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08:09 发布:2024-10-12 13: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有关部门:
为深化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2020〕24号)、《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建立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提高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移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二)建立相互告知制度。
1.建立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告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处。
2.建立案件线索告知制度。对下放行政处罚权涉及的相关领域,办理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进行登记,将违法线索移送函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机关,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但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健全联合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建立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2.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涉及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与下放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作出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与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涉及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据保密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3.创新信息共享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情况,及时相互抄送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充分依托乡镇和街道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六)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聘请第三方协助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指导本系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机制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各地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的具体制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
市、县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推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23日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在会议上提出要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要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要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据住建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棚改计划新开工289万套。1-11月,已开工315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9%,完成投资1.16万亿元。
自十多年前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合计开工7000万套,大约2亿多的困难群众圆了“安居梦”
总之,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暖心工程”,“民心工程”,棚改相比于其他的征收项目,其针对性要更强,国家也希望通过棚户区改造的方式来有效的提高和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因此一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该是件好事。
对于棚户区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就是指环境比较脏、比较乱、居住密度比较大、交通不便利、使用年限久、使用功能不完善等区域。那么在2020年棚户区改造时,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注意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
实践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多都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开展,因此补偿方式也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而且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就近安置。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遇到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的情况,仅以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中的一种进行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征收方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了,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的话,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注意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评估报告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最终能获得多少补偿,因此在评估报告出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当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得知,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可是实践过程中,有许多征收方都私自决定评估机构,这其实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是不合法行为。因此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一旦遇到征收方私自以某一种方式或是直接决定评估机构的话,被征收人可以举报。
3、注意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
房屋评估方法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赔偿;
二是成本法。成本法是根据评估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来说,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三是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未来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
关于住宅拆迁的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人最为有利的就是市场比较法,按照法律应有之意,市场比较法也应该是各地最先采纳的方法。可由于市场比较法会让征收方承担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以各种理由避免该评估方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方刻意规避该方法来评估房屋价值导致补偿过低时,建议暂时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注意维权期限
被征收人在征收阶段如果遇到违法行为比如强拆、断水、断电、停止供暖等或是补偿不合理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维权宜早不宜迟,被征收人一定要拿捏好维权时间,以免错过时间,损失合法利益。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其他项目的征收都涉及到自身利益,因此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兴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京兴政地征(启)〔2023)4号
为实现大兴分区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大兴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位于大兴区黄村镇。
范围:东至规划西芦城街,西至规划丰荣四街,南至规划春芳中路,北至规划芦城南路。
权属: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经济合作社。
用途:二类居住用地、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地符合大兴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拟用于北京大兴新城西片区一期A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开展勘测定界和土地现状调查,在对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勘测定界和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时,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积极配合。
四、其他事项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黄村镇政府和被征地村予以张贴。特此公告。
来源:大兴早知道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征收方却对外嫁女不进行补偿,委托律师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征收方却称,因是中国建设银行(国企)员工,虽然户籍未迁出,但是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不应列入安置人口范围。那么,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在国企工作,在拆迁中,能否得到补偿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吴女士是浙江省村民,在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而是与其父母在同一户内。另外,其也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员工。2010年7月2日,征收方上报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被批准,该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征迁主体,实施主体,还规定了补偿标准以及征迁的范围。吴女士所在的社区也在征迁的范围内。
2018年6月,拆迁指挥部依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公示外嫁女可以享受补偿安置,但是吴女士却不在该名单内。吴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次到征收方的各个部门信访,但是均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委托了律师,将征收方起诉到了法院。
吴女士认为,其的户籍一直是在该地,从未迁出,而且自己也被认定为是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征收方却因其已嫁出为由,不予补偿,显然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征收方向其履行补偿安置补偿职责,以公寓式安置的方式给其安置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的公寓。
征收方辩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中虽然规定了该区的征迁主体是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变更了职权主体。所以,吴女士申请拆迁安置补偿应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再者,吴女士的户口虽未迁出该社区,但是其已经出嫁,户籍所在地是属于户籍管理上的概念,吴女士的户籍在该社区可以理解为该社区村民;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身份,其应当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或虽然在外务工但未享受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本村居民。
征收方还称,根据《金东区某社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第4项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户口在本社区的,不列入安置人口”。据调查,吴女士是中国建设银行(国企)的正式员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其也不应被认定为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也不能列入安置人口范围内。
法院认为,吴女士的诉求是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是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依法主动履行的职责。吴女士的户口在该社区,也在该社区安置清册当中,因此,吴女士属于被安置对象。 征收方以吴女士是国企员工,不将吴女士列入该社区的安置人口范围内, 在地方政策规定中,对国企职工并无特殊规定。
法院还认为,征收方主张对吴女士的安置人口认定可参照2016年实施的相关征迁安置细则中的关于国企员工的特殊规定,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而且,即使可以参照,征收方也没有提供该细则实施时,吴女士仍属于国企职工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女士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看出,结婚、离婚等并不能成为分辨妇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即使妇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时,仍应当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妇女仍旧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
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以出嫁为由,或是以是公务员、国企单位职工为由不给予补偿,那么村民可以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性用房一般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子,简单点来理解就是用于生产的房子,比如大小型商铺、养殖场、加工厂、大小型企业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国有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也随之被征收。
相对于征收住宅类房屋来说,征收经营性用房所涉及的利益可能会更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还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费。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比如养殖场,那么同样也要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对于补偿标准,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由于土地性质不同,所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与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补偿会有很大的差异,这点大家应该要提前知道。但无论差异有多大,停产停业损失费是相关部门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这是法定补偿项目之一,这在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上也有明确规定。
比如《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正常生产经营的。
也就是说,只要所征收的经营性用房有营业执照,而且还有依法纳税,且有证据证明自己有依法纳税,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费是跑不了的。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对被征收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费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大胆的主张这项补偿费用。
当然了,如果在征收之前,该经营性用房早就已经不经营生产了,比加已经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前就废弃了,那么,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拿到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可能性就会变小了(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会以停产为由拒绝为被征收人补偿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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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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