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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公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你有权打这个电话举报,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怎么处理

北京拆迁律师谈公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你有权打这个电话举报,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5-05-08 13:19  发布:2024-10-15 10: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公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你有权打这个电话举报,

北京拆迁律师谈公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你有权打这个电话举报,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怎么处理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公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你有权打这个电话举报,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怎么处理

二、北京北京圣运律师谈未签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就变成“危房”?小心这个大陷阱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征收方可能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而收到该决定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非常的害怕,认为该决定可能撤销不了了,自己的房屋可能要被白拆了,那么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书真的撤销不了吗?

  其实不然。下面我们就结合北京圣运律师办理过的类似胜诉案例,来告诉大家“拆危”决定能不能撤销。

  王先生是浙江省xx村村民,其在该村建有房屋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某检测公司于2009年作出《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果为王先生的房屋是危房,评估定为D级,建立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进行拆除处理。

  同年6月,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撤离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比较之下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律师当面沟通之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帮助自己。

  北京圣运律师接受此案之后,为了尽快帮助王先生维护合法权益,随即前往当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但是一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拆危”决定并送达王先生,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没有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王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之后,虽然非常的诧异,但也没有因此放弃,反而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地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本身在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事宜并没有达成一致,后来因急需占用其房屋所在土地,相关部门便将其房屋进行了破坏。而且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并不知道鉴定一事,也没有见到过任何鉴定人员,更没有收到过任何的鉴定报告。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拆危”决定是否合法。

  针对本案,凯律师认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但是本案中,检测公司在按受相关部门委托作出鉴定报告之后,相关部门并不没有将鉴定报告中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那么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相关部门为拓宽道路需要占用王先生房屋,但与王先生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启动“拆危”的程序,同样也有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要是遇到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收到“拆危”决定时,看看这份文件是否合法,如果对此文件有异议或是不服,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行使自己的救济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三、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谈土地征收中,这些信息需要相关部门依法主动公开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并非大家想象得那样简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土地征收中,其征收程序往往要比国有土地上房屋程序复杂很多,而且涉及人数相对于来说也会更多一点。不过,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征收农村土地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性质才行。

  也就是说,只要将农村集体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那么相关部门均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的规定,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之后,用地单位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反之,如果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或者说是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那么其征收的行为则属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不过,在办理农村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之前,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救济权、提出意见等相关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是农村房屋,以下这些信息,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主动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地农民。

  一、土地征收信息

  农村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关于被征地农民的一些征收信息,相关部门都需要依法主动公开,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等等事项。并且就这些事项,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公告至少十个工作日。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要大家没有第一时间知晓土地征收事项,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事项一无所知,那么,日后被征地农民就很难及时发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自己家究竟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或是征收目的是什么、征收主体是谁。

  所以实践,如果相关部门未将这些征收信息依法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大家,那么,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询问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就这些信息进行公布,若相关部门以“这些信息对大家不重要”等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这些征收信息,那么,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这些信息。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征收集体土地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实地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农村房屋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对被征地农民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土地现状调查之后,需要将结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误的,需要进行修改。不过,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土地现状调查需要有土地使用权人,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利义务人的参与,并且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

  在土地现状调果工作结束之后,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查看土地调查表上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比如地上附着物是否登记有误,青苗等数量是否有误,或者是说房屋面积、房屋的整体结构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不一样等等,一旦发现,房屋面积或是青苗种类、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一样,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若不及时提出来,那日后的征地补偿肯定就会有所降低。

  三、补偿标准、救济途径等需要依法主动公开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需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

  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至少三十日。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补偿标准和救济期限、方式是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的,公开补偿标准之后,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可以在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来,如果没有补偿标准,那么,被征收人就无法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就无法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实践过程中,若相关部门未将补偿标准等事项,及时地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就是,在土地征收中,大家没有见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份文件,那么广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马上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然后再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相关部门依法主动公开一些涉及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若未按照要求依法公开,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针对其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2〕18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2-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项目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外,拟征收邓州市赵集镇秦杨村、赵集镇赵庙村、张楼乡文营村、汲滩镇杨普德营村;共计0.4464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7日,复核时间:2023年1月25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7日

  - 本文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

五、农村村民子女系城镇户口就不能获得全额补偿?法院这么说了

  赵先生的房屋因合村并城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补偿安置时,相关部门以其是外来人员购买房屋、且并非被安置人员为由,仅给赵先生安置补偿150平方米的房屋。后来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赵先生是郑州市人。2015年,相关部门因村并城改造项目,发布了《拆迁通告》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测量后,确定赵先生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经村民组、村两委、乡镇政府人员签字确认赵先生的房屋产权,并作出《房屋产权认定表》。赵先生房屋属于合法有效宅院,户口也在该村。但是在补偿安置时,相关部门根据《xx村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仅同意给赵先生安置补偿150平方米的房屋。

  可是赵先生认为,其并非是外来人员购买房屋,更不是一户多宅,而是随村整体搬迁时,以原来的宅院换来的新宅院,是标准的一户一宅,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因此,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其因拆迁所应得的房屋安置面积xx平方米,以及搬家费、搬迁奖励费、过渡费等。

  相关部门辩称,赵先生2009年将户口从白银市迁入该村,并非享受村民待遇。此次拆迁改造、经村、组、乡三级认定,赵先生并非被安置人员。赵先生外祖母系城市招工将户口落入该村,并取得一处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在垃圾处理场改造时被占用,当时对该处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未收回老宅基地证。并且涉案宅院系赵先生母亲在其外婆去世之后建造的,没有宅基地证。因此,涉案宅院不能按照有效宅院进行安置补偿。但是鉴于赵先生外婆的原因,可以给予其150平方米的安置,其余按附属物进行补偿。但赵先生要求按照有效宅院xx平方米进行安置补偿,不符合拆迁改造政策。

  法院审理过后,判决相关部门在60日内向赵先生交付安置房xx平方米,以及搬迁补助费、搬家奖励费、过渡费等费用,对于涉案房屋三层以上附属物参照当地发布的相关文件予以补偿。

  在法院都支持赵先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却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那么最高院会支持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吗?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为的。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先生的案涉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本案中,赵先生户籍迁入该村,早于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通告中载明的日期,不应该认定赵先生属于该村补偿方案中的外来人员,且赵先生户籍迁入该村的时间早于通告中截止日期6年有余,亦足以表明赵先生并非系因谋取拆迁补偿利益才将户口转入该村。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该村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安置。

  而且,尽管赵先生和其母亲在将户籍迁入该村之前系甘肃白银市非农户口,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先生和其母亲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赵先生和其母亲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关于城镇户口子女是否可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不过,去年自然资源部就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其子女户口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话,也是可以继承的,且在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有村委会以其户口不是农村户口为不予补偿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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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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