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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小别墅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伸张正义!

观山湖小别墅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伸张正义!

更新时间:2025-05-04 21:05  发布:2024-10-12 14: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观山湖小别墅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伸张正义!,2012年王先生在贵阳市观山湖某地盖好了自己的小别墅,一直在此生活,但因房屋所在位置交通便利,景色怡人而被开发商看中,为了给开发商腾地,小别墅附近甚至还出现了不明身份的人员进

观山湖小别墅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伸张正义!

一、观山湖小别墅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伸张正义!

  2012年王先生在贵阳市观山湖某地盖好了自己的小别墅,一直在此生活,但因房屋所在位置交通便利,景色怡人而被开发商看中,为了给开发商腾地,小别墅附近甚至还出现了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骚扰。为了自身和房屋财产安全,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北京圣运律师团的多次沟通,王先生选择了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处理本案。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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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圣运律师团队介入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来自济南的周先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在2014年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相关部门却在履约期内毁约,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实际解决问题。周先生渴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遂与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素丽律师取得了联系,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周先生最终委托了杨素丽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维权,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当中。

三、最高法院案例 谈户口分户登记能否单独安置原则上以当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裁判要点】

  户口分户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仅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不能以未单独安置为由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从各地自行探索的情况看,虽然部分地区规定同居一处分户登记的可以分别安置,但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比如“三代同居一处且第三代子女已经成年”“四代同居一处”等,故能否单独安置原则上要以当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小帅,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现住缙云县壶镇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黄龙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飞,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会,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胡小帅诉被申请人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缙云县政府)、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壶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浙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驳回胡小帅的诉讼请求。胡小帅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行终90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胡小帅的起诉。胡小帅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小帅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应认定胡小帅独自成户。依据实务复核结果认定胡小帅与父母为一户,忽略了实际上其已析产分户。2.移民政策在适用上显失公平。依据实务调查,与胡小帅同样是新分户的有15位,除其本人和姐姐以及一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并户外,另12位均按析产后的面积给予独立一户安置。3.胡小帅属已析产分户的农村移民,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仅与其父胡伟方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未与其签订。4.即使并户安置并无不当,因搬迁安置协议系其母以其父名义与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签订,协议无效。5.对出嫁女群体与男性村民采取区别对待,违背人人平等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胡小帅结婚分户登记后,能否要求缙云县政府和壶镇镇政府对其单独进行安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考虑到该条例制定于1958年,故户口分户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胡小帅不能仅依据分户情况申请单独安置。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看,补偿安置的基础是征收土地,同时考虑被安置人口的数量。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胡小帅因结婚分户登记后,其名下并没有独立的房产和宅基地。对于已出嫁妇女和土地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见,法律层面仅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2010年5月水库建设征地调查时,胡小帅和其父母、姐姐胡彬楚登记在一户。2013年11月,胡小帅在公安机关进行分户登记,但没有独立的房产。2017年5月31日,胡小帅之母王锦华以其父胡伟方名义与壶镇镇政府签订《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排屋)》。该协议已经将胡小帅作为农村移民进行安置,并约定胡小帅参加有土安置,且确认胡小帅和其父母、姐姐胡彬楚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为排屋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为112平方米。也就是说,胡小帅虽然已经结婚分户登记,但其补偿安置权益并未被排除在外,当地政府的做法不违背前述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再次,从各地自行探索的情况看,虽然部分地区规定同居一处分户登记的可以分别安置,但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比如”三代同居一处且第三代子女已经成年””四代同居一处”等。在缙云县当地没有更为宽松规定的情况下,胡小帅要求对其单独安置缺乏规范性文件层面的支持。

  综上,胡小帅的补偿安置权益已经体现在前述安置协议中,其在回避前述安置补偿协议,且该协议效力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另行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单独安置,缺乏法律、司法实践以及规范性文件层面的支持,且势必导致重复安置的问题,故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胡小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小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萌

  来源:行政法报

四、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怎么办?

  这两年每个城市发展的非常快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许多老百姓的土地、房屋包括住宅、养殖场、加工厂、驾校,或是商铺等其他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了。房屋土地被征收,这肯定就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所挂钩。因此,我们常说,相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办案律师却发现,在征收国有土地时,一些涉及面积非常大的加工厂、停车场或是企业、驾校往往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其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相关的产权证等,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

  近日,就有河南郑州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有一个中小型加工厂,自2015年创办之后,生意一直是非常的好,而且,当时在创办该加工厂时也是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但在2022年前半年,城管找上门来说该厂房是违法建筑,要求自己限期拆除,由于事关自己的权益,所以其没有马上拆除,后来在2022年年末,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就有我们创业的加工厂。

  但是在谈补偿的时候,相关部门以该厂房是违法建筑为由,再次要求自己强制拆除,并且说是只给予少一部分补偿,后来自己没有同意他们的拆迁方案,在2023年10月份,相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其厂房中的一部分,但是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并没有出示任何的文件,后来自己报了警,可警察认为这是政府行为,其管不了,所以没有出警....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遇到时也不要灰心,更不要采取暴力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等等,这是非常不可取的,大家一定要保持镇定。如果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一口咬定自己的房屋或是厂子是违法建筑,那么就需要马上审查他们的目的,或是行为是否合法。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要怎么审查他们的目的是不是纯呢?或是其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经验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时间是否是在补偿安置过程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针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然而,从实践过程中,常常有的征收方会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才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很显然其目的是有降低补偿,尽早完成征收工作的嫌疑。

  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可以先针对这样的情况,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使用权证或是其他的相关审批手续,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样的情况,总之就是不能与征收方僵持不下,这样其实不利于自己。

  二、审查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是否有权单位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建设房屋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话,那么其房屋就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责令停止建设或是限期拆除,而农村房屋如果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话,如果无法改正,那么,同样也会被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违法建筑一般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改正书,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由乡、镇人民政府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作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是改正书。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说的是,在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一定要先审查作出该文件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避免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审查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另外,在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后,还需要马上审查该作出行为是否合法,比如,该决定是在相关部门未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那则是不合法的,具体为未履行实地查勘,未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等等。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千万不要慌张,如果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只要认为该文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马上就要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对该文件置之不理,一旦这样做,那么在此之后征收方很有可能就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一般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一旦过了这六个月,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可能就会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且我们最终的救济权也可能会就此丧失。

  另外,还要告诉大家一点的是,在收到该文件之后,除了要重视以外,还需要针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避免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后马上拆除房屋,导致自己手里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房屋具体的价值。

五、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近日,有一位山东济南的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的三亩土地因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修路)被占用了,在占用之后,有当地相关部门来找自己谈补偿,经过几轮下来,补偿谈妥了,也因征地拆迁项目比较的着急,所以这位当事人出于双方利益的因素,便在最后一次谈判中同意了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

  后来,征收方拿着补偿安置协议来找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据这位当事人反映说,征收方拿来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具体的事项,包括双方之间谈的具体补偿金额都没有约定在里面,由于在网上了解过一些拆迁知识,所以,山东济南的这位当事人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交出土地。现在土地没有被占用。

  征地拆迁是一项关系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要依照本590号令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金额,即双方协商好的补偿款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同时还要有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等等,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事项,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等,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很不利的。而上述山东济南的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这种拆迁协议很明显就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一旦签订,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出现擅自篡改补偿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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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观山湖小别墅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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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余煜君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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