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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怎么知道自家土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怎样知道自家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北京拆迁律师谈怎么知道自家土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怎样知道自家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更新时间:2025-05-04 21:24  发布:2024-10-15 11: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怎么知道自家土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

北京拆迁律师谈怎么知道自家土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怎样知道自家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怎么知道自家土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怎样知道自家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二、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中,除了这三种补偿以外,又增加了一种

三、巩留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来源:巩留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1.巩留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2.巩留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成

附件1

地(州、市)名称

县(市、区)

名称

区片级别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乡(镇、场)

合计

土地补偿费

比例

安置补助费

比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巩留县

巩留镇

塔什干沙孜村、巩留镇直属、巩留镇草场1

39000

10530

27%

28470

73%

东买里镇

东买里村、大营盘村

良繁场

试验队(巩留镇直属以南)、良繁场农二、三队、良繁场直属

综合农场

综合农场草场(园区边界西侧道路以东)

 

 

 

 

 

 

 

 

 

 

 

 

 

 

 

 

 

 

 

巩留镇

巩留镇草场3

38300

10341

27%

27959

73%

库尔德宁镇

莫乎尔村、塔克尔吐别克村、阿热勒村、阔克塔勒村、库热村、莫合社区、塔斯布拉克村、阔克巴克村(654024002007,塔克尔吐别克村以东)、阔克巴克村(654024002015,阿热勒村以北)、阔克巴克村(654024002016,塔尔吐别克村以西)

吉尔格朗乡

阔格尔森村、阿勒玛勒村、喀拉吐木斯克村、阔克加孜克村、奥夏干德村、沙尕村

阿尕尔森镇

阿尕尔森村、别斯拉村、阔斯阿尕什村、沙尔乌泽克村、达尔特村、头道湾村、二道湾村

东买里镇

奥依塔木村、红光村、琼艾依拉村、克孜勒布拉克村、莫因古则村(公尚村以东)、公尚村、克热森布拉克村、乌图布拉克村、巴格湾村

塔斯托别乡

英塔木村、古丽巴格村、塔斯托别村、琼巴格村、阔那塔木村、巴哈拜村、英买里村、库克塔拉村(654024006013,县开发区3东南)、库克塔拉村(654024006008,县开发区3西北)

提克阿热克镇

提克阿热克村、阔克阿尕什村、阔那桑村、奥尔塔买里村(莫因古则尔村西北)、莫因古则尔村

阿克图别克镇

阔尔吉勒尕村、唐努尔村、喀拉奥依村、齐那尔村、阿克图别克村、哈雷社区

牛场

牛场农田一队、牛场农田二队、牛场农田三队、牛场农田四队、牛场农田五队、牛场良种队、牛场良繁队、牛场农田六队、良繁队、牛队

羊场

羊场农一队、羊场农二队、羊场农三队、羊场羊一队(县开发区1以北)

良繁

良种队

综合农场

第三生产队、第一生产队、第二生产队、综合农场草场(园区边界西侧道路以西)

巩留县直属用地

县林业局3、县林业局4、县开发区1、县开发区2、县开发区3、县开发区4、库列村

巩留镇

巩留镇草场2

37800

10206

27%

27594

73%

库尔德宁镇

莫乎尔乡草场1、阔克巴克村(塔克吐别克村西南)、莫乎尔乡草场2

吉尔格朗乡

吉尔格朗乡草场

阿尕尔森镇

阿克塔木村、塔依吐罕村、阿尕尔森镇草场

东买里镇

东买里镇草场

塔斯托别乡

喀拉巴克村伊勒格代村、塔斯托别乡草场1、库克塔拉村(县开发区3西南)、塔斯托别乡草场2

提克阿热克镇

莫因古则村(塔勒德村以西)、萨尔布群村、塔勒德村、阿克巴斯陶村、提克阿热克镇草场、奥尔塔买里村(莫因古则尔村东北)

阿克图别克镇

阿克加孜克村、阿克图别克镇草场

牛场

巴本库热队、牛场草场、牛场羊二队

羊场

羊场一队、克孜勒齐克队、羊场草场1、羊场羊一队(县开发区1以南)、羊场草场3

良繁

良繁场草场

巩留县直属用地

县林业局1、县林业局2、县林业局5、县林业局6、恰布齐海水库1、恰布齐海水库2

 

附件2

区片级别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

39000

38300

37800

园地

2.00

78000

76600

75600

牧草地

天然牧草地

0.23

8970

8809

8694

人工牧草地

0.55

21450

21065

20790

沼泽草地

0.23

8970

8809

8694

林地

乔木林地

1.00

39000

38300

37800

灌木林地

0.53

20670

20299

20034

灌丛沼泽

0.53

20670

20299

20034

其他林地

1.00

39000

38300

37800

未利用地

0.04

1560

1532

1512

四、《伊通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伊通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四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家依法征地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县政府将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县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国土、监察、住建、公安、法院、财政、人社、林业、农业、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互相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因实施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用地条件的批次项目用地,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一图一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按《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六条征收通过土地预审的拟新增建设用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报批前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地类、现状等事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下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各类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告知书》由辖区中心国土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和发放,并在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发布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征收土地相关事项确定后,县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及相关部门建立征收土地事务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对征收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解释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征收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县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利用现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安置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勘测定界和实地测绘,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测绘机构出具勘测定界图和报告。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等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县国土资源局。被征地农民自愿提出不纳入社会保障的,在不影响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到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在征地报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将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形成最终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卷上报。

  第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县政府责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在《听证送达回执》中注明。

  第十三条预审、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依法履行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一书四方案”及申报材料,经县政府出具申请函后上报省级以上政府政务大厅。单独选址项目或5公顷以上政府批次用地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征地中心。

  第十四条凡占用耕地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前,用地申报单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不能完成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新增耕地储备库中调剂补充。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

  (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县政府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45个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和其他补偿安置具体措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项补偿费发放完毕后的1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有补偿对象签字的支付清单。

  (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和经评估后提存补偿资金,可以先行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等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15倍执行,两费补偿最高不得超过30倍。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年产值的4至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年产值的4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的4至6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

  (一)菜田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以上,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亩);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长度40米以上,宽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96元/平方米(1973.34元/亩)。

  (二)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且具有一定灌溉条件的耕地。年产值标准1.84元/平方米(1226.67元/亩)。

  (三)旱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45元/平方米(966.67元/亩)。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至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二十条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县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由县政府授权的拆迁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范围内的个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城市拆迁办法补偿。

  规模化养殖用地,征地时按原地类给予补偿。附属设施用地超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地上构建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征收土地公告期满,阻挠征收土地工作的,由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炒卖、转让、圈占集体土地。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圈占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法占用、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补偿、补助费的,责令限期退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公益事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百度百科

五、冠征补公告〔2024〕85号

  根据冠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李八里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冠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崇文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李八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地块2、地块3拟用于新建铁路聊城冠州国际陆港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铁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李八里村土地,位于崇文街道李八里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415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4151公顷(其中果园0.4100公顷、农村道路0.005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冠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李八里村农民集体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李八里村农民集体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3398万元。由冠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李八里村农民集体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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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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