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4:04 发布:2024-10-15 11: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调查期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无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但市区2003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以结合实际调查认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时间、法律依据;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四)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征收项目名称;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范围;
(五)征收实施期限;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七)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五百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每年度公布名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人选择。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公布名录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选定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解释说明。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日内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产权调换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府其他种类定销商品房的,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定价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认,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25万元/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需要调整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不动产权属登记用途或者规划批准使用用途的房屋,按照原定用途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征收生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支付;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单独评估测算。征收办公用房、教学、医疗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支付。征收仓储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
第三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交付安置房。过渡期限届满后未能交付安置房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签约奖励)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2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7%的签约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20日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3%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给予。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十七条 征收补偿和房屋拆除结束后,征收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社会保障、教育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迁出原户籍地的,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为推动本区律师行业发展,以求通过实现律师个人业务精进的同时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特于2018年12月23日召开了丰台律协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成立大会,尤其宣布成立22个律师业务专项研究会成为最大的亮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多年专注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主任贾启华自1999年执业,专注研究征地拆迁法律实务近二十年,先后办理了数百起涉及全国各地的房地产方面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案件,尤其在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事务运作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品牌。
贾启华主任通过参加此次业务研究会竞选会议,凭借自身精湛的业务能力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影响力,成功当选征地拆迁法律业务研究会主任。
和雪莲副主任多年来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自己的工作热情赢得了同行认可,进而当选为律协业务发展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相信有了大家共同的努力,未来的丰台律师业务发展会更上一层楼。
北京圣运律所副主任时祯奎律师,法学硕士。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行政案件,时祯奎律师凭借深厚的行政法学理论功底,精良的职业素养,丰富的职业经验,最终竞选为行政法研究会副主任。
此次三位主任成功当选,是责任与压力并行。与此同时,它更多的是代表着丰台律师协会以及丰台区全体律师对北京圣运团队业务水平和职业精神的一种高度认可。同时,北京圣运律师也必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与期望。以身作则,树立一个尽职尽责又敬业的好榜样,充分发挥作为领头人的模范带头作用,与丰台区全体律师为法制建设共同砥砺奋进!
在未来的日子里,北京圣运全体律师也会在贾启华主任的领携下与之共努力,同拼搏,争取每个拆迁维权案件都能以“和谐征收”为结局!避免暴力拆迁等事件的发生。以个案来推动整个法治社会的点滴进步,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和谐征收”来贡献出属于北京圣运人的那份力量。
大家都知道,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一家人征收后的生活质量,因此,在具体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方应当要尽量地保障被征收人相关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都非常的不满意,因此导致许多被征收人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交付土地或房屋。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征收补偿是常常引发拆迁纠纷的“导火索”,按理说,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征收,比如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等。可实践中,却常常有人反映,自己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什么文件也没有收到、看到,第二天醒来或是上完班回来却发现房屋被强拆了,有的甚至是由邻居告知才知道房屋被强拆一事。
由于强拆发生在半夜或是被征收人的不在的情况下,所以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是谁强拆的自己的房屋,此时作为被征收人自然会非常的恼火。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宋某某在北京有一处房屋,后来房屋因棚改被征收,但是宋某某认为拆迁补偿特别的低,所以就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可让宋某某始料未及的是,该房屋被一群身份不明的陌生人在半夜给强制拆除了。
房屋被强拆后,宋某某虽然特别的生气,但其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开始找专业律师,最终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帮助自己,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目前该案还在办理中。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先提醒大家一句,房屋被强拆,自己采取暴力措施或是在那生闷气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反而会让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冷静面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搞清楚是谁强拆了咱们的房屋,确认了强拆主体之后,那么后面的维权工作就比较容易了。
换句话说就是,虽然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中很容易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是被强制拆除,但是却很难判断是谁强拆的房屋,如果没有确定是谁强拆的房屋,那么我们就不能确定被告,没有确定被告那就很难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只有确定了强拆主体,有了明确的诉讼对象,那么我们便可以具有针对性的提起诉讼,所以,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必须要先搞清楚强拆主体是谁。那么,房屋被陌生人强拆或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后,如果没有人认领强拆行为时,应当要如何确认强拆主体呢?
1、报警,让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房屋被强拆后,不要慌张,可以先拨打110报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所以报警是很有必要的,警察出警后,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他们对强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一般调查后公安机关会出具调查结果,我们可根据调查结果来明确房屋究竟是谁给强拆的。
报警后,如果警察不出警或是怠于履行职责,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他们的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2、收集相关部门发布的一些文件材料
另外,被征收人还可以从相关部门发布的一些文件中找到答案,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强制执行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文件,当然了有了这些文件也不一定就能直接认定强拆主体是谁,这些文件主要是可以作为辅助帮助我们尽快找到强拆主体。
实践中,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有这些文件总比没有这些文件的要好,所以,无论房屋有没有被强拆,都需要提前收集这些文件作为维权证据。
3、通过法院来推定强拆主体
再者就是,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选择一般具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职责,是可能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无人认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来推定强拆主体。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强有力的证据,然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置之不理,坐以待毙,这会对自己很不利。
最近有老百姓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他们那里在拆迁,可是房子被征收方给认定成了违法建筑,随后就对他们发布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0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过期不拆,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们没按照他们的要求拆,随后征收方就组织相关人员把自家的房子给强制拆除了。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非常的多,违法建筑的存在虽然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违法侵占公共资源,可相关部门无论是清查违法建筑还是拆迁中将房屋说成违法建筑,首先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先调查认定,即使认定结论是违法建筑,那么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也应当要得到保障。
1、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
我国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不是相关部门说要拆就能直接拆的,根据《城乡规定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认定必须先要调查取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由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由城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环节包括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职业、年龄等;同时也要对违法建筑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等到调查完之后,相关部门要作出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并且要报相关部门审查。
2、违法建筑是否一定要被拆
即使最后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也并不一定就要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我们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违法建筑有好几种处理的方式,对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以在限期内改正或是罚款,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又消除不了的,才能强制拆除。
3、强制拆除程序
另外房屋确属违法建筑的,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前,相关部门也得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放弃了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拆除前,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拆除。
4、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之后能否获得赔偿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是是否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如果存在那么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必定不合法,行政部偿也必定会有,二是是否按照《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走,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物品造成损失,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当事人也得积极取证,最好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材料被破坏,否则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可能会与当事人诉求的比较大。
对于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房子内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强拆行为者的法律制裁。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强拆,可以先保持冷静,不用害怕也不要恢心,只要有维权的决定,抓住维权时机,就能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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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集体土地应该怎么征收?这7条原则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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