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2 11: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司空见惯,并且强拆行为大多数都发生在双方对补偿都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们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他们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即国家赔偿。
要求国家赔偿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那么,房屋被强拆后如何赔偿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房屋价值的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比如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利息的损失费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赔偿自己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安置补助费等之类的赔偿。
其中,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一般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也就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对于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会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涉案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要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且也会理所应当地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并不是大家所想的这样,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
如果房屋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已经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话,那么此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赔偿的,一般赔偿不包括房屋价值的赔偿。此时,可能许多老百姓会非常地纳闷,他们强拆了自己的房子,不给房屋价值的赔偿,这说得过去吗?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付女士是安徽省人,其在阜南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xx项目所需被征收。2017年,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打入其账户,随后,付女士房屋被违法强拆。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因相关部门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二审法院判决后,付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说明房屋补偿问题已经通过补偿决定得以解决,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通过起诉补偿决定等方式主张权利,房屋补偿决定是否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可在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中进行审果。补偿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的,由此导致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房屋价值。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房屋补偿款也已经打入其的账户。其后,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付女士的房屋,因强拆所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补偿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补偿范围。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付女士房屋之前,已经对其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将补偿款打入了其的账户,所以,赔偿不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另外,关于室内物品及其他损失赔偿,根据付女士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客观需要、案涉房屋面积和建筑年代、相关物品的市场价值并考虑成新、折旧等因素,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xx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没有救济权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或是有失公平,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在审查之后,如果该补偿决定确实不合法,那么法院也会依法撤销该补偿决定,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履行,征收方就不会怎么样,那么想的话你可能就大错特错了,你不履行补偿决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或是直接拆除,到那个时候,虽然也是可以维权,但相对于来说就会变得比较地困难且复杂。
村委会有权收回没有住人的宅基地吗?
自己爷爷奶奶留下来的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吗?
在耕地上建设了住宅,现在村委会要收回,他们有权吗?
村委会要修路,能收回宅基地吗?
实践中,类似这样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我们这里就不一一列出来了,但是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关于土地我国有着很严格的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非法占用土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在项目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前置程序。
可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就会以各种理由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呢?以下五情形是可以的。
一、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在村委会收回时必须要依法收回,必须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收回。
而在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实践中,有的村民可能会心存侥幸,在获得宅基地后,又擅自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是用来给村民建住宅用的,但是有的村民却改变了其用途,比如村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起了加工厂、养殖场或是其他用途的房屋。
那么对于这类房屋,村民委员会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申请宅基地并获得批准后,一定要按照批准的进行建设,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建别的建筑,否则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最主要的是还可能会没有任何的补偿,到头来真的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违法的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顾名思义就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比如某一户村民家庭条件较好,便利用其自身的经济条件,在未申请的情况下又在另一个地方建了一套住宅,这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该条还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一旦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势必会被收回。
不过需要注意的,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村民委员会一般是不可以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收回(具体得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因销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撤销、销户、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过,在收回时需要报组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方可收回。
五、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宅基地
现在在农村由于许多老百姓的生活条件逐渐好了起来,所以很多村民都建起了新的住宅,导致在农村出现很多一些无人居住的老宅,这些房屋中有的已经因下雨等因素全部坍塌,对于这样的房屋,那村民委员会则是可以依法收回的。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主攻方向,主要任务和支持政策。
事实上,易地扶贫搬迁是国家为使千万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全国各地脱贫攻坚的“当头炮”,为了让大山里的老百姓,让生活在交通不便利的地方的老百姓过上好生活,为了能让山里的小孩能有一个良好的教育,不再让老百姓受苦,国家可谓是下了很大的功夫,下了很大的力气。
而且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及地方部门也是发布了各种扶贫搬迁政策,并严格要求落实。
那么,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呢?
所谓的易地扶贫搬迁就是指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低劣、地质灾害常常发生地区的贫困群众,在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让农民搬迁到生态环境,居住条件较好、公共设施设备较完善的地区生活。
简单点来说就是,通过搬迁的方式,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让其过上更好地生活。
那么,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方式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城镇安置、产业园区安置、旅游服务区安置、农民新村安置、插花安置等方式。具体是以什么方式进行,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
易地扶贫搬迁应当要如何进行?
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公益性质的项目,所以,易地扶贫搬迁与其他的普通征地拆迁还是有着较大的区别,前者就是单纯地为了帮助贫困地区的老百姓,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也就是说,易地扶贫搬迁不具有强制性,而征地拆迁则具有强制性,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履行法定程序,征收方不可以直接拆除,否则同样也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易地扶贫搬迁则以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精准推进、精准搬迁,科学选点、合理布局,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为原则。即尊重老百姓搬迁意愿,因地制宜,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必须要合理布局,不能擅自扩大搬迁项目。
且在具体实施之前,必须要让农民知道为什么要搬迁,如何搬迁,搬到哪里,搬迁后的情况是个什么样子。如果事先不让老百姓知道这些,或是让老百姓弄不明白,那么在他们的心里可能就会产生各种疑虑,比如搬迁后日子会不会比现在还不好,搬迁后,自己的土地怎么办?以后还有生存之道吗?居住在新环境会不会不适应等等。
因此,在启动之前,这些问题一定要给老百姓讲清楚,否则在老百姓有顾虑的情况下,启动搬迁,可能会适得其反。
另外就是,搬迁并不是脱贫,搬迁只是改变了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和条件,搬迁并不等同于脱贫,所以不能为了搬迁而搬迁。事实上,国家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脱贫,让老百姓有好的生活。
在《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 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搬迁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
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易地扶贫搬迁是公益性质的项目,不具有强制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要多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去想问题,去实施,必须要尊重老百姓的意愿,不能强迫、恐吓村民搬迁。所以,实践中,如果在以后的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一旦遇上相关部门以各种方式方法强迫自己腾退房屋,尽快搬迁,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的建筑可能是住宅,也可能是养殖场、商铺、工厂以及一些老旧企业等,不过无论征收的建筑是什么性质,都需要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因房屋使用性质不同,所以拆迁补偿也会不一样。近日就有当事人咨询律师说,他们家几年前建了一个养鸡场,去年的时候,应当地xx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养殖场被征收了,但是补偿特别的不合理,请问养殖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养殖场拆迁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养殖场所占用的土地往往是集体土地。所以,当养殖场遇上拆迁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政策法规。
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如水井、池塘,铺设的电缆、养殖的花圃、养殖工具等)、建筑的补偿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搬迁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的补偿,如果是自家的承包地,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如果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按照新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对于厂房的补偿,一般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过实践中,很多养殖场在拆迁过程中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违法建筑的名义不予补偿,或是以养殖场在禁养区、以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等为由不予补偿或少补偿。但其实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而且,并非所有在禁养区的养殖场在拆迁时都不应该不给补偿。
禁养区的养殖场应给予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养殖场是建在了禁养区,那么相关部门在关停时,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偿。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在未调查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将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以养殖场在禁养区为由在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时,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以“拆违”的方式来促进拆迁,被征收人可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费,每个地方的计算方式都不一样,有的地方是按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有的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有的则是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还有地方是按经营面积来计算或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如何补偿就需要看补偿安置方案了。不过,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则可以及时地提出来,避免这部分的补偿有所损失。
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般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如果相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刀切”、“违法逼迁”等违法行为时,或是觉得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暂时选择不要在补偿协议书上面签字,并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且补偿款合理并发放及时的话,应该要积极地配合国家的征收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依法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并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和补助。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明确规定是有搬迁费的,而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但是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搬迁费,所以搬迁费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是一项法定的补偿费用。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不给予这一项补偿费,那则是不合法的。那么搬迁费给予多少才算合适呢?
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后来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所以被征收了,但是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各项补偿费用明显不合理,根本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自己还得倒贴钱购买安置房,而搬迁费总共也只有几百元,不到一千块钱,法律法规上究竟有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
其实,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在拆迁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有的地方直接明确了具体的搬迁补偿费标准。
例如《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下列规定分档给予补偿:
(一)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计1200元,合计2400元;
(二)拆迁建筑面积超过100㎡(含)、不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计1800元,合计3600元;
(三)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含)的,每次搬迁费计2400元,合计4800元。
《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标准给予补偿,100㎡(含本数)以下的每户按3000元补偿,100㎡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8000元。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1000元。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292号)中规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房屋、厂房、办公均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算,商业按照60元的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另外,《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也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于可移动的,一般是不予补偿。对于涉及设施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除了上述几个地方有明确规定外,《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具体的标准,该办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20元/㎡/次,按其拆迁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提供安置房现房、货币补偿按1次计算。
附属用房不予以计算。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搬迁费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但是对于搬迁费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地方没有明确搬迁费标准,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或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拆迁中,征收方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倘若广大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费太低,或是相关部门拒绝支付搬迁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打12345反映,当然在必要时也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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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赔偿律师谈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被违法拆除,是否应该对房屋价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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