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2 17: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自然资发〔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三定”规定,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工作。为搞好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协调配合,减少工作重复浪费,充分发挥现有机构队伍的调查监测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图斑为工作范围。
(一)统一工作部署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每年3月份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联合发文部署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明确调查监测任务和工作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转发文件,共同推动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统一分类标准
林地、草地、湿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可以根据需要,在林地、草地、湿地的二级地类基础上细化。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指标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林地范围,草原面积、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草地范围。需要调整分类指标的,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修订分类标准。林草业务管理需要的其他专项监测指标由国家林草局确定。
(三)统一调查底图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保持相关数据基础的一致性。自然资源部统一向国家林草局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家林草局统一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享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含原始数据和正射影像图)和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统一成果发布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其他成果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布。
二、明确任务与分工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部署文件,审核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协调基础图件,解决调查监测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调查监测成果。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国家林草局主管副局长、自然资源部一位总师任副组长。国家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参与。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模式,组建工作专班,并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调查监测成果经工作专班审核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全程负责、履职到位,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工作。参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的相关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协同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各项相关工作。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相对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要对此类图斑的相关属性信息进行记录,在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后,及时将相关属性信息关联到对应图斑上,纳入当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三)严格质量管控
各级工作专班是本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坚持分阶段分层级的全程质量管控,建立质量回溯机制,前一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调查成果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方可汇交。
(四)加强成果共享应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并根据需要向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调查监测成果,扩大成果共享应用范围和成效。
(五)加强创新技术研究
调查监测应采用相对成熟、稳定的技术方法。对于需形成总体面积的调查监测指标,应采用内外业结合的图斑调绘方法开展全面调查,其他指标可采用抽样方法调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参与单位应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开展试点实验,经可靠性验证后,适时组织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7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土地征收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征收范围及老百姓又广又多,所以,我们从实践过程中发现,在具体开展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有的征收方会擅自简化征收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低成本征收及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相关部门未完全落实土地征收程序,其实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要么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多少,无法判断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要么拿到的补偿不合理等,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及时地审查土地征收程序。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倘若相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实施征收,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来告诉大家
一、相关部门未依法公布相关征收信息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文件等材料。公开方式应当要以被征收人知晓的方式,比如在征收范围内,即村庄内的公告栏及老百姓经常聚集的地方张贴,告知广大被征地农民具体的征收事项。
可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公开,其不公开征收信息,这其中肯定存在一定的猫腻,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土地征收信息相关部门未依法公开时怎么办呢?
倘若相关部门未依法公布具体的征收信息,建议被征收人马上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若相关部门仍然没有公开,或是所申请的信息,相关部门未完成公布,那么,建议被征收人马上针对相关部门的答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倘若行政复议维持了相关部门的答复,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部门未获得批准违法占地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虽然履行了前置的征收程序,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但是后续并没有拿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可是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有在办理了农用地审批手续,拿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批复文件,那么才可以开展下一步的征收工作。
不过,有的征收方为急于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便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拿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便直接占用老百姓的土地,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的行为。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马上针对违法占地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部门未履行土地现状调查
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程序不仅可以反映出苗木和耕地具体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反映出苗木的价值等。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程序,直接跳过这一征收程序,依据别人的口述或是照片,出具土地现状调结果。
但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土地现状调查不仅要实地进行,而且还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并且还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并没有告知大家土地现状调查的具体事项,也没有邀请与被征收人一起实地进行,且没有共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隐没堂茶馆,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上埠堤西路15号商铺一、二卡。
经营者厉齐,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邝积康,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源,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平,广东省开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隐没堂茶馆(以下简称隐没堂茶馆)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平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粤行终6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3265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开平市赤坎关族图书馆(以下简称关族图书馆)作为甲方与乙方隐没堂茶馆经营者厉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开平市赤坎镇上埠堤西路15号(雨亭小筑)铺一、二两卡共三层(建筑主体为三卡,第三卡甲方未租给乙方)出租给乙方;租期为十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如政府确有政策行为的,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并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同时共同协商补偿协议。甲方不可擅自单方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2017年3月31日,开平市政府因赤坎镇文物保护与整体改建项目建设需要,作出开府征决字[2017]1号《开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赤坎镇圩镇,包括上埠、下埠、河南洲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3981户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为开平市赤坎古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开平市赤坎镇人民政府。隐没堂茶馆租用关族图书馆的房屋位于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7年8月30日,关族图书馆与开平市赤坎镇人民政府针对堤西路15号建筑达成了产权置换补偿协议。
2017年10月18日,隐没堂茶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开平市政府依法履行向隐没堂茶馆进行补偿和赔偿的法定职责。包括以下项目:1.隐没堂茶馆与关族图书馆签定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金937280元;2.隐没堂茶馆建设费用2253023元;3.经营赔偿与补偿金1764000元;4.《赤坎一座绝无仅有的小镇》著作未完成及文化调研、勘察费300000元;5.隐没堂茶馆创意费250000元;6.隐没堂茶馆知识产权文化品牌赔偿金650000元;7.3个月的精神抚慰金60000元。庭审中,隐没堂茶馆经营者厉齐确认其对开平市政府征收涉案房屋没有异议,而是对开平市政府没有对其进行补偿有异议。经二审法院释明后,将其起诉请求归纳为,请求开平市政府依法履行向隐没堂茶馆进行补偿和赔偿的法定职责。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行初44号行政裁定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只能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应当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解决。隐没堂茶馆系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不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隐没堂茶馆的起诉。隐没堂茶馆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641号行政裁定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项目中包含了属于实际经营者(房屋承租人)的损失补偿内容,如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不可分割的添附)部分的价值补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因此,房屋实际经营者(承租人)可通过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隐没堂茶馆并未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或《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通过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机构提出相关的补偿要求,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关族图书馆正在与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协商补偿事宜,尚未达成具体的补偿协议。隐没堂茶馆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开平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隐没堂茶馆申请再审称:1.隐没堂茶馆提供的营业执照、地税发票、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2.开平市政府以不作为的方式在其征收期限内未尽到补偿义务,只要求隐没堂茶馆完成搬迁清场而拒绝补偿和截留补偿款违法,其用围蔽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权和经营活动,制造无收入迫使自动搬离,逃避补偿。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开平市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时对隐没堂茶馆的财产构成事实侵权;从即日起,对隐没堂茶馆的经营者厉齐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直至侵权行为终止为止;并依法向隐没堂茶馆补偿和赔偿违约金、建设费、经营补偿、文化调研勘察费、创意费、知识产权品牌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开平市政府答辩称:1.隐没堂茶馆并未获得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仅是承租关系,因此应当认为其不是被征收人。2.因隐没堂茶馆拒绝配合测量和评估,导致政府未能确定具体装修等补偿金额,且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一直与隐没堂茶馆的经营者厉齐进行协商,也提供多种补偿途径供选择,愿意协调停产停业、安置等费用,不存在政府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此外,政府对已征收的房屋进行围蔽具有合法性,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驳回隐没堂茶馆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本案中,开平市政府曾与厉齐协商解决相关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事宜,已经明知承租人厉齐在被征收房屋上具有不可忽略的添附并且依法经营隐没堂茶馆,也明知厉齐在本次征收补偿中存在着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添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但是,开平市政府在与厉齐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迳行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该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约定有关隐没堂茶馆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等的补偿,其后又未就上述补偿问题另行对厉齐(隐没堂茶馆)作出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侵犯厉齐(隐没堂茶馆)补偿利益的可能性。在开平市政府既未通过补偿决定也未通过安置补偿协议解决隐没堂茶馆独立的补偿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厉齐(隐没堂茶馆)不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而认定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以厉齐(隐没堂茶馆)未通过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机构提出相关的补偿要求等为由,分别驳回厉齐(隐没堂茶馆)的起诉、上诉,属于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隐没堂茶馆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行初44号行政裁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64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记员 赖远均
来源:行政法实务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拆迁双方因补偿问题长久未协商一致时,拆迁方就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来达到他们快速拆迁的目的。北京圣运律师在接待咨询时,曾有不少被拆迁人言明,仅仅因拆迁方的一句话,自家长久居住的房屋就被定为违建,随后还将会被强制拆除。他们这么做合法吗?难道我的房子真属于违建?拆除还无赔偿?
首先,我们要知道究竟何为违建?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
其次,便是要知道合法拆除违法建筑必须要走法定的流程!
一、调查取证
1. 对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注意: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了该违法建筑外,违建当事人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是出租,还是自住,或者商用等。
3.现场勘验记录。本工作需要记录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内容。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同地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分别有不同的部门来作出。具体如下: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而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遵从“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有些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建造的时间早于某一年限的航拍图,虽然它并未拥有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但若是硬要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不合理的。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在北京圣运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就有很多地方部门因为此原因而最终败诉的,所以,你在遇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那么,就有人想问了:口头通知限期拆除算数么?
我们在这里需要知道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并且,在该告知书上还必须要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提出陈述、申辩,则拆除违建的实施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规划部门不予采纳,也应当说明理由并做好通知工作,不能将其置之不理不予告知结果。
四、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此规定意味着拒绝突袭,必须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提前告知违建当事人。
五、下达执法文书
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诉讼复议期间,强制拆除应该中止,否则,一旦拆除错误,将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综上可知,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随后的限期拆除决定法律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予以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遇到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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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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