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14 发布:2024-10-15 12: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心系百姓、为民解忧、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近日,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和张海东律师收到了广西东兴市当事人送来的致谢荣誉锦旗。字里行间感受到了当事人对两位律师的感谢之情,也证明了两位律师专业和负责。
罗先生在2006年因广西自治区东兴市某地招商引资政策而在当地开始生产经营自己的泡沫厂,十几年来一直合法经营从未有任何部门提出过异议更不存在行政处罚。然而,2020年因泡沫厂所在地即将有房地产商等进入使用,有关部门开始找到罗先生协商拆迁事宜,但由于给罗先生的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厂房市场价值,罗先生一直没有同意签订协议,随后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所贾启华、张海东律师团队处理。最终两位律师以严谨的事实与逻辑说服法官认同了原告观点,由于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提出的观点过于犀利无法反驳,被告不得不自行撤销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这沉甸甸的锦旗,北京圣运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这面锦旗不仅意味着一份感谢,更意味着一份肯定和责任,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的服务宗旨把工作做得更好。做法律的卫士、社会的良心。我们将不断前进,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做有温度、有质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间隔多年,未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实质系由被征收人承担该期间房价上涨风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江涛,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曹江涛因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8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江涛申请再审称:一、房屋结构存在房产证和产权证附图登记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应当认定为钢混。二、评估机构未入户调查,评估报告遗漏地下室、装修装饰费用,评估报告有效期超过一年,不应作为补偿的依据。三、中原区政府于2016年实施征收,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当承担房价上涨的风险。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针对曹江涛房屋建筑结构予以调查,遗漏地下室损失补偿部分,并将装饰装修损失、室内配套设施拆装费用另行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已逾3年,未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与已经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6〕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数额相同,实质系由曹江涛承担该期间房价上涨风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故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但关于房屋建筑结构、评估时点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及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曹江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江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江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李岩松
来源:行政法实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协议一旦签订,那么意味着该协议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避免签订协议之后拿不到补偿款,安置房。
一、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完整
首先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内容必须要完整无缺。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先审查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如果没有或者说只有个别的几项内容,那么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就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影响。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发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并不完整,或是内容模棱两可,甚至是啥内容也没有,只有满页的横杠,那么该协议一定是空白协议,大家最好不要签,一旦签订这样的协议,那日后被征收人能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或是安置房就很难说了。
二、签约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
另外,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那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与我们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等。实践中,如果是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或是集体土地征收中,是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三、必须要将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里
最后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安置补偿协议中除了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时间、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内容之外,还需要有违约责任,许多人可能会认为,有没有违约责任都不要重,反正都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好了,征收方早晚都得支付补偿款。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能遇到有老百姓反映说自己家签订补偿协议已经两年了,但到现在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的情况,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后,除了要看有没有上面我们说到的事项外,还需要看协议中有没有违约责任了,如果没有,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在协商过后明确在协议里。
倘若征收方拒不将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里,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已经出现了不会按照履行补偿职责的迹象,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选择暂时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如果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是空白的协议,最好选择不签订,避免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郭先生是土生土长的蓟县人。十多年前通过合法手续在县城优势位置购买了一块国有出让土地,而且办理了房地产证书。去年郭先生准备好好利用一下这块土地,毕竟地块紧邻城市主干道,商业繁荣。可不成想,扩建申请提交后却石沉大海,询问得知该地块容积率调整了,而且空地的一大块被规划成了绿化地。郭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土地怎么就被划走了。无奈之际,郭先生想到了法律,多方打听之后,郭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圣运行政律师团队介入。目前,北京圣运行政诉讼律师已经正式介入,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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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位于山东西南部,历史文化悠久,是儒家文化、水浒文化等重要发源地,儒家创始人至圣孔子、亚圣孟子、复圣颜回、史家左丘明皆出生于此。元明清时期,京杭大运河促进了济宁商品经济的繁荣,使济宁成为京杭大运河沿岸重要的工商业城市。
住在济宁市任城区某村的王女士,在没有征收批文,也有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拆迁部门本已经与当事人谈好了相关的补偿条件,但随后又不同意。王女士多次协商未果,故委托北京市北京圣运律所代为维权,北京圣运律所委派姚国东律师跟进此案,目前正在顺利推进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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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张海东律师获当事人感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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