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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归属问题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归属问题

更新时间:2025-05-06 10:05  发布:2024-10-12 13:4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首先需要声明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不仅每家每户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地方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就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补偿和计算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规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归属问题

一、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归属问题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不仅每家每户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地方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就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补偿和计算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商铺、店面的经营情况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个别地方针对停产停业损失费这一块是以什么方式方法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看到,上海市是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之十来给予补偿的,也就是说,把停产停业的损失费与房屋一起来评估,然后再按一定的比例来给予补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规定补偿比例可能对于被征收企业来说有点不公平,因为这种方法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工厂、商铺的经营状况等。所以,在采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时,应当要结合商铺、工厂的经营状况,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除此以外,有的地方还会按照生产经营利润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方法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首先是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能受损,这是最基本的补偿原则。因此实践中,被征收人一旦发现拆迁方未按照有利于其的方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甚至是不予这部分补偿时,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拆迁中遇到纠纷,如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中,基本上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拆迁补偿不合理,拆迁补偿标准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未签订补偿协议,强行拆除房屋,占用土地,以“违建”名义,强制拆除房屋,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后毁约、违约不履行协议等等。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所以,一旦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不交出房屋时,那么上述所说到的一些违法行为就会集中出现在征收中。

  比如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后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等。

  不过,针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述所提到的一些文件,我们被征收人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广大被征收人及时地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有可能判决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违法,或是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应如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那么地简单,对于未接触过法律的被征收人来说就更不容易了,所以,建议大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好还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起诉讼,避免因各种问题立不上案。

  在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律师就会去现场实地调查,并指导被征收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证据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收集证据是很重要的,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只要有强有力的证据,那么我们的官司就已经胜利了一半。所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学会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通过收集的证据及获取的相关信息材料,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后,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不过,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案件是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必须要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倘若复议机关没有作出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当遇到拆迁问题时,千万不要拖延,也不要不当回事儿,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期限。

  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只有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只有6个月,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握住了。

三、当测量面积比实际面积少时,我们能否拒签协议?又该如何维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多数人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拆迁测量时,征收方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相符,又或是房屋的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相符。那么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当测量面积比实际面积少时我们能否拒签协议呢?今天,北京拆迁律师针对此问题为您进行解说。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以下条款来进行维权:

  一、对测量结果有疑问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评估报告时,发现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则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解释。

  二、对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三、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因此,当我们遇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合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有异议还可以申请专家鉴定,直到结果符合实际情况为止。

四、福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福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5万元/亩、Ⅱ级区片4.6万元/亩、Ⅲ级区片4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四、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安市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2.福安市地类调节系数表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拆迁时有没有补偿?

  在农村,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一个不大不小的院子,对农村村民来说,房屋没有院子就感觉整个房屋会失去“灵魂”,房屋就会不完整,所以,无论是以前的老旧房屋,还是新房,院子已然成了农村房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遇上了拆迁,可是在拆迁过程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并不会把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一并给纳入在补偿范围内,而是选择性遗忘,既不对院子、空地进行评估,也不对其进行补偿,有的要么就是以强硬的态度直接拒绝对被征地农民进行院子的补偿。近日,山东济南陈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陈某在三天前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时候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其本想着征收是一件好事,既利国又利民,然而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村委会带着相关工作人员来家里了解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但是并没有详细地说明,事后又有工作人员来家里,说是实地查勘,对房屋进行评估,其本以为此次评估范围中包含了院子,可是直至评估报告出具,陈某才发现,评估报告中并没有将院子的面积算进去,评估报告中只确定了房屋和宅基地的面积,为了弄清楚情况,陈某后来去询问了征收部门,但征收部门说院子没有补偿,所以就没有评估。对于征收部门的说辞,陈某非常不赞同,其认为,院子也是房屋的一部分,征收方说不补偿就不补偿,这明显不合理。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院子究竟应不应该给予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中附带的院子、空地需要给予补偿。但是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针对院子、空地有没有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就可以对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不对被征收人进行任何的补偿。

  院子、空地作为农村房屋的组成部门,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要进行补偿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曾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答复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带有一个院子的话,征收方是必须要将院子纳入在征收范围内的,并且还需要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此时,可能大家就会有一个疑问,说该条答复只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没有提到农村房屋,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说的是,虽然该条答复中并没有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中附带的院子、空地应当要纳入在补偿范围内,可是,个人觉得,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院落有没有补偿也是可以参考该答复的,尤其是当被征收的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时,农村房屋中所附带的院子、空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仅如此,当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已经很早就被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时,其补偿也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实践过程中,倘若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是房屋所有权证中并没有登记院子的面积等为由,拒绝补偿院子、空地的补偿,或是将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默认,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据上述的答复和规定去主张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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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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