,千万不要提前交给他们,否则会对我们维权很不利。

二、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拆迁系列之国有土地上无证建筑征收如何补偿?

在往期的视频中,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讲解了无证房屋是否就一定属于“违建”的相关知识点,而今天我们主要讲解国有土地上无证建筑在征收时应该如何补偿的问题?

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专门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案。在针对征地拆迁方违法征地拆迁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时,有着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为一个法律的权衡者,我们始终以被拆迁人维权信念及权益冲刺在30多个省市中的征地拆迁的第一线,为更多的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之诉的启动——怎么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频发,成为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正确、有效处理此类案件,考验着行政法官的智慧和能力。本文立足审判实践,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件所涉问题的梳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查标准,促进拆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查此类案件的总体思路是,被拆迁人以其认为的拆除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起诉期限、受理范围等事项进行程序审查,对于被征收房屋究竟为谁所拆、拆除过程是否合法、拆除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失如何赔偿,属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房屋强拆之诉的启动——怎么诉?

  一、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1〕在房屋强拆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权利人(如居住人、购买人、承租人等)都可能成为房屋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即被拆迁人,从而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这是因为,强拆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拆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还可能对房屋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强拆时,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关于强拆行为利害关系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通常认为,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其腾空交出房屋,视为对协议履行完毕,其丧失房屋权益,与强拆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3〕但是,由于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损失等问题。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包括因违法强拆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因此,被拆迁人即使签订补偿协议,当强拆活动给其造成上述损失时,被拆迁人与强拆行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

  被拆迁人针对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在起诉阶段,被拆迁人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具体来说,起诉无书面决定的强拆行为时,被拆迁人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初步证明该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并且确有可能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应视为已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4〕因此,被拆迁人只要对强拆活动的事实及适格主体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就应当认为其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

  三、起诉期限的审查

  房屋强拆之诉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在强拆时并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应当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从当事人诉权行使和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在强拆案件中,被拆迁人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是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来确定诉讼对象,进而救济自身权利。〔5〕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被拆迁人不知道强拆行为实施主体而诉请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不但受理,而且判决支持相关诉请的不在少数。因此,“不知道强拆行为主体”并不构成救济自身权利的障碍,被拆迁人以此长期怠于行使诉权,不能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当然,如果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等待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以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四、受案范围的排除

  房屋强拆诉讼关系到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妥善作出处理,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但是,并非所有强拆活动引发的诉讼都应纳入强拆案件的受理范围。实务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需要另寻法定途径解决。

  一种是,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拆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以强拆行为与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实施强拆行为本身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的,因该行为已经过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另一种是,被拆迁人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强拆行为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强拆涉及犯罪,属于暴力拆迁,因暴力行为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被拆迁人可以针对强拆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

  五、被告明确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明确”并不代表“正确”。在强拆案件中,适格被告涉及对强拆主体的审查,属于实质性适格,而非形式上适格,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明确。考虑到强拆案件中实施主体的复杂性和不易判断性,被拆迁人在起诉时只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7〕

〔1〕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28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0号行政裁定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800号行政裁定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209号行政裁定书。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0565号行政裁定书。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664号行政裁定书。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7号行政裁定书。

作者:王海燕 温贵能,山东高院行政庭

本文节选自:《法律适用》2019年第20期

原文标题:实务研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

四、《如东县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

  如东县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委托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街道)”)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参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国有农用地办理农转用手续的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审查审核“一书三(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组织协调征地争议调处。

  第六条 镇(区、街道)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完成征地批前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征地批前工作。确定征地红线范围;开展征地宣传动员工作;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助做好批前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负责开展征地听证工作;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和上报;负责征地预存款的筹集和预存;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制止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提请县政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提请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县政府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拨付到位后,依据县政府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提交经审定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相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出具补偿到位证明和土地划交单并划交土地;协助县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上访等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组卷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做好征地范围界线的确定、征地报批和实施相关工作;办理征收涉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审查报批手续;制作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经县政府审核后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张贴公开;会同县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做好征地听证工作;组织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白皮书),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含征地预存款)的筹集;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地补偿、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村(社区)建立并及时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库,审核征地涉及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和安置人员身份的审核工作;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文件等。具体由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指导镇(区、街道)依法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含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法委负责征地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工作;指导镇(区、街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的,在报批前镇(区、街道)将征收范围界线等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代拟《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拟征收土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告知,并在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工作人员需于张贴当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同步将《拟征收土地公告》函告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司法局、政法委、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镇(区、街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及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求,调查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根据县房屋征收工作要求,调查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调查界定可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及年龄段情况等;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章确认调查结果。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镇(区、街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政法委审查备案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根据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地所在的镇(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县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当日,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听证的,由镇(区、街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放弃听证的,需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对听证笔录、签到表或放弃听证证明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政府组织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区、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内容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镇(区、街道)调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镇(区、街道)组织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四部门联审。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并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各镇(区、街道)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未利用地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镇(区、街道)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开具征地预缴款通知书(含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报批规费等相关费用),由镇(区、街道)将预存款缴至县财政征地预存款专户,县财政开具征地预存款票据并出具征地预存款到位证明材料;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安置的,补偿费用预存参照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预存款到位凭证由属地镇(区、街道)提供。

  第二十四条 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镇(区、街道)方可向县政府申请征地。其中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由镇(区、街道)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单独选址项目由镇(区、街道)或项目单位组织报批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地经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批准文件十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县政府审核后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镇(区、街道)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在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张贴当天应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存档。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镇(区、街道)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法定时间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汇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同时将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镇(区、街道)征地补偿账户。

  第二十七条 镇(区、街道)根据县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组织实施补偿,同时负责监督村(社区)在资金到账10个工作日内补偿到位;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补偿由各镇(区、街道)按房屋征收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足额补偿到位;县人社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上述程序履行到位后,镇(区、街道)出具补偿到位的证明和土地划交单并划交土地后,征地程序履行完毕,进入供地程序。

  第二十八条 镇(区、街道)负责征收土地的清理和收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前,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46号)进行测算和执行,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征收补偿按我县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4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2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权利人包括承租土地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相关公告张贴时间均自张贴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五、拆迁律师汇总拆迁问题!你遇到关于拆迁的情况都在这儿!

  征地拆迁是一个比较繁杂的工作,面对这么复杂的拆迁征收,又涉及到自身的合法利益,总有被征收人向北京圣运律师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北京圣运律师能帮助他们。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就整理出了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及时的应用和知晓。

问:政府征收土地,一亩地给我们几百元的补偿合理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的补偿费跟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不过这条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取消)。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因此,如果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我的房子始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现在要旧城改造了,政府直接给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合法吗?

答:在没有经过调查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是不合法的。众所周知,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为了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状况,在建房审批上都采取了十分简单的程序,在通过审批之后,村民也只是拿着上面写有审批内容、盖有公章的一张纸,有的地方甚至都没有审批这一说。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审批程序也越来越严格,老百姓只能等到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后才能开建。那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建的房子于情于理都不能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退一步讲,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直接拆除,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当发现有违法建筑的嫌疑时,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不少于两人对房屋进行登记、调查。其次依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问:前几天我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让我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他们要强拆怎么办?

答:实践中,只要是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征收方工作时,往往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份文件时,就应当要注意了。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在期限内依法维护权益的话,那么可能真的就会遭到征收方的强拆。当然了征收方实施强拆也得按照法定程序走,在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政机关是无权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进行拆除涉案房屋,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定程序。

  实际拆除中,对于今天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拆的,第二天相关部门就实施强拆行为的是不合法的,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问:收到拆迁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数额并不满意,我应该要怎么处理啊?

答:法律明确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时,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不能轻易的就妥协放弃,一定要敢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得到一个公平客观的评估结果。

问:政府相关人员拿着补偿协议现在让我签,可是这份协议上面没写具体的数额,也没写何时支付补偿款,只是答应了我的要求,说是先记着,等回去了再一一的填写落实......

答:首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的风险非常的大,如果你签了,那他们拿回去之后就会随便填写,反正你已经签字了,在法律上也产生了效力,被征收人想撤回也无力回天了。所以不要轻易的相信相关部门人员口头的承诺,不管他给你承诺了多少补偿款,安置房有多大,要明白,只有将承诺的补偿款及其他事项明确的写在了协议里,那么才有可能会落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拆迁方拿来的补偿协议上面一定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如果协议里面没有以上所说的那些重要的内容,显然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其中一定存在着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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