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22:18 发布:2024-10-15 10: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自去年开始,网上不断出现“今后没有拆迁”“拆迁逐渐退出”等之类的话题,引起了不少广大群众的热议。但是近日,我们又注意到,不少地区相继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复等文件,落款日期为2021年年末,2022年初,也就是近期。
公告、批复一出,那说明今年又有不少的老百姓要遇到征收拆迁了。征地拆迁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需要关注哪些点,才能保障不在征地拆迁中吃亏呢?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又该如何进行救济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及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要注意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之前需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地方有没有征迁活动,或是征迁活动合不合法就看有没有征收土地预公告或者说是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如果发现没有这个文件,那说明该地区暂时没有拆迁计划,或是征迁活动不合法。
当然了,对于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不知如何审查,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切勿盲目或是太过武断地去判断它的合法性,避免让自己陷入困境。
二、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补偿方案拟定后,需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补偿方案一经公布,如果发现补偿标准极其的不合理,或是觉得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积极地站出来,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听证,千万不要吃哑巴亏。
不过,需要提前告知大家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与被征收人直接联系的人并非是相关部门人员,而是村委会,而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也需要先经过村委会这一层,并非是直接可以反馈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而且,如果村委会认为,只有你一户要求听证,提出意见,或是被征收人所提出的要求不合理,那么村委会可能就不会上报给相关部门,这种情况也是时常出现的。不过不管怎样,被征收人都不应该放弃,也不要觉得将意见反馈给村委会起不到什么作用,或是会被村委会压下来,就不去做,相信大家的目的都是一样的,所以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团结起来,这样才能起到一个更好的作用。
三、收到限拆决定、补偿决定要临危不乱
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在补偿事宜达成不一致意见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难免会遭遇到断水、断电等其他逼迁行为,也难免会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但收到这些文件以及遇到违法逼迁行为时,一定要临危不乱,一定要让他们感受到你的镇定,切勿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切勿慌慌张张地自行拆除房屋,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尽早地介入案件当中,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让法院撤销限拆决定或是征收补偿决定。
另外提醒大家,征收补偿决定、限拆决定等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影响的文件,一般都有一个期限,如果对收到的这类文件不管不顾,置之不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那么等来的不是他们主动协商补偿,而是“强拆”。
当然了,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不是说不可以提起诉讼(强拆后起诉也是有期限的),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赔偿机关进行赔偿,或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要求赔偿。只不过,房屋被强拆后,再提起诉讼,可能就会比较地复杂。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终归还是那句话,遇到拆迁问题、遇到补偿不合理、房屋被强拆,相关部门逼迁等,千万不要慌乱地交出土地或房屋,也不要一被恐吓就签订补偿协议,自行拆除房屋等,还是要见机行事,必要时可让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程序帮助你协商补偿,争取合理补偿。
房屋征收过程中,几乎每个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上面的补偿标准时,都会觉得特别的低,根本达不到前期自己心中估算的标准。不光如此,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也发现,有的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甚至是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这种只管征,不管补,拆迁无保障的现象常常存在,这也难怪,现在好多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都不愿意搬迁。
近日,就有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要拆迁了,但是算了一下给的补偿根本无法再建造一处现在要被拆的房屋,远远降低了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即使是给了安置房,今后可能也会因居住距离的因素无法再耕种。
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是给的补偿却如上述村民所反映的情况一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根据北京圣运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大概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拆迁补偿标准经久不变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拆迁在中国大范围的开始,各个地方都连接出台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那个时候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应该是符合当时的物价水准的,所以,这也让不少的被拆迁人尝到了甜头。但是,日后拆迁所遇到的问题在于,这个标准开始执行后,却很少有地方再调整。
随着物价不断的上涨,尤其是房价的涨跌,切切实实的影响着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后面拆迁的人再不调整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若再按照此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那么显然是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的,比如几年前的房价普遍在7、8千,可拆迁方却还按照十多年前的标准给2、3千,显然是不行的。
当然了,若地方严格按照有规定执行或是一年一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话,无论物价是涨是跌,那么拆迁户间的利益差相对就会较少,对整体拆迁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自然而然的减少,且老百姓也会积极配合拆迁的。
但实际上,各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经久不变,但又为了顺利完成拆迁工作,只好在拆迁奖励上动脑筋,并且还规定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没有拆迁奖励,很多老百姓不懂得拆迁方的套路,为了拿到奖励便草草的签了字。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现在拆迁,无论是农村拆迁城市,只要达不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的原则,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也不要为了拿拆迁奖励就草草的签了协议。
要知道,拆迁方所称的拆迁奖励很有可能是从你的房屋拆迁补偿中抠出来的,所以一定要谨慎。
第二种,拆迁方缩小房屋面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房屋拆迁之前,无论你的房子是超出了面积,还是是违法建筑或是无证房屋,经过上述程序之后,你的房屋究竟该怎么补偿,就一目了然。
但是从实践案例中我们看到,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补偿,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经常会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危房”或是以无证为由,给予房屋补偿的面积被无故缩小。
所以,遇到拆迁方在测量时将我们合法房屋的面积无故缩小,在收到评估报告时,那么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来处理。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XX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一定不要觉得拆迁方说的就是真的,补偿少是应该的,可以先让他们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不要轻易的在上面签字。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具体的征收细节,及时地审查征收是否合法,只有这样,那么才有可能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保障。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否合法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征收的项目目的是因国防和外交建设,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市政公用其他公共事业的建设,那么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征收项目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告知大家的是,征收项目是否是为公共利益,这也是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的征收并非是因真正的公共利益,而是开发商主导的建设项目,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房屋征收决定则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征收,拒绝交出房屋。
二、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那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光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还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划和计划,同时各项规划和计划还需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因此,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发现征收项目不符合相关的规划或是计划的话,那么,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于不知道怎么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也是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条件,这点大家一定要知道。
三、有没有对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那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其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评估必须要实地查勘,如果评估机构并没有实地查勘,也没有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具体的情况,仅凭几张图片和别人的说辞即作出评估报告,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不利的。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以后,一定要注意相关部门有没有告知大家具体的评估事项,同时要注意,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的过程中有没有依法进行,其是否保持了公平、公正的态度,如果没有,那么,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相关补偿费用是否是专款专用,有没有足额到位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情况下,相关的补偿费用都必须要专款专用,且足额到位,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是我们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所以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也应当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不发生改变唯一的方法,同时也是促进相关部门的征收能顺利地推进最好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纪委监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房产、林业、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款预存制度,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收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或财政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将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征收实施程序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予以告知。
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用途、范围、时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区)自然资源局与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告并听取意见。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公证提存)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拒不腾地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执行,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永政发〔2018〕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塘)补偿标准按同一片区的水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2、3)。
(二)征收果树、用材林木、树木、竹类、花卉、苗木、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根据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规格、种植密度、名称划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7、8、9)。
(三)混栽(种)的经济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经市、县(区)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5)。
第十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4)。
(二)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0)。
(三)征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砂、预制、砖场、石材加工厂等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附件11)。
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灌溉水塘确须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³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办法规定补偿,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收补偿安置机构、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按重置价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书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乡村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经审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但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的,以乡村规划确认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八)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无论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因历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按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确定户数,也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进行分户,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间不得分户。
(二)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婚龄或已结婚等符合分户条件,但因没有房屋产权而未能分户,经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审核认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可按分户处理。
(三)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为依据,离婚双方方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离婚证书载明的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应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或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四)婚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外嫁女)或婚后户籍迁入女方(入赘)户籍所在地的,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领)养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户籍入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与被征收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祖遗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祖遗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六)正常婚嫁后已迁出户籍或户籍返迁原籍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发改、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及时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中心城区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第二十八条 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负责调整。
(一)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二)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置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的,经本人申请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5万元/户的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三)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四)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居)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收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籍迁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收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收档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市本级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8年修改版)为依据)。
各县、管理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范围,由各县、管理区自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员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其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法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医保、失地农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
(四)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第三十六条 零陵区、冷水滩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县、新田县、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不得低于本办法的85%。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会有被征收人觉得拆迁补偿特别的不合理,补偿标准根本就没有达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于是,便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征地拆迁项目基本上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的,比如修路、扩宽道路、修建高铁(铁路)、建设医院、学校等等,一般这些项目其工期都会比较的紧张,所以这就导致个别征收方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往往会想出各种招数来达到征收目的。比如我们在实践征收中常见的就有“你这房屋已经没法住人了,是危险房屋,需要马上做拆除处理”或者是“你这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是违法建筑,如果你现在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自行拆除房屋,连现在的补偿都没有了”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时,会非常的害怕,害怕自己拿不到一分钱的补偿,所以便在征收方的威胁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了房屋交给征收方,而有的呢,则是害怕征收方强拆,造成屋内物品的损失,便直接自行拆除房屋。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不是征收方口头上能认定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而且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拆除时,也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会马上拆除房屋,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何某某是新昌县某村村民,其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了,但是其对补偿标准非常的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于是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何某某并没有启动任何的法律程序,而且其还认为,征收方可能会因此提高拆迁补偿标准。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这种想法不仅没有得以实现,而且其还收到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一份文件。
2019年4月,相关部门针对何某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认定何某某的房屋违反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并且是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所以要求何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房屋。
收到该通知书后,何某某深知该文件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其便立马决定找一个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随后,其便在网络上进行查询,经过一番查找,何某某看到了专注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于是其便与北京圣运律所的拆迁律师取得了联系。
经过几番沟通,何某某被北京圣运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办案操守所打动,于是便主动约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希望就代理事项进行沟通,最终何某某如愿与北京圣运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诉讼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又了解到了一些新情况,并且也收集到了一些相关的证据材料。回京后,通过对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及证据材料再次进行分析后,北京圣运律师决定直接指导何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诉讼。
但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在立案后的第二天,相关部门便强制拆除了何某某的房屋。面对相关部门的行为,何某某非常的愤怒,但其也保持了一定的冷静,随后便将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立即转告给了北京圣运律师,北京圣运律师在听到何某某所诉说的情况后,马上让何某某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前的照片,以及房屋被强制拆除过程中的一些照片、录像,或是被强拆后的房屋现状照片、录像等,并告知何某某先拨打110报警。
随后,根据何某某提供的一些证据材料等文件,北京圣运律师经过一番分析后,决定针对相关部门违法强拆何某某房屋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某某房屋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其一,拆除房屋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要先对何某某房屋中的违法建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其二,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倘若何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还应当要履行告知、催告等职责。其三,在催告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上述文件启动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理应还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公告。其四,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应当要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救济的权利。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时,并没有实地走访、调查,再者,其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也没有依法保障何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权,更没有依法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便直接强制拆除了何某某的房屋,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北京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对自己权益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文件时,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另外,就是要学会收集有用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或是送达的一些文件,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材料,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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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2022年征地拆迁又开始,不想吃亏,你就需要注意这几点,,2021年征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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